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破产企业抗辩及内涵研究

破产企业抗辩及内涵研究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欧盟等法域的并购控制法律政策均规定了破产企业抗辩制度。[44]破产企业抗辩制度最早产生于美国,由美国最高法院在1930年“国际鞋业公司诉联邦贸易委员会”[45]一案中首次提出并确立。1969年“国民出版公司诉美国”[46]一案中,又进一步确定了破产企业抗辩制度的适用原则和标准。欧盟启动破产企业抗辩的首个案例是1991年Aerospatiale-Alenia/De Havilland案,但该抗辩未被接受。[47]欧盟委员会1993年在Kali and Salz/Mdk/Treuhand[48]一案中正式确立了破产企业抗辩制度。

破产企业抗辩及内涵研究

破产企业抗辩的基本内涵在于:若并购当事人能够证明目标企业濒临破产,且虽做过努力但没有反竞争性更小的替代性方案,那么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接受该抗辩理由而对该项并购交易不予禁止。美国、欧盟等法域的并购控制法律政策均规定了破产企业抗辩制度。当然,目前破产企业抗辩制度适用标准极为严格,同时也面临着一些争论和质疑。有学者论证指出,收购破产企业并非一定会导致产生或增强市场支配地位的结果,批准这样的合并也不一定比让破产企业退出市场更有利于竞争。[43]

如果经营者能够证明参与集中的一方企业濒于破产,一项原本可能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集中有可能获得允许,其理由包括两点:其一,与其让一个经营者最终破产退出竞争市场,不如让另一个经营者对该濒于破产的经营者实施集中。这类集中可能并不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力量,甚至有可能改善市场竞争条件。其二,对一个濒于破产的经营者实施集中,可以避免出现大量失业、清算引起的资产浪费等破产对社会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44]

破产企业抗辩制度最早产生于美国,由美国最高法院在1930年“国际鞋业公司诉联邦贸易委员会”[45]一案中首次提出并确立。联邦最高法院认定该案指控的并购不构成违法,因为被兼并的公司“资源耗尽而恢复的希望如此渺茫,它面临着经营失败的很大可能性”,而且对这家公司没有其他的有意向的收购者。1969年“国民出版公司诉美国”[46]一案中,又进一步确定了破产企业抗辩制度的适用原则和标准。美国1992年《横向合并指南》规定了破产企业的检验标准,第5.1节和5.2节又具体规定了破产企业抗辩与破产分公司抗辩的适用条件。(www.daowen.com)

欧盟破产企业抗辩制度,又称为援救合并(rescue merger)。欧盟启动破产企业抗辩的首个案例是1991年Aerospatiale-Alenia/De Havilland案,但该抗辩未被接受。[47]欧盟委员会1993年在Kali and Salz/Mdk/Treuhand[48]一案中正式确立了破产企业抗辩制度。2001年在BASF/Eurodiol/Pantochim一案中再次适用了该项制度。[49]欧盟于2004年1月28日制定《企业合并控制条例横向合并评估指南》[50],专门规定了破产企业抗辩制度适用问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