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研究

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研究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的社会本位观,体现了反垄断法的实质公平正义价值理念,也体现了其社会整体效率价值追求。由此可见,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的法益目标具有多元性和复合性特征。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均规定,对禁止集中裁决、并购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等予以公告,实际上也对并购当事人进行名誉性的减损处罚。

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研究

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具有公法和私法的交融性,体现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同时内容上具有鲜明的经济性和政策性,法益目标具有多元性和复合性,调整手段也具有综合性。

(一)社会本位性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实际上是要求以社会责任为最高原则,无论是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对社会负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好彼此之间的关系。[15]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范设计,亦须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秩序,增进广大消费者的福利,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的社会本位观,体现了反垄断法的实质公平正义价值理念,也体现了其社会整体效率价值追求。例如,效率抗辩的适用规则,即要求并购当事人应当证明并购交易的整体经济效率要足够重大,能够有效抵消并购所产生的限制竞争效果,并购所产生整体社会福利要大于其负面效果;而且并购所产生的效率要能够向消费者转移。可见,效率抗辩适用规则充分体现了社会本位观的立法宗旨。

(二)经济性和政策性

经济法的规则必须建立在专业性和经济性的基础之上,这也意味着法律规则的设计必须尊重市场机制,考虑当事人或经济个体的主动性和能动性[16]经济法往往把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内容与要求直接规定为法律或法规,以期社会成员共同遵守。[17]并购反垄断审查实体性和程序性规范设计须符合经济法治的基本要求,注重经济分析,体现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既要维护公平自由竞争,又要促进符合市场规律、规模经济效益的正常并购活动,体现了鲜明的经济性。

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亦具有政策性。世界各国和地区关于市场进入、效率、破产企业、公共利益等实体性抗辩规则的设计及实施,均明显受到其经济政策和经济实践的影响。不同国家或地区、不同时期和不同政策背景下的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的立法及执法情况,会因各自经济政策的变化而有所不同。以美国并购审查效率抗辩为例,从坚持哈佛学派的结构主义经济政策对效率抗辩的拒绝,到奉行芝加哥学派的福利均衡政策重视效率抗辩的价值,其相关制度的改革演变明显受到了国内经济政策的影响。

(三)法益复合性(www.daowen.com)

经济法对公共利益的强调,并不是对私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漠视,而恰恰是强调对这些利益的均衡保护。[18]同理,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不仅要维护并购反垄断当事人、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维护公平自由竞争秩序,维护社会整体利益。

并购反垄断审查程序性抗辩规则,能够有效维护并购当事人及利益相关方的合法利益,促进合理的正常并购活动,禁止实质性限制竞争的并购活动,这也体现了对市场主体的权益保护宗旨。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关于市场进入抗辩、效率抗辩、破产企业抗辩和公共利益抗辩的具体设计,以自由公平竞争秩序为直接保护法益,以经济效率为间接法益,以消费者一般福利为核心法益,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最终法益。由此可见,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的法益目标具有多元性和复合性特征。

(四)手段综合性

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兼顾公法因素和私法因素的综合平衡协调。一方面以行政措施等公法手段来对并购活动进行调查、审查和裁决,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并购行为予以禁止,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性制裁;另一方面也体现了现代法治的协商式执法、合作式执法和指导性指法的特征和要求。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设计了并购申报前商谈制度、并购当事人承诺制度、附条件批准制度等制度规则,利用平等协商、事前指导、救济措施商谈等私法手段,更好地平衡协调好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关系,实现并购反垄断审查的价值目标。

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的综合性特征,还表现在其实体性规范和程序性规范内容的有机结合,强行性规定、任意性规范和指导性规范、诱劝性规范的结合。法律赋予并购当事人及利益相关方以申辩权和辩解权,有利于保障并购审查的程序公正。并购反垄断审查效率抗辩、破产企业抗辩、公共利益抗辩等实体性抗辩规范设计,则有利于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福利,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等价值目标的有效实现。

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的综合性亦体现在调整手段的综合性。既采用民事的、行政的、程序的、实体的等传统调整手段,又运用一些社会性的新型调整手段。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均规定,对禁止集中裁决、并购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等予以公告,实际上也对并购当事人进行名誉性的减损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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