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的基本理念在于维护公平自由竞争秩序。公平自由竞争包括公平竞争和自由竞争两层内涵,公平竞争与自由竞争是相互补充和相互促进的辩证关系。
(一)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内涵
1.反垄断法的维护公平竞争理念
国家必须有意识地运用政策和法律进行引导,对市场经济进行适度干预,以克服和补救市场经济的缺陷,维护公平有效的市场竞争;国家是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缔造者和维护者。[23]反垄断法的目的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同时也是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24]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有利于促进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坚持促进、保护公平竞争,对于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鼓励、保护公平竞争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力措施。[25]反垄断法为弥补传统民商法对市场垄断行为的调整不足而基于国家履行经济职能的需要而产生,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克服市场失灵问题,维护社会整体经济利益。
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和制度的出现,是通过“国家之手”来纠正“看不见的手”所导致的弊端,同时又力求使“看不见的手”在最大范围内、最高程度上发挥作用的产物。[26]维护公平竞争,必须发挥反垄断法的有序竞争功能;有序的竞争,是指竞争者在反垄断法律规范创制的竞争秩序中进行的竞争。[27]根据《反垄断法》第1条规定,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也包含有“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内涵。无限制的经济自由也会导致垄断的产生;人们出于种种原因,通常都乐意使他们的自由受到某些对社会有益的控制。[28]可见,反垄断法的本质精神在于维护自由和公平的竞争,保证市场对资源进行最优化的配置,从而保障经济效率的提高。[29]
2.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的维护公平竞争理念
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是反垄断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其宗旨在于通过对可能严重实质性限制竞争的并购进行规制,禁止实质性限制竞争的并购,放行绝大多数正常的并购交易,维护市场自由公平竞争秩序,发挥市场经济对资源的优化配置作用,促进社会总体福利的最大化。
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不仅维护自由竞争秩序,同时也维护实质性的竞争公平。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的程序性及实体性规范的制定与实施,均有利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使得消费者享有公平合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如果并购行为可能或者已经产生实质性限制竞争影响,并不存在重大效率等抗辩理由,那么就是有违公平竞争的规则,应当采取消除限制性竞争影响的救济措施或者直接加以禁止。
(二)维护自由竞争秩序的内涵
1.自由竞争的内涵辨析
自由竞争经济,是通过市民社会中的市民法并根据私人自治进行的一种形态,但其反面,这种自由竞争经济,却又受到通过市民法并根据私人自治形成的垄断的阻碍,通过契约自由而失去其竞争自由。因此,竞争政策也就是主要地规制和防止自由竞争经济受到垄断的阻碍。[30]市场自由竞争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成本、降低价格、提高质量,从而造福消费者,为了维系市场自由竞争、公平竞争而进行反垄断,必须依靠公力救助,通过政府干预。[31]
亚当·斯密指出,一种事业若对社会有益,就应当任其自由,广其竞争,竞争愈自由,愈普遍,那事业亦就愈有利于社会。[32]独占乃是良好经营的大敌。良好经营,只有靠自由和普遍的竞争,才得到普遍的确立。自由和普遍的竞争,势必驱使每个人,为了自卫而采取良好的经营方法。[33]在一个以自由社会制度为基础的国家里,最重要的一件工作是保证自由竞争。[34]社会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自由和秩序,而两者又是和谐的,成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因为没有稳固秩序的自由,就有陷入混乱的危险;而没有自由的秩序,又很容易导致残酷的压迫。[35]自由竞争是相对的,因为自由竞争与责任联系,要受责任的制约。自由不仅意味着个人拥有选择的机会并承受选择的重负,而且还意味着他必须承担其行动的后果,接受对其行动的赞扬或谴责。自由与责任实不可分。[36]因此,自由竞争秩序对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意义重大。现代国家反垄断法承担着维护自由竞争秩序的职能,并购反垄断审查制度同样致力于维护自由竞争秩序,防止因一些违法并购行为实质性地限制竞争。(www.daowen.com)
通常,只要是促进了事业者之间的公正且自由的竞争,就可以促进生产效率和技术革新的蓬勃开展,并由此获得扩大经济活动的规模、提高就业水平、降低成本、稳定物价等众所期望的经济成果。事业者之间的竞争,一旦公正且自由地开展起来,并通过一般消费者在市场中的自由选购,开展能够反映作为经济元素的绝大多数一般消费者之需求的经济活动,也就形成了民主的经济秩序。[37]
