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实务案例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实务案例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筑物和物件致害结果包括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对于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要求责任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故意利用建筑物和物件伤害他人人身或财物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并可能为此承担刑事责任。引例解析本案属于建筑物和物件损害纠纷。学习情境: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构成要件的识别和应用情境案例2013年8月30日下午,陈某到公园小学接女儿回家。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实务案例

案例引入

2018年5月26日晚,张先生在小区散步,当步行到小区23栋楼东侧的时候,头部被一块外墙瓷砖砸伤。小区物业和路过业主发现后报警并及时送医治疗,共计花去医疗费2万多元。出院后张先生找到小区物业公司要求其承担责任,但物业公司称,物业公司不存在过错,应找业主赔偿。张先生找到23栋楼的业主,业主们认为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维修、养护的义务,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问:到底应由谁来承担责任?

基本理论

一、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的概念及归责原则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是指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物件造成他人损害时,由建筑物、其他设施或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等承担的侵权责任。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依据造成损害的物件不同及物件造成的损害方式不同,分为三种情况:

1.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原则上是一种过错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实行过错推定。即损害发生后推定建筑物、其他设施或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等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责任人能够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253条规定的不动产设施及其附属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第1255条规定的堆放物致害责任,第1256条规定的在公共道路上妨碍通行物品致害责任中公路管理人的责任,第1257条规定的林木致害责任,第1258条规定的地下工作物损害责任均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2.特定情况下,责任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民法典》第1252条规定的不动产设施倒塌、塌陷致害责任和第1256条规定的在公共道路上妨碍通行物品致害责任中行为人的责任。

3.特殊情况下,适用公平原则。《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的高空抛物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补偿责任即为一种公平责任。[49]

二、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1.建筑物和物件发生致害风险。所谓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主要指与土地相连的各类人造设施,如房屋、桥梁码头隧道广告牌、电线杆等。物件通常指搁置物、悬挂物,即与建筑物相连的位于高处的附属物,如阳台上的花盆、悬挂于窗外的空调等。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搁置、悬挂的物件发生脱落、坠落,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以上种种,虽不必然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但确实都存在导致他人损害的风险。

2.出现建筑物和物件致人损害的结果。出现致害风险并不能直接导致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只有出现建筑物和物件致人损害的结果时,才能构成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建筑物和物件发生致害风险,未必会出现致害结果,比如屋顶的瓦片脱落砸向地面,李某从旁路过吓了一跳,但没有发生人身或财产的损害,因此没有构成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建筑物和物件致害结果包括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

3.建筑物和物件发生致害风险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筑物和物件发生致害风险是损害结果出现的原因,损害结果的出现是建筑物和物件发生风险所导致的。被侵害人对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4.原则上建筑物和物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等存在过错。建筑物和物件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等应当注意尽量避免建筑物和物件发生危险,或对已经发生的危险负有防护、警示的义务。也就是说,建筑物、其他设施或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等有义务积极作为,防止致害风险及因此导致的损害结果的发生。如果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等未能履行上述注意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要求责任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需要注意的是,在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中,存在过错强调的是一种过失,而不包括故意。故意利用建筑物和物件伤害他人人身或财物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并可能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引例解析

本案属于建筑物和物件损害纠纷。根据《民法典》第1253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的关键问题是确定小区23栋及脱落瓷片外墙的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

1.先确定建筑物外墙的所有人。《民法典》第271条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273条第1款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23栋的全体业主为建筑物的共同共有人,应当为外墙瓷片脱落致害承担责任。

2.要确定建筑物外墙是否存在所有人之外的管理人。一般情况下,应先确认外墙是否仍在保修期内,如在保修期内,施工单位或开发商为管理人;如已过保修期,则应确认业主是否委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物业公司作为公共外墙的管理方,有责任保证外墙及附属物的安全。对于房屋外墙容易发现脱落的部位应该时时检查,尽量早发现问题,早排除隐患。

本案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对其不存在过错应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物业未尽管理职责,导致建筑物外墙瓷片脱落,砸伤张先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七编第十章。(www.daowen.com)

思考与练习

一、选择题

1.城建工程队在公路旁挖沟维修电缆。入夜未能完工,工人张某放置警示标志在施工区域旁后离去。一盲人冯某路经此地掉入沟内,造成右腿小腿骨折,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

A.工人张某  B.城建工程队  C.盲人冯某自己  D.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2.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为?

A.过错原则  B.无过错原则  C.过错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二、简答题

简述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学习情境: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构成要件的识别和应用

情境案例

2013年8月30日下午,陈某到公园小学接女儿回家。二人步行在回家的路上,由东向西经过公园路68号金运来大厦门口的人行道,忽遇从金运来大厦大门上面坠落的花岗岩瓷砖从身前坠落,砸中陈某右脚5个足趾,致使原告多个伤口渗血,坐于地上,不能行走。时遇公园派出所巡查民警,拍了现场照片和录像,同时拨打120,原告被送到柳州市红十字医院治疗。医院检查结果:右足被重物砸伤致右足5趾骨折。经检验,因伤情严重,当日陈某转院至工人医院南院骨一科进行住院治疗。经查,砸中陈某的花岗岩瓷砖系金运来大厦门口三楼“金运来大厦”招牌右侧led灯后的镶边瓷砖脱落,脱落的瓷砖共计三块均为花岗岩瓷砖,其中一块坠落时砸中陈某右脚五个足趾,造成陈某1~5趾开放性骨折。某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陈某本次损伤右足构成十级伤残。金运来大厦的物业服务企业,是金运来大厦物业的管理人。

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运来大厦的物业服务企业赔偿:①医疗费12 956元,误工费10 069元,住院护理费126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0元,残疾赔偿金42 486元,伤残鉴定费700元;②精神损害赔偿10 000元。

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50]

训练目的

让学生通过训练识别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熟练掌握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构成要件的应用。

训练方法

请同学们根据学习情境中的案例分组模拟民事调解过程。

实训步骤

1.根据案例需要对学生进行分组。

2.以组为单位,让学生合理细化案件细节,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分析本案中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如何承担。

3.让学生模拟法庭辩论的过程,双方通过辩论、说理,阐释自己对本案的理解。

4.学生自我评价训练效果。

5.教师点评、总结训练情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