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公共利益抗辩制度在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中的应用

公共利益抗辩制度在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中的应用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共利益抗辩制度的适用需要严格的适用条件,一般并购当事人须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拟实施的并购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反垄断执法机构亦可依职权进行调查,以作出是否接受公共利益抗辩而批准该项并购的裁决。公共利益抗辩理由,须足以抵消或超过并购交易限制竞争的负面效果。如果是一般性公共利益,可能不足以抵消或超过限制性竞争的负面影响,则不宜作为合理的抗辩事由予以接受。公共利益的认定和证实须经过正当的程序。

公共利益抗辩制度在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中的应用

公共利益抗辩制度的适用需要严格的适用条件,一般并购当事人须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拟实施的并购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反垄断执法机构亦可依职权进行调查,以作出是否接受公共利益抗辩而批准该项并购的裁决。一般认为,公共利益抗辩的适用条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公共利益须为重大且能够超过限制竞争的负面影响

作为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事由的“公共利益”须为重大的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抗辩理由,须足以抵消或超过并购交易限制竞争的负面效果。如果是一般性公共利益,可能不足以抵消或超过限制性竞争的负面影响,则不宜作为合理的抗辩事由予以接受。例如,德国并购控制法律规则规定,在个别情况下,如果竞争限制被结合的整体经济利益所抵消,或者合并由于压倒一切的公共利益是合理的,德国联邦经济事务部长基于申请授予许可。[71]

(二)公共利益外延一般须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环保等社会公益领域(www.daowen.com)

公共利益标准并没有客观确定的内容,执法机构对于拟议并购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认知,可能会随着经济政策及执法环境的不同发生变动。日本学界对禁止垄断法保护的公共利益有三种主要观点:一是认为禁止垄断法上的公共利益,就是所维持的自由竞争的经济秩序本身;二是认为其包括比较高层次的生产者、消费者在内的整个国民经济利益;三是认为包含中小企业者、消费者等经济的从属者以及弱者的利益等。第一种观点占据着通说位置。[72]公共利益抗辩的主张与采纳只有符合公共性和公益性的要求,才能有效防范执法机构可能被经营者所俘获而滥用权力,防止把个别企业或产业的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或借口公共利益而放行一些严重限制竞争的并购交易,从而损害消费者福利,损害真正的公共利益。

(三)公共利益应可证实

并购当事人提出公共利益抗辩主张,应当提出证据证实并购交易确实能够显著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并且能够超过并购所产生的负面影响。比如,只有通过举证证明一项并购交易能够显著提升产业的国际竞争力、能够显著改善环境、能够显著提升产业技术水平、能够显著优化产业结构、能够促进产业升级、能够显著扩大就业等,公共利益抗辩才可能被接受。公共利益的认定和证实须经过正当的程序。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初步认定和裁决,须经过法定的审查抗辩程序,经过公众的监督和评议,“公共利益”抗辩与裁决才具有程序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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