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程序研究

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程序研究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反垄断执法机构经审查,认为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完备则予以立案,从而启动审查程序。(二)审查及抗辩程序审查程序是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法定的程序及标准,调查、分析、评估并购交易的目的、性质及竞争后果的过程。一项并购交易能否获得批准,审查与抗辩是具有决定意义的关键程序。反垄断执法机构行使调查权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并购当事人的抗辩权等程序性权利。

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程序研究

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制度的有效执行必须实体与程序并重。程序性规范的科学设计是并购反垄断审查法律原则及实体规则得以贯彻的重要基础,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程序性权利的行使,保证审查程序的正当性和审查结果的公正性。并购反垄断审查抗辩程序一般包括申报、立案、审查、抗辩、批准或禁止等环节。

(一)申报及立案程序

从各国通行做法来看,企业并购反垄断审查一般实行事前申报制度。如果一项拟实施的并购交易达到申报标准,并购企业应将相关申报文件资料提交反垄断执法机构,请求予以批准,即为申报程序。并购当事人可通过申报材料,提出关于并购不会产生实质性限制竞争效果的主张及证据,提出有关市场进入、效率、破产企业和公共利益等实体性抗辩事由。反垄断执法机构经审查,认为申报人提交的材料完备则予以立案,从而启动审查程序。

(二)审查及抗辩程序

审查程序是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法定的程序及标准,调查、分析、评估并购交易的目的、性质及竞争后果的过程。抗辩程序是并购当事人在审查过程中提出证据、主张和申辩事由的过程。一项并购交易能否获得批准,审查与抗辩是具有决定意义的关键程序。为了确保裁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反垄断法必须赋予执法机构以调查权和强制权等权力,同时也要保障当事人的抗辩权和公众的异议权。为贯彻正当程序和公开透明原则,执法机构须将当事人申请内容(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向公众公开,接受利害关系人的异议,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赋予当事人为其行为做充分辩解的机会是合法、合理裁决的基础。[10]

1.审查的基本阶段

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并购反垄断审查采用两个阶段的审查程序。[11]

第一阶段审查,又称初步审查,可视为一种简易程序。法定时限一般较短,可能包括听证、补充信息和材料等相对独立的小程序。第一阶段的程序设计有利于并购反垄断审查机构对一些达到申报门槛但明显可能通过实质审查标准的交易进行快速批准,以节约行政成本和交易成本,促进市场交易。初步审查也有利于并购交易方能够第一时间提出抗辩的证据与理由,证明并购交易不会产生实质性的限制竞争后果。第一阶段审查的法定期限结束前,并购审查机构须作出决定:认为并购不会产生实质性反竞争效果的予以批准,如果交易已经实施或完成的则宣布其有效;认为第一阶段的审查程序不足以对并购交易作出准确评价,需要进一步审查,则宣布启动第二阶段审查的决定;该决定必须通知当事方或者第三方,一般还需要向社会公布。

第二阶段审查,又称进一步审查。在第二阶段审查期间,反垄断审查机构须对申报的并购交易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分析和评估。并购当事人也可提供充分证据,行使抗辩权,提出抗辩理由,证明并购交易不会产生实质性限制竞争效果,或者证明存在市场进入、效率、破产企业等抗辩情形,并购交易产生总体效益明显大于其对竞争的损害。并购审查机关进行综合调查及评估情况后作出最终裁定。第二阶段审查程序既能够使并购当事方有足够的机会阐明并购的合理理由,对不利的证据和观点作出辩驳;又能够使并购审查机关有充分的时间得到详细的案件事实、材料等信息,以作出正确的判断和裁决。

2.实质审查的法定期限(www.daowen.com)

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并购审查程序均设立了法定期限,明确实质审查程序的起算时间,规定了审查机构应当作出决定的最晚日期和并购交易可以被实施或完成的最早日期、自动等待期和申报后的一系列程序。审查法定期限的规定有利于给予并购当事人以合理预期,防止审查机构因无限期地拖延案件而增加执法成本和当事方的交易成本。并购当事人提出申报、提供材料、提出答辩意见、提出抗辩理由等,亦需要遵守法定的期限。并购当事人行使抗辩权等程序性权利应遵守法定期限的约束,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3.调查程序

并购反垄断审查机构依法享有对并购案件的调查权,有利于更全面地获取并购案件的相关信息和材料,有利于作出客观公正的行政裁决。反垄断执法机构行使调查权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并购当事人的抗辩权等程序性权利。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必须出示执法证,须两人以上执法,并制作调查笔录,对获取的书证及物证要进行登记,以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4.信息提交程序

完善的信息提交程序规定能够保障并购审查机构全面获得并购交易的相关信息,以作出正确评估与判断。各国并购反垄断审查法律一般均规定,审查机构有权在申报程序完成后要求并购当事方或第三方进一步提供相关信息。审查机构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或依职权反复要求提供信息,直到其认为信息完整为止。被反垄断执法机构要求提供信息的主体除了当事方企业外,还可能包括消费者、供应商、当事方的合作商、竞争者、利害关系第三人、其他政府机构、专家学者等主体。从抗辩权的角度分析,当事方企业进一步提供信息,也有利于充分提供抗辩理由及证据材料,以证明并购交易符合法律规定,不会产生实质性限制竞争效果。

5.听证程序

狭义的听证是行政机关为了合理、有效地制定和实施行政决定,公开举行由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的活动。[12]各法域并购审查制度大都规定反垄断审查裁决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以保障并购当事人、第三方等主体充分行使辩护权,提出相关主张和证据。并购审查听证包括书面听证、口头听证等形式。听证当事人一般包括并购当事人、消费者、竞争者、供应商、其他政府机关等主体。听证制度的目的在于执法机构获得相关主体提交的新信息和建议,给予当事方企业对执法机构异议进行反驳和辩解的机会;这对保障当事方企业获得公正合理的程序性权利相当重要。[13]

(三)实质审查决定及公示程序

并购反垄断审查机关在法定期限内须作出并购案件审查决定,一般包括无条件批准、附条件批准和禁止三种类型。并购反垄断审查机构作出审查决定,一般必须遵守决定前公示、信息保密、决定公告等程序性规定。审查决定的公示或称公告程序,有利于并购当事方等主体了解审查程序与内容,保障并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对并购审查过程及结果形成有效监督。审查决定的公示也有利于保障并购当事人的抗辩理由被合理审查评估,有利于并购当事方和利益关系人及时知悉裁决情况,以决定是否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欧盟、美国、德国、日本等法域的立法及执法实践,均非常重视审查决定的公示与公告程序,以保证并购反垄断审查程序与裁决的透明性与公正性。[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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