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欧盟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研究

欧盟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研究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理事会关于企业之间集中控制条例》对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制度进行改革,把原来的支配地位标准改革为严重妨碍有效竞争标准;明确承认效率在并购审查评估中的重要价值,提出并购引起的效率可能会抵消对竞争的影响,特别是可能抵消其他情况下可能对消费者的潜在伤害。2007年11月,欧盟委员会公布《非横向并购指南》[74],为非横向并购制定了较为严格的审查标准。[75]欧盟并购控制立法及执法程序,可谓贯彻透明度原则的典范。

欧盟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研究

欧盟竞争法的并购控制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运用《欧盟条约》第86条防止支配企业的某些合并;第二阶段是欧洲法院对Philip Morris案的判决将第85条扩展到涉及有能力影响他人商业活动的企业的收购行为的水平合并;第三阶段是,新的合并条例赋予欧盟委员会合并控制的专属权力。[69]

(一)适用《欧盟条约》第86条控制合并

1971年欧共体委员会在处理Continental Can一案中运用了《欧盟条约》第86条(现为第82条)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原则,首次在欧共体共同市场范围内禁止了企业的合并。在对该案作出的决定中,委员会指出:享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通过与另一家企业的合并来加强其这种地位的做法属于不正当行为。欧盟法院于1973年认可了委员会的上述观点。[70]

(二)适用《欧共体理事会关于企业集中控制的条例》(4064/89号)控制合并

1990年9月21日,《欧共体理事会关于企业集中控制的条例》(4064/89号)生效,其并购审查的实体标准为支配地位标准。该条例适用于所有共同体意义的企业合并,定义了企业合并的事实构成,设立了“一站式审查”原则,建立了预防式审查规则,规定达到审查标准的合并计划在没有通过审查并得以批准之前不得实施。(www.daowen.com)

(三)适用《理事会关于企业之间集中控制条例》(No.139/2004)控制合并

2004年12月11日,欧盟部长理事会通过了《理事会关于企业之间集中控制条例》(No.139/2004)[71],同时制定了《欧共体理事会关于在控制企业集中条例下的横向合并评估指南》(2004/C31/03)[72]。《理事会关于企业之间集中控制条例》对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制度进行改革,把原来的支配地位标准改革为严重妨碍有效竞争标准;明确承认效率在并购审查评估中的重要价值,提出并购引起的效率可能会抵消对竞争的影响,特别是可能抵消其他情况下可能对消费者的潜在伤害。[73]理事会指出,为了确定集中对共同体市场竞争的影响,考虑相关企业提出的任何已证实的和潜在的效益是适当的。效益可以抵消合并给消费者造成的潜在损害,因而即使是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合并,也不一定会给竞争造成严重的阻碍。

2007年11月,欧盟委员会公布《非横向并购指南》[74],为非横向并购制定了较为严格的审查标准。指南指出了欧盟竞争当局对非横向并购的基本态度:通常情况下,非横向并购对竞争的损害更小;但在少数情况下,非横向并购有可能创设或增强垄断势力,排挤竞争对手,最终损害消费者利益。[75]

欧盟并购控制立法及执法程序,可谓贯彻透明度原则的典范。欧盟委员会在并购企业申报后的几天内对外公布申报摘要;申报摘要通常包括利益相关方的名称、国籍、集中的性质;利益相关人包括申报人、申报人所属集团、控制申报人的企业;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向委员会提交意见报告。欧盟委员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和第三方口头陈述和评述意见;应当将申报书的主要内容发表在“官方公告”上,听取任何第三方的意见;应当听取成员主管机关和顾问委员会的意见;在决定作出后,应当将决定的主要内容公开发表在“官方公告”上,接受公众的监督。在保护集中当事方合法权益的同时,还要保护与透明度有关的公共利益,因为公众有权知道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标准,委员会必须在这两者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公众也可以在网上查到公开版的审查决定。[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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