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研究:实质正义与价值

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研究:实质正义与价值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实质正义是反垄断法最基础的价值目标,而自由竞争秩序则是实质正义所引申的价值。[19]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突破了传统民商法意义上的形式正义,其立法、执法及司法活动,既追求形式公平正义,更以实质正义为基本价值目标。日本反垄断法针对禁止期间的缩短情形作出规定,即体现了实质正义价值追求。[22]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采用行政、民事、刑事等综合法律调整手段,实现对并购活动的有效法律控制。

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研究:实质正义与价值

实质正义是反垄断法最基础的价值目标,而自由竞争秩序则是实质正义所引申的价值。实质公平正义与自由竞争秩序是辩证统一关系。只有建立在实质公平基础上的效率才是值得追求的效率,也只有能够实现社会整体经济效率的实质公平才是高层次的公平。无论是社会整体经济效率还是社会实质公平,最终都需通过建立和维护一种有序的竞争秩序来落实。有序的竞争秩序必须以社会整体经济效率和社会实质公平为衡量尺度。[18]例如,《南非共和国竞争法》的立法价值目标不再是民商法意义上的个体公平和形式公平,而是追求经济发展、消费者福祉、人民的社会和经济福利、国际竞争力等社会整体利益及社会实质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19]

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突破了传统民商法意义上的形式正义,其立法、执法及司法活动,既追求形式公平正义,更以实质正义为基本价值目标。该项制度合理配置反垄断执法机关、并购当事人等主体间的权利(力)、义务和责任,有效平衡协调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秩序和实现规模经济效益等法益之间的关系,防范、禁止严重排除和限制竞争的并购行为,促进符合法律要求和市场规律的正常并购活动,从而促进整体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公众消费者福祉,最终实现社会实质正义。

日本反垄断法针对禁止期间的缩短情形作出规定,即体现了实质正义价值追求。《日本禁止垄断法》第15条第3款规定,国内公司从呈报受理之日起30日内,不得进行合并。但是,同款规定,公正交易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缩短该期间。该禁止期间的缩短,原则上在满足下面的①及②的要件的情形下,可予以承认:①没有实质性地限制一定交易领域中的竞争这一事实已很明确;②缩短禁止期间存在着合理理由的。……关于②到一定的日期,如不进行合并,当事公司有产生经营困难(例如,公司破产、从业人员离散、失去主顾等)盖然性的情况,即属于此。[20]该项具体制度设计旨在平衡协调社会整体利益、自由竞争秩序、社会就业稳定等价值目标的关系,体现了并购反垄断审查制度对社会实质正义的追求。(www.daowen.com)

从《加拿大竞争法》规定的合并审查因素来看,其并购控制制度通过合理的经济分析和法律审查,综合考虑合并对有效竞争影响、破产企业抗辩、市场进入、现有和潜在竞争力量等因素,以确认合并行为是否实质上防止和削弱竞争,从而实现和保障实质公平正义价值目标。[21]

实质正义还体现为法律调整手段的丰富性和多样化。[22]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采用行政、民事、刑事等综合法律调整手段,实现对并购活动的有效法律控制。既重视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又注重指导性法律规范调整;既强调行政调查与裁决的权威性,又重视申报前商谈、承诺、听证等制度的作用,确保并购反垄断审查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民主化和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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