(一)维护公平自由竞争: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的基本理念
为了抑制垄断,维持和恢复自由竞争经济,则必须要求不同于现代市民法秩序的法律秩序。反映这一要求的,就是禁止垄断法制。[61]客观地来看今天的禁止垄断法制时,其自由竞争经济秩序自身的维护和促进,就是价值判断的标准。[62]
并购反垄断审查程序性规则的设计与实施,有利于保障并购当事方行使申辩权、抗辩权、参与程序权、阅卷权和听证权,也有利于反垄断执法机构获得充分信息,了解并购各方的抗辩观点与意见,正确评估并购交易的竞争影响,以判定并购行为是否具有反竞争性影响,是否存在抵消反竞争性影响的重大因素,从而作出正确的裁决。由此可见,并购反垄断审查程序设计是以维护公平自由竞争为基本理念与价值目标的。
就破产企业抗辩而言,该项抗辩制度的适用依然也要以维护自由竞争为直接目标。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适用破产企业抗辩都有一个前提,即合并对竞争结构的损害至少不能超过合并没有发生的情况。以欧盟为例,欧盟委员会将考虑消费者利益并对市场结构进行经济评估分析,以确定申报的交易对竞争结构的损害是否未超过或者显然小于合并没有发生的情况。如果评估结果满足前述要求,就可以批准援救合并。欧盟委员会适用了比例原则,并确认了这一抗辩的特殊性:必须证明没有比申报的并购交易对竞争造成更小限制的可选择的替代收购方案。[63]
就市场进入抗辩而言,合并会使得一些反竞争行为更可能发生,但如果此种企图因新的进入而在短时间内(如两到三年或更短)被破坏,那么该合并不被认为是反竞争的。[64]其基本原理就在于,并购行为产生或可能产生市场支配地位或排斥、限制竞争的行为,会因为潜在市场竞争者的进入而不能维持,从而不会产生反竞争的后果,这实际是市场自我纠正机制在起作用。在此情况下,反垄断执法机构可接受并购当事人市场进入抗辩,作出不予禁止的决定。可见,市场进入抗辩制度亦以维持公平自由竞争为基本理念。
(二)维护公平自由竞争: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的主线
1.并购当事人抗辩主张的证明责任:没有反竞争性更小的替代性并购者(www.daowen.com)
并购当事人要想豁免于反垄断审查机关的禁止性决定,必须提出有效的抗辩事由,证明没有反竞争性更小的替代性并购者。由此可见,无论是并购反垄断机构进行的审查还是并购当事人提出的抗辩,都是以维护公平自由竞争为主线。例如,2008年澳大利亚ACCC对《企业合并指南》进行了修订,修订的重点是合并对于竞争影响损害的分析,并非所有对市场竞争造成影响的合并都被禁止,仅有对竞争造成实质性降低的合并会被禁止。并购企业提出抗辩,应证明其并购行为不会增加市场势力和提高价格。
2.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责任:权衡有利竞争影响与限制竞争影响的效果
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有利于对执法机关权力的行使予以程序与实体上的规范,促进公平、公正、科学执法,保障作出科学裁决决定,以实现维护公平自由竞争秩序的目标。只要经审查认定某项并购达到了实质性减少竞争审查标准,反垄断执法机构原则上应当作出禁止该并购交易的决定。但是经并购当事方提出充分合理的抗辩理由,反垄断执法机构依合理原则,对某项并购所导致的限制竞争效果与其所带来的积极效果进行比较,如果利大于弊,或表明对竞争所施加的限制是合理的,应予以批准。反垄断执法机构经并购当事方抗辩而予以批准的并购交易,整体上应当能够改善竞争条件,提高生产效率,促进规模经济,提升国际竞争力,增进消费者福利,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例如,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36条第1款规定,如果可以预见合并将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联邦卡特尔局应予以禁止,除非参与合并的企业能够证明,合并也能够改善竞争条件,且这种改善大于其限制竞争的不利影响。[65]
3.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的宗旨:维护公平自由竞争秩序
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的程序性和实体性规范的制定与实施,均以维护公平自由竞争秩序为宗旨。从程序规范方面分析,各国或地区相关制度规定了并购当事人申辩、发表意见、提供证据、申请参加听证等程序性抗辩权利,这有利于反垄断执法机构获得充分的证据材料和市场信息,以实现维护公平自由竞争的执法目的,也有利于增强市场主体的预期,积极实施符合法律要求和市场规律的并购活动,促进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从实体性抗辩规则方面分析,各国或地区的并购控制法律多数规定市场进入抗辩、效率抗辩、破产企业抗辩等抗辩情形及适用规则。从各抗辩事由的主张及适用条件分析,其基本宗旨亦为维护公平自由竞争秩序,尽量防范和控制并购行为实质性限制竞争效果的发生。例如,2008年10月,澳大利亚ACCC发布两拓合并审查报告,宣布批准力拓公司和必和必拓公司合并的申请。在审查过程中,ACCC进行了公开的竞争评估,接受并购企业的申辩理由,综合调查分析情况,认定此项合并并不会造成TPA第50条规定的对竞争的实质性损害。正如,澳大利亚ACCC前主席菲尔斯认为:澳大利亚之所以没有反对两拓并购,因为两拓都是澳本国企业,二者合并属于强强联合,有助于提高本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对本国市场竞争影响不大。[66]由此可见,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的宗旨即在于维护公平自由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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