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欧盟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研究

欧盟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研究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欧盟企业并购评估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一般称为抵消性因素或抗辩情形,包括市场进入抗辩、效率抗辩、破产企业抗辩等。欧盟企业并购审查实体性抗辩须满足严格的适用条件。[82](二)效率抗辩的适用条件欧盟已经明确承认效率辩护,当成本效率给消费者带来较低的价格时,认为成本效率是促进竞争的。与美国相关立法及执法规则相似,欧盟给效率抗辩设置了必要条件。在此情况下,效率被视为由合并引起,从而为合并所特有。

欧盟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研究

欧盟企业并购评估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一般称为抵消性因素或抗辩情形,包括市场进入抗辩、效率抗辩、破产企业抗辩等。欧盟企业并购审查实体性抗辩须满足严格的适用条件。

(一)市场进入抗辩适用条件

《欧共体理事会关于在控制企业集中条例下的横向合并评估指南》(2004/C31/03)规定了“市场进入”抗辩的适用条件:当进入一个市场足够容易的话,合并就不可能带来任何严重的反竞争性风险。因此,进入分析就构成整体竞争评估的一个重要部分。对于那些被认为是对合并各方的充分竞争限制的进入,必须显示它有可能、及时和充分地遏制或消除合并带来的任何潜在反竞争效果。[77]

1.进入的可能性

《欧共体理事会关于在控制企业集中条例下的横向合并评估指南》(2004/C31/03)规定,委员会调查进入或潜在进入是否有可能限制合并后现有企业的行为。对于可能的进入,它必须是足够赢利的,同时要考虑到市场中更多产量的价格影响和现有企业的潜在反应。如果只是在规模较大时经济上才可行,从而导致严重低迷的价格水平,这种进入就不太可能。如果市场上现有企业能够通过提供长期合同或向那些进入者想得到的顾客提供有针对性的、先发制人的减价服务,那么进入有可能就更难。此外,进入失败的高风险和成本也使进入的可能性更小。与进入相关联的沉淀成本越高,进入失败的成本就越高。如果在其他市场的供应商已经拥有可以用于进入该市场的生产设施,从而减少企业进入的沉淀成本,进入该市场还是很有可能的。在合并之前,进入和非进入之间的盈利性差别越小,生产设施的重新分配就越有可能。[78]

2.进入的及时性

《欧共体理事会关于在控制企业集中条例下的横向合并评估指南》(2004/C31/03)规定,委员会调查进入对于遏制或战胜市场势力是否足够快和持久,何为适当的时期取决于市场特性和市场动力,以及潜在进入者的特定能力。然而,通常只有进入在两年内实现才能被认为是及时的。[79]可见,潜在竞争者的进入时间是否足够短,欧盟一般考虑那些在两年内可以完成从初订计划到对市场产生显著影响的进入;对于那些已经在相关市场上运作的公司的确认,一般基于1年的反应时间。潜在进入者要比已经在相关市场上运作的公司需要更多的时间。[80]

3.进入的充分性

充分性又称为有效性。进入在其性质、规模和范围上必须是充分的,从而能有效阻止或抵消反竞争的影响。新进入者必须能够提供与并购企业产品直接竞争的产品,并且具有足够吸引力使并购企业的大量消费作为对反竞争提价的反应而转向购买新进入者的产品。[81]为了评估集中的兼容性,只有在一些经营者能以提供相当数量和一定价格产品的方式进入市场,并能迅速有效地遏制价格上涨或打破竞争水平以上的价格维持时,委员会都会认定其为潜在竞争者。[82]

(二)效率抗辩的适用条件

欧盟已经明确承认效率辩护,当成本效率给消费者带来较低的价格时,认为成本效率是促进竞争的。与美国相关立法及执法规则相似,欧盟给效率抗辩设置了必要条件。根据《关于在控制企业集中的理事会条例下评估横向合并的指南》,委员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合并提高效率的抗辩,必须考虑该效率的提高是否有益于消费者的福利,并且效率的提高必须是由并购直接带来的,同时,效率还必须可以实现和可以得到证明。[83]

1.效率必须能够传递给消费者(www.daowen.com)

