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美国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研究成果

美国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都有权审查和调查并购案件,并反对其认为很可能具有实质性竞争影响的交易,从联邦层面属于典型的平行式二元行政执法体制。一个并购案件被正式确认审查机关后,交易当事方会得到调查已经启动的通知,并被告知由谁来进行调查。初步调查的结果将决定是否签发进一步审查令。在审查程序中,并购当事人聘请经济学家参与答辩与抗辩也是明智之举。当诉状已送达被起诉人时,法院要尽快予以审理和判决。

美国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研究成果

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都有权审查和调查并购案件,并反对其认为很可能具有实质性竞争影响的交易,从联邦层面属于典型的平行式二元行政执法体制。[33]联邦贸易委员会对《克莱顿法》的民事程序具有实施职权;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对民事及刑事程序均具有实施职权。

一个并购案件被正式确认审查机关后,交易当事方会得到调查已经启动的通知,并被告知由谁来进行调查。在最初的HSR等待期内,调查人员很可能要求当事方在自愿的基础上提供关键客户名单、战略规划、营销文件之类的信息,以协助调查人员的审查。调查人员还可能要求当事方在自愿的基础上提供约谈其管理人员的机会。此外,调查人员可能约谈业内人士、供应商以及客户。初步调查的结果将决定是否签发进一步审查令。

如果调查机关签发进一步审查令,那么HSR等待期就延长到当事方实质履行了进一步审查令时,或者调查机关自行或者与交易当事方合作解决了所有未决问题时为止。在接下来的期间里,调查人员将加大调查力度,以便决定是否反对该项收购,如果有必要,同时还会准备诉诸法院。作为该项工作的一部分,调查人员可以更深入地展开约谈,并且向业内人士、供应商和顾客发出自愿性调查函或者强制性令状,要求提供文件和信息。调查机关人员还可以对交易当事方人员和第三方人员采取录取书面证词(在反托拉斯局)或调查听证(在FTC)的措施。[34]

并购当事方的上层高级管理人员在审查抗辩过程中,需要答复反托拉斯监管机构更详细的信息请求,准备书面的交易辩护词,参加有反托拉斯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审查人员和决策者参加的会议。寻求为并购交易进行辩护的各方通常选择在延长的等待期或更早时候向反托拉斯监管机构提交一份或者多份书面材料,陈述他们的观点,即为什么交易不会损害竞争。由于上层的反托拉斯监管机构决策不是必须同意工作人员的建议去挑战交易,所以各方通常还寻求在反托拉斯监管机构办公场所向各级别的官员口头陈述他们的观点。在审查程序中,并购当事人聘请经济学家参与答辩与抗辩也是明智之举。[35](www.daowen.com)

如果审查机关确定合并交易不违反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会正式向当事方建议“同意令”,其中包括一系列消除合并中的反竞争行为的要求,很多案件最后的解决是通过以政府能接受的形式重新组织交易。如果司法部反托拉斯局对合并的问题以和解裁决(consent decree)的方式解决,那么该协议应当根据《塔尼法》(the Tunney Act)进行公告,经过公众评议期并经司法机关批准。根据《塔尼法》规定的程序要求,反托拉斯局向联邦地区法院提交拟定的和解裁决书和一份“竞争影响报告”,并将这些资料在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上公布。竞争影响报告将阐明该程序的性质,解释和解裁决书的内容,报告反托拉斯局考虑过的其他解决方案以及放弃这些方案的理由,并报告私人当事方参与审查过程的程序。反托拉斯局还必须将决定性的文件供公众查阅。[36]

如果没有就和解方案达成一致,并购申报方没有表示将放弃交易,政府将会通过诉讼禁止交易完成。如果当事方和政府不能达成双方都同意的解决方案,而且当事方拒绝放弃交易,政府则动用联邦法院,请求联邦法院发出禁止令以阻却合并交易的完成,直到法院完全听审案件之后,禁止令才终止。[37]

司法部有权根据《克莱顿法》第14条提起衡平诉讼,要求法院禁止违法行为。可以请求法院发布禁止令,发布没收财产、分解企业以及其他对于补救被告违法行为后果所必需的命令。当诉状已送达被起诉人时,法院要尽快予以审理和判决。在诉讼进行期间或禁令发出之前,法院可以随时发出暂时禁止令或限制令。[38]当然,当事人或司法部对联邦地区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均可以向联邦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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