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抗辩举证责任主体
美国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的举证责任主体应为拟并购当事人,或称并购申报人。抗辩权的行使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并购当事人提出市场进入抗辩、效率抗辩、破产企业抗辩等抗辩主张,必须提出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的举证责任归于并购当事人,并购当事人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其所主张的抗辩具有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反垄断执法机构经调查证实后可以采纳,并裁决批准该项并购交易。
(二)抗辩举证证明对象
一般意义上讲,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证明的事实,又称证明的客体。抗辩举证的证明对象是存在市场进入容易、重大效率、濒临破产企业情形等抗辩事实。例如,效率抗辩需要举证证明效率是重大的、效率为并购特有、效率是可证实和效率可向消费者转移。这些证明对象是以并购当事人抗辩事实主张为基础,而且与证明责任密切相关,所有证明对象都须有相应的证明责任。美国并购审查抗辩的证明对象一般包括并购行为符合抗辩适用条件的事实、并购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的事实、排除违反反垄断法违法性与可罚性的事实等。如并购当事人提出破产企业抗辩,需要提供资产负债表、财务报告、经营记录、寻求替代性并购者的谈判记录等证据材料,以证明存在破产企业抗辩的事实主张。(www.daowen.com)
(三)抗辩证明环节
鉴于并购审查的准司法性,美国实体性抗辩的证明环节一般包括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四个环节。审查抗辩过程中一般也要经过举证、质证和认证的环节,以保障审查程序及结果的正当性和公正性。美国并购反垄断审查机关的调查人员,须集中精力查找潜在的证人和呈堂证物,为举行临时禁止令听证会做准备。调查人员在调查期间形成的证据将会纳入反托拉斯局的事实备忘录或者证据单,或者纳入FTC委员们的事实备忘录。备忘录将依据《横向合并指南》的要求对证据进行分析,并评估在法院胜诉的几率。潜在的呈堂证物、书面证词节选、潜在证人的宣誓词通常可以佐证备忘录的内容。[31]《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横向合并指南》(2010年8月19日修订)增加了一章内容阐述“负面竞争效果的证据”,主要讨论执法机构认为几类可以用来提示或预测并购可能导致的竞争效果的证据。证据类型包括:在已完成的并购中所观察到的实际效果、基于经验的直接比较、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和集中程度、实质性的直接竞争与合并企业的破坏性角色。证据来源包括并购当事人、客户和其他行业参与者与观察者。执法机构在审查时通常会设想在哪些理论下面某项并购可能会造成负面竞争效果,然后再找到相应的证据来支持或否定这些理论。[32]以破产企业抗辩举证为例,如果当事人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尝试了所有对竞争限制更小的其他替代性方法,包括尝试从其他来源获得所需融资,则不能适用破产企业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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