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进入抗辩的经济学理论依据在于:并购后市场进入的可能性减少了可获利并购的数量,也影响了可获利并购的平均盈利水平。[21]合并之后如果相关市场产品的价格显著上涨到竞争水平以上,新企业的进入是否速度很快以及规模较大,而使得现有的企业维持高价格已无利可图。[22]拟议中并购容易产生的双边效应和单边效应,会因其他竞争者“可能、充分、及时”的进入市场而被控制和抵消,故该项并购可以经综合评估而不被禁止。
《ICN合并审查指南》阐明:通常所说的市场内竞争行为的约束,仅仅出现在企业已积极参与该市场的情况下,并通过集中度测量的方式进行评估。然而,市场外企业带来的竞争约束在不久就可能会由于该并购交易而发生改变,当这种改变极有可能发生的时候,监管机构在评估并购交易的竞争效果时就不得不加以考虑。通常监管机构需要考虑的变化包括:①由于新竞争者进入该市场,不断增加的大量竞争者活跃在该相关市场;②由于新的生产能力增强或扩张,市场上现有的竞争者较前变得更具竞争力;③现有竞争者对现有产品的重新定位。[23]
反垄断执法机构审查一项并购交易,除了分析该交易本身对相关市场竞争的影响以外,还应当考虑相关市场之外的企业对该并购交易的实施可能采取的相应策略行为。这些策略行为可能影响到相关市场的竞争格局,抵消并购交易的实施对竞争环境的不利影响。并购活动从本质上来说会带来市场垄断可能性的提高,但是如果新的企业得以进入市场,或者市场上现有的企业得以扩张,进而阻止并购当事方实施垄断行为,那么,企业并购将不会产生持续的、反竞争的影响效果。如果并购交易的实施使得相关市场的集中度提高,从而提高了相关产品的利润水平,这将吸引相关市场以外的企业投入大量的成本进入相关市场,或者促进现存的竞争者扩大规模。无论是市场进入还是扩张,一旦实现,都将改变市场竞争格局。[24](www.daowen.com)
平均而言,如果市场进入更容易,使可获利的兼并带来更高的效率,那么,在进入较为容易的市场中的兼并可能反而会增加总剩余,同时也会增加消费者剩余。[25]例如,2011年9月1日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委员会批准宏基收购iGware,宏基在台湾台式机和笔记本电脑市场份额分别占第一位和第二位,但TFTC认为相关市场成熟度高、竞争激烈;TFTC同时认为,云计算市场方兴未艾,潜力巨大,且进入门槛低,此项纵向交易不会导致竞争问题。[26]该并购反垄断审查案例即涉及市场进入抗辩原则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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