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属于经济法的范畴,作为国家基于社会整体利益而对市场经济秩序进行干预和调节的法律,当然亦应坚持社会本位观,维护公平自由竞争秩序,追求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反垄断法的成因在于:自由放任的市场竞争走向其反面,出现严重垄断行为等市场失灵现象,严重限制自由竞争机制的发挥,限制了市场机制对资源的优化配置功能,需要国家基于社会本位的立场进行法律规制。“反垄断法必然要以社会为本位,即在尊重市场机制前提下,立足社会整体利益,平衡市场主体间利益,以达到市场的有序竞争。”[4]
正是因为反垄断法坚持社会本位观,反垄断法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是通过对自由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来实现的。尽管反垄断法维护自由公平竞争本身与保护竞争者的合法权益往往是一致的,但是在总体上明确反垄断法直接保护的是代表社会整体利益的竞争机制和竞争秩序,而不是代表具体的个别利益的竞争者,是很有必要的。[5]当然,反垄断法的程序性和实体性规范,也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当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垄断行为受到侵害的,也有权依法定程序寻求救济途径。(www.daowen.com)
反垄断法注重的是宏观而不是微观,是整体而不是个体,它对垄断、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始终是以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6]但反垄断法的社会本位观并非否认个体利益,社会本位观同样注重平衡协调好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市场主体的个体利益的关系。只有基于社会本位观,有效维护公平自由竞争秩序,维护社会整体经济效益,才能保障社会市场主体的个人利益得到更好实现,促进消费者的福祉最大化。“反垄断法的根本理念和价值目标,在于通过维护竞争秩序,来维护竞争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社会福利的持续最大化。”[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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