2.维护自由竞争秩序的必要性分析
(1)维护自由竞争秩序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的直接目标也在于维护市场公平自由竞争秩序。在运用市场的无形之手进行调节的情况下,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妨害竞争、外部效应、公共物品和信息偏在等问题,造成市场调节难以发挥作用的情况,即为市场失灵。这就需要国家的干预或介入,以恢复市场机制。[38]按照弗赖堡学派理论,国家必须通过其法律秩序保证两件事:一是防止由于卡特尔和垄断而造成的自由的自我危害;二是避免自身完全不必要的干预。自由并不绝对,易言之,自由至于将它自己归于澌灭,而是作为被确保的系统在社会秩序的保护下,被出于社会平等目的而受到限制。[39]
(2)国家履行其经济职能的基本要求。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的制定与实施,是国家履行其维护市场自由竞争秩序职能的基本要求。垄断等市场经济失灵问题无法单纯由市场经济本身予以解决,国家便通过反垄断法等经济法制度,履行其规制和调控经济的基本职能,以维护自由竞争秩序。竞争法上的维护自由竞争原则意味着国家鼓励和保护自由竞争,否定和制裁各种限制竞争的行为。[40]
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提出,自由市场的存在当然并不排除对政府的需要。相反的,政府的必要性在于:它是“竞赛规则”的制定者,又是解释和强制执行这些已被决定的规制的裁判者。[41]国家通过反垄断法律规范,不仅要达到制止垄断行为的基本目的,而且还以此为契机,贯彻国家竞争政策,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以实现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之目标。[42]
正是出于维护市场竞争的需要,各国反垄断法都有控制合并的规定。[43]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旨在有效规制并购行为,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就破产企业抗辩而言,欧盟关于被收购企业没有自生能力作为对支配地位的破产企业抗辩,具体指,一家企业收购另一家企业,同时宣称另一家企业正处于清算过程中,因此,其收购不会对竞争造成直接损害。[44]可见,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的根本理念就在于维护公平自由竞争秩序。
(3)克服政府规制失灵的要求。反垄断法是维护自由竞争的市场体制,扩大竞争的自由,而不是代替或削弱市场竞争机制。一个充分竞争的市场体制是实现消费者福利乃至社会总福利的最有效方式。[45]政府在干预及参与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也可能会由于信息不对称、滥用权力、腐败寻租、体制不健全、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资源配置上的低效或无效,即产生政府失灵。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的制定与实施,也要防范政府规制中的权力寻租、监管者俘获、信息不对称等监管失灵问题。这就需要在反垄断法的程序性和实体性规范设计中,科学设置执法机构权限,合理制定执法程序,建立执法监督机制和救济机制,促进执法程序的规范化、透明化和公开化,保障市场主体的抗辩权利充分行使,保证执法过程和结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3.维护自由竞争理念
“合并政策背后所依据的理论是,消费者应该有权获得的市场,应当是一个无论是价格还是服务之组合均由竞争来确定的市场。”[46]维护自由竞争秩序,也是并购反垄断控制制度的基本理念。例如,1992年美国司法部与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横向合并指南》指出,承认实施合理合并是自由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由企业制度有利于美国厂商的竞争和消费者的福利;实施合理的合并必须防止反竞争的合并。1997年修订颁布的《横向合并指南》第0.1款强调指出,当对反竞争的合并提出异议时,当局应当避免对绝大多数有利于竞争或者对竞争呈中性的合并进行不必要的干预。但是,为了这个目的,《横向合并指南》反映国会的意图,将反竞争的合并扼制在其萌芽状态中。[47]
控制企业结合制度的目的是要保持市场的竞争性,防止经济力量的过度集中。[48]大型企业并购可能产生排斥和限制竞争的影响,并购后的企业可能利用单边效应和双边效应实施限制竞争的行为。这种限制竞争行为将削弱竞争机制的功能和作用,导致充分、有效的市场竞争受阻,资源的浪费和不合理分配,影响整个经济运行的效率,损害其他竞争者、消费者及社会的利益。[49]因此,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旨在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和制止有损竞争的垄断行为,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法是保障和实现经济自由的法律手段,经济自由是其出发点和归宿,它应当为了自由而干预、限制,而不是通过干预而限制乃至扼杀经济自由。[50]并购反垄断控制法律制度的立法、执法及司法,应以维护自由竞争秩序为指导理念,既要有效防范与控制可能实质性排斥和限制竞争的并购行为,又要维护企业的经济民主权利和自由竞争权利。凡是未产生实质性限制竞争影响的并购,或虽然会产生限制竞争影响但存在市场进入、重大效率、破产企业、公共利益等抗辩情形的并购,应依法定程序审查批准,以发挥市场竞争机制,实现规模经济效应,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最终促进广大消费者福利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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