合并可以产生各种效率收益,从而可以给消费者带来更低的价格或其他好处。比如,在生产和销售中节省开支可以为合并实体提供在合并之后收取更低价格的能力和动力。根据确认效率是否会给消费者带来净收益的需求,可变成本或边际成本降低的成本效率可能比固定成本的降低更适用于评估效率,前者原则上更有可能给消费者带来更低的产品价格。仅由于反竞争性产量减少而导致的成本降低,不能被认为是对消费者有好处的效率。[84]消费者也可以从新的或改进的产品或服务中受益,比如在研究和发展及创新领域的效率收益获得好处。建立合营公司以开发新产品可能会带来委员会可以考虑的那种效率。在协作效果的背景下,效率可以提高合并实体提高产量和降低价格的动力,从而减少其与市场上其他企业市场行为相协作的动力。合并实体把效率收益转移给消费者的动力通常与市场其余企业和潜在进入企业的竞争压力存在有关。

2.效率获得为并购所特有

当效率是所申报合并的直接结果,并且通过不太具有反竞争效果的替代方式不能达到同样的程度时,效率对竞争评估就很重要。在此情况下,效率被视为由合并引起,从而为合并所特有。合并当事人有责任在适当时间内提供所需要的所有相关信息,以证明与所申报的声称能够产生效率的合并相比,没有更少反竞争的、现实的、可以获得的具有非集中性质或集中性质的替代方式。

3.效率具有可证实性

效率必须是可证实的,以便委员会能够合理地肯定效率有可能实现,并且足以抵消合并对消费者的潜在利益损害。所主张的效率越准确和可信,委员会就越能更好地评估这些主张。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该对效率和给消费者带来的好处进行量化。如果得不到用于精确数量分析的必要数据,则必须预测到有可能给消费者带来的可以明显看出的积极效果。总体上看,效率计划在未来启动的间隔时间越长,委员会认为效率实际产生的可能性就越小。申报合并企业必须在适当时候提供相关的必要信息,以显示所声称的效率是合并特有的,并且有可能实现。同样,申报合并企业也要表明:可能在多大程度上抵消合并可能给竞争带来的负面影响,从而使消费者获益。与效率评估有关的证据特别包括:管理层用于合并决策的内部文件,管理层就预期效率对所有者和金融市场的陈述,效率和消费者受益的历史例证,以及在合并前外部专家对效率收益的类型、规模和消费者在多大程度上获益的研究资料。[85]

(三)破产企业抗辩的适用条件

欧共体将失败企业并购视为一种“拯救并购”(rescue merger)。[86]在Kali+Salz/MDK.Treuhand案中,委员会第一次接受了收购方提出的濒危企业抗辩意见。该案中,委员会认为,在满足下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竞争环境不会进一步恶化:①如果该项收购不能进行,被收购企业会在短期内退出市场;②如果被收购企业退出市场的话,无论在什么情况下,被收购企业的市场份额都将转移给收购企业;③找不到对竞争损害更小的替代性收购方案。[87]

《欧共体理事会关于在控制企业集中条例下的横向合并评估指南》(2004/C31/03)专门分析了破产企业抗辩问题,从而使得欧盟的破产企业抗辩理论更接近于美国。欧盟委员会可以决定,如果并购的一方是破产公司,那么尽管该并购受到质疑,也可以认定与共同市场相一致。委员会在有关破产企业抗辩因素的评估上会考虑三个标准:

(1)如果声称破产的企业不被另一个企业收购的话,也将因为财务困难在不久的将来被迫退出市场。破产企业具有经营失败的严重可能性;并购方必须通过强有力的证据,充分证明经营失败的极大可能性。

(2)找不到比申报的合并对竞争损害更小的替代收购。所称的破产企业已做过虽不成功但却是真诚的努力,来寻找对其破产财产比较合理的可选择的买方,以便既能使其各种资产继续留存在相关市场上,又可以使竞争受到尽量小的不利影响。并购当事方必须证明,没有其他的并购选择比现在的并购具有更小的反竞争效果。

(3)如果没有该项并购,该破产公司的资产将会不可避免地退出市场。根据破产法进行债务等方面的重组,往往可以使破产企业免于退出市场的不利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并购当事方就不能主张破产企业抗辩。故而,并购当事方应当证明所主张的破产企业没有根据破产法进行重组的可能性。[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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