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公平自由竞争理念的经济学理论依据主要包括:有效竞争理论、哈佛学派竞争理论、芝加哥学派竞争理论、后芝加哥学派竞争理论等学说。这些理论均不同程度上影响了维护公平自由竞争理念的形成与实践。
(一)有效竞争理论
所谓有效竞争,就是既有利于维护竞争,又有利于发挥规模经济作用的市场结构。[51]有效竞争理论不是简单地否定和反对垄断,而是肯定有效的垄断和规模经济对于市场和经济、社会的积极意义。[52]有效竞争理论认为,一旦出现不能有效竞争的情况,则必须设法力求有效竞争得以恢复,这也就是必须对市场结构动力以保持有效竞争职能的设想。[53]有效竞争理论为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的基本理念与原则提供了重要理论支撑。
有效竞争理论充分考虑到规模经济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意义,承认垄断存在的合理性,认为当垄断与有效竞争相容时就是适度垄断。适度的垄断可以充分利用规模经济,减少市场交易费用,合理利用经济资源,提高经济效率。在有效竞争的前提下开展的市场竞争,既能抵御限制竞争和阻碍公平竞争的行为和状态,又能形成一个激发市场主体不断进行技术革新和产品发行的激励机制,从而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这正是反垄断法所要保护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追求并努力促进有效竞争的实现,也是反垄断法的应有之义。[54]
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亦受到有效竞争理论影响。该项制度以维护公平自由竞争理念为指导,禁止实质性限制竞争的并购交易,放行能够产生重大效率、符合公共利益和其他经济政策目标的并购交易。既追求有效保护和促进公平自由竞争,又重视并购形成的规模经济效益,实现追求竞争活力与规模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二)哈佛学派竞争理论
20世纪40年代,哈佛大学的梅森(Edward S.Mason)和贝恩(Joe S.Bain)等人提出了结构—行为—绩效框架,即S-C-P范式,形成了产业组织理论的哈佛学派。哈佛学派强调市场结构的作用,认为过高的产业集中度和高度的市场进入障碍能够使大企业获得垄断势力,导致市场绩效的下降,进而对经济福利产生不利影响。因竞争性结构破坏而产生的市场失灵,难以通过市场机制自动纠正,需要通过反垄断政策来干预市场结构和行为,因而主张严厉的反垄断政策。[55]
市场结构标准是从相关市场的长期组织结构出发,要求市场上必须保持足够的竞争者以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根据这种理论,只要市场上出现了垄断者或者出现了一种垄断趋势时,政府应需要采取措施干预市场,降低市场的集中度,调整市场结构。[56]哈佛学派的结构主义竞争理论,支持国家反垄断法重视对严重影响市场竞争结构的并购行为进行规制,以维持竞争性的市场竞争秩序。但基于结构主义的反垄断政策干预也对市场机制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扭曲了高效率企业的行为激励,出现了“把下金蛋的鹅放在刀板上”的现象。[57]哈佛学派的结构主义理论对并购反垄断审查制度的审查标准等规则产生过重要影响,自然成为维护公平自由竞争理念的理论基础之一。(www.daowen.com)
(三)芝加哥学派竞争理论
芝加哥学派是美国在20世纪70年代发展起来的一个著名学派,其代表人物是博克和波斯纳。芝加哥学派的竞争理论与有效竞争理论和产业组织理论的观点有所不同,不承认在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结果之间存在某种关系,反对政府对企业合并从规模上加以干预。[58]
芝加哥学派认为,反托拉斯的制度设计应该并且仅仅是通过美国产业中分配效率的最大化以使消费者福利最大化。[59]芝加哥学派提出了效率主义经济学理论观点,在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超越了结构主义成为美国反垄断法的主流思想。芝加哥学派崇尚自由竞争,相信市场的力量;认为高市场集中度是市场竞争效率选择的结果,高市场集中度是与企业高效率相一致的,对整个社会是有好处的。企业之间的横向并购在带来企业市场势力增强的同时,也可能带来对资产的更充分利用,提高经济效率。对企业之间横向并购的反垄断分析,既要分析其对价格上升的影响,又要分析其成本节省效应。根据可竞争市场理论,由于市场进入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在位企业市场势力的大小,因此,市场进入条件成为分析横向并购限制竞争效应的重要因素。在芝加哥学派的影响下,经济学的逻辑分析在反垄断法的立法及执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合理分析原则成为反垄断执法的主要原则。[60]芝加哥学派理论也是并购反垄断审查制度中维护公平自由竞争理念的重要理论基础。
(四)后芝加哥学派竞争理论
哈佛学派和芝加哥学派争论的焦点,集中于是否承认垄断也存在效率效应。后芝加哥学派则集中于垄断的可维持性问题和垄断行为的可信性问题,提出了策略主义理论。后芝加哥学派主要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一些反垄断经济学家应用博弈论工具和新实证产业组织经济学分析工具,对企业策略行为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用策略博弈理论、沉没成本、激励理论等工具和概念,对一些传统理论解释不清或不准确的产业组织问题给出了新的、更科学的解释。后芝加哥学派认为,由于信息不对称、沉没成本、网络效应和企业策略性行为等因素的影响,现实的市场是不完美的。因此,政府适当的反垄断干预是维持市场竞争机制所需要的。
后芝加哥学派理论对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并购反垄断审查立法及执法实践产生了深刻影响。例如,买方力量、市场进入、效率等实体性抗辩规则的设计及适用,渗透了后芝加哥学派的策略主义、博弈论等理论,以更好地维护公平自由竞争秩序,实现对市场机制的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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