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抗辩举证责任主体日本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的举证责任归于并购当事人,并购当事人须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抗辩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反垄断执法机构经调查证实后可以采纳,并裁决是否批准该项并购交易。[55](三)抗辩证明环节日本并购反垄断审查具有准司法性,其抗辩的证明环节一般包括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四个环节,以保障审查程序及结果的正当性和公正性。
(一)抗辩举证责任主体
日本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的举证责任归于并购当事人,并购当事人须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抗辩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反垄断执法机构经调查证实后可以采纳,并裁决是否批准该项并购交易。以效率抗辩为例,虽然原则上主张并购违反了禁止垄断法的一方负有举证的责任,但是由于效率性改善而形成的促进竞争之效果的“事实上的举证责任”在该结合的企业一方。[54]
(二)抗辩举证证明对象
日本并购审查抗辩的证明对象一般包括并购行为符合抗辩适用条件的事实、并购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的事实、排除违反反垄断法违法性与可罚性的事实等。以市场进入抗辩为例,其证明对象应为存在市场进入容易的事实,即在法律制度上没有规制进入、在实际状态上进入障碍的程度较小、存在对生产设备不加重要变更就可以供给有关商品的事业者、存在其他事业者进入的计划、外国事业者进入国内市场的盖然性较高。上述事实的存在可成为妨碍当事公司集团某种程度自由地左右价格等的要因。[55](www.daowen.com)
(三)抗辩证明环节
日本并购反垄断审查具有准司法性,其抗辩的证明环节一般包括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四个环节,以保障审查程序及结果的正当性和公正性。例如,并购当事人提出效率抗辩,需要提出证据证明,因股份拥有而形成的规模经济性、生产设备的集中、工厂的专门化、运输费用的降低以及研究开发的效率化等有利于促进竞争。[56]就日本并购反垄断审查而言,只要无法证明由于有关企业结合改善了效率性而具有某种意义上的促进竞争的效果,就不能直接将效率性改善本身作为判断的要素。[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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