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当事人提出市场进入抗辩,须举证证明拟实施的并购交易符合规定的适用条件。反垄断执法机构经过调查、分析与评估认可抗辩属实,可以接受并购当事人的市场进入抗辩而对该并购交易予以批准。一般认为,市场进入抗辩应当具备可能性、充分性和及时性三个条件。
(一)市场进入的可能性
如果市场壁垒不高,市场进入较容易,且进入能够有利可图,进入市场就是可能的。在审查一项企业并购案件时,并购反垄断审查机构面临两大问题:一是并购本身能否引发市场进入;二是拟议的并购本身能否创造巨大的进入机会。这时需要对进入的可能性进行评估,因此,考察进入的壁垒以及进入或退出的以往历史是非常有用的。[27]一般认为,如果拟进入市场的绝对壁垒、结构壁垒和策略优势均不强,则新企业进入市场具备较强的可能性,能够进入市场,并获得预期的利润,以分享或抵消并购形成的企业可能产生的垄断利润,抑制并购后企业实施限制竞争行为。
(二)市场进入的充分性(www.daowen.com)
这个条件通常要求新企业的进入能成功地阻止原有企业在并购后提高价格,或者通过足够多的销售量快速地扭转价格上涨。一般认为,原有企业仍然可以通过价格的上涨而增加利润,进入者如果不能从原有企业手中赢得足够多的业务量,即使它是赢利的,也是不具优势的。小规模的进入由于没有足够的规模尚不能成为一种制约因素。[28]并购当事人须举证证明,新进入市场者能够充分进入市场,亦即能够获得一定规模的市场份额并能够取得预期的利润,拟并购企业不会提高价格以追求垄断利润。
(三)市场进入的及时性
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并购反垄断审查制度规定,两年内发生的进入会对并购后企业的反竞争行为起到一种限制效果。现有协议的期限、终止和续期的条款也是考虑市场进入及时性的一个重要因素。[29]并购当事人应提出有关原有市场进入事例、现有市场进入条件、市场进入壁垒情况等证据材料,证明新进入市场企业能够较快地进入相关市场,从而抵消并购交易可能产生的限制竞争影响。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