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抗辩举证责任主体
欧盟并购审查抗辩举证责任主体同样也是并购当事人。理论上讲,一旦当事方主张这一抗辩,他们就必须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这些条件得以满足。[89]就效率抗辩而言,只有欧盟委员会能够最后决定效率会增强并购企业促进竞争的动机,有利于消费者,并且参与并购的企业必须证明对消费者产生的效益必须是并购所特有的、实质上的、及时的和可证实的,这样才能被认为是有效率的并购;证明责任由并购方承担,包括证明并购的正面效果是否大于负面影响。
(二)抗辩证明对象
并购审查抗辩的证明对象一般包括并购行为符合抗辩适用条件的事实、并购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的事实、排除违法性与可罚性的事实等。以效率抗辩为例,并购申报人如果希望委员会从一开始就特别考虑集中产生的效率增益,是否可能提高新实体为消费者利益进行积极竞争的能力和激励措施,那么,可描述与任何产品有关的拟议集中将产生的各方预期的每一种效率(包括成本节约、推出新产品以及服务或产品改进)和提供相关的支持文件。[90](www.daowen.com)
(三)抗辩证明环节
欧盟并购当事人可以提供各种证据,在审查过程中一般也要经过举证、质证和认证的环节,以保障审查程序及结果的正当性和公正性。并购申报举证后,欧盟委员会调查机构审查过程中会通过质证,对并购进行总体评价,如果认为证明的抗辩事实存在及理由充分,则会对相关抗辩的证据予以认证,从而批准申报的并购交易。就破产企业抗辩而言,在任何情况下,提出这种抗辩的收购企业都必须设法证明:不存在比其收购破产企业对竞争损害更小的收购者。提出这种抗辩的收购企业和破产企业都试图证明:根据它们对市场情形、基础设施、并购后的协力优势等情况的了解,收购企业是后者唯一可能的“救援者”。[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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