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美国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研究

美国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研究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美国并购反垄断审查立法简史美国并购反垄断审查制度起始于1914年《克莱顿法》。[11]美国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的法院判例也是并购审查的重要法律渊源。美国并购反垄断审查制度主要规定了市场进入抗辩、效率抗辩、破产企业抗辩等抗辩情形及适用要件。[14](三)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的程序性规则美国并购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审查程序大体分为初步调查和进一步调查两个阶段。

美国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研究

(一)美国并购反垄断审查立法简史

美国并购反垄断审查制度起始于1914年《克莱顿法》。该法第7条最初规定:如果该并购实质上减少竞争或旨在形成垄断,则从事商业活动的公司不能直接或间接占有其他从事商业活动的公司的股份或股票[10]1950年《塞勒-凯弗维尔法》修改了《克莱顿法》第7条,增加了取得公司资产这种合并方式。1976年《哈特-斯科特-诺迪罗反托拉斯改进法》(简称《HSR法》)对《克莱顿法》第7条补充了7A条,要求并购当事企业在合并前须向反托拉斯机构申报,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异议的才可以实施合并。1980年《反托拉斯诉讼程序改进法》对第7条予以修改:其一,用“人”代替了原规定中的“公司”,从而使合伙企业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营企业也要受该法管辖;其二,除了原规定的“在任何商业部门中”,又增加了“或在任何影响商业的活动中”。[11]

美国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的法院判例也是并购审查的重要法律渊源。例如,在FTC v.Butterworth health and Blodget Memorial Medical Center一案[12]中,联邦贸易委员会向法院申请禁令,被告成功证明,在特定情况下尽管竞争会减少,但是消费者利益会因为合并使得更为有效的、更高质量的、更低价格的医疗保健得到加强,法院支持了该项效率抗辩。

(二)实体性抗辩情形分析

重要的实体性抗辩事由或称抗辩原则,最先是由美国法院判例予以确立并得以逐步发展成熟。美国并购反垄断审查制度主要规定了市场进入抗辩、效率抗辩、破产企业抗辩等抗辩情形及适用要件。(www.daowen.com)

《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横向合并指南》(1992年4月2日发布,1997年4月8日修订,2010年8月19日修订),详细分析了市场进入抗辩、效率抗辩和破产企业抗辩制度的内涵与适用条件。以效率抗辩为例,1992年横向合并指南使得效率抗辩得以松绑,1997年合并指南则更加强调了效率抗辩的重要意义。[13]司法部又在2011年6月发布了新的《合并救济指南》,对合并反垄断审查起到重要的指引作用。《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横向合并指南》(2010年8月19日修订)认为,强势买方往往能够在和供应商协商时得到更优惠的条款。执法机构会通过检查强势买方所具有的选择以及这些选择会由于合并发生什么变化,来分析强势买方限制合并后企业提高价格的能力。[14]

(三)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的程序性规则

美国并购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审查程序大体分为初步调查和进一步调查两个阶段。竞争主管当局首先需要界定相关市场的产品范围和地理范围,确定合并各方企业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内的集中水平。分析并购在相关市场内的竞争效果的关键问题是,并购是否会形成或增强市场力量,或者是否会有利于通过协调行为或单方行为行使这种力量。[15]《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横向合并指南》(2010年8月19日修订)阐述的执法重点有所变化:反垄断执法机构已经更多地使用单边效应理论,而非协调效应理论,来质疑并购行为给竞争带来的负面效果。[16]

从程序性抗辩规则的角度分析,并购当事人享有针对竞争主管当局所提异议与指控的否定、申辩权利,否定竞争主管当局指控的事实的存在,证明所从事或拟从事并购行为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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