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几种动物饲养损害责任-民法原理与实务·侵权责任编

几种动物饲养损害责任-民法原理与实务·侵权责任编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谢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市动物园承担饲养动物致害的侵权责任。基本理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九章规定了几种具体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损害责任是更严格的无过错责任。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损害责任没有任何减责与免责事由。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本应负有管理义务的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几种动物饲养损害责任-民法原理与实务·侵权责任编

案例引入

案例一:詹某是一名牧民,家里饲养了一匹马,拴在自家的院子里。龙某是一名游客,路过詹某家院子时看见马很漂亮,便拿小棍子拍马,并用带闪光灯的照相机给马拍照,马受惊挣脱绳子冲出门,把正巧路过的叶某撞伤。叶某向马主人詹某提出索赔,但詹某认为这起意外是龙某造成的。[45]

问:叶某的损失该由谁来赔偿?

案例二:2011年4月10日上午,谢某(10岁)与其父母至某市动物园游玩,当日15时许,一家人行至灵长类动物展区,谢某穿过笼舍外设置的防护栏,给猴子喂食食物,右手中指被猴子咬伤。事发时,某市动物园无工作人员在场,谢某父亲向动物园相关部门投诉后,因情况紧急,自行带谢某至某市儿童医院医治并报警。谢某当日住院,于2011年4月13日出院,用去医疗费4058.09元(含住院期间伙食费32.50元)。谢某于2011年12月13日至某科生假肢有限公司对其右手中指安装假肢,花费2300元,并经某科生假肢有限公司专家会诊,确认谢某在18岁成年前每2年更换一次假肢,成年以后每4年更换一次,每年的维修费为该假肢总额的5%。假肢的赔偿期限建议从第一次安装之日算至原告成年之后第20年。

谢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其父母为法定代理人),要求某市动物园承担饲养动物致害的侵权责任。

审理期间,法院对事发笼舍进行勘查:笼舍是铁制网状,在笼舍2米处悬挂“禁止跨越栏杆”“禁止敲打”“禁止嬉弄”等图文并茂的警示牌,距笼舍外1.50米处建有高1.12米的金属防护栏,金属防护栏栏杆间距15厘米左右。经现场试验,原告谢某及10周岁以下(偏瘦小)儿童可以通过栏杆间隙钻入。[46]

问:某市动物园是否应当承担饲养动物致害责任?

基本理论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九章规定了几种具体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一、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损害责任

《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损害责任是更严格的无过错责任。违反管理规定不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行为构成严重违法,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重大过错,其不负责任的行为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因此,必须让其承担更严格的责任。

“严格”体现在免责事由与减责事由上。对于一般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侵权人可以免除责任;而对于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损害责任,被侵权人重大过失不得免除侵权人责任,被侵权人故意只能减轻、不能免除侵权人责任。本条规定重在强调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有依照法律法规的特殊管理规定对动物实施管理的义务。违反安全管理义务的,应当承担更严格的无过错责任。比如,法律规定宠物狗在公共场所必须使用牵引绳,李某未遵守规定,遛狗时未牵狗,陈某见状故意踢狗逗狗诱使狗咬伤自己,谋求巨额赔偿。按照《民法典》第1246条的规定,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李某能够证明损害是因陈某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赔偿责任,但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二、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损害责任

《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与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损害责任一样,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损害责任也是一种严格的无过错责任,且其严格程度更高。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损害责任没有任何减责与免责事由。只要饲养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并造成他人损害,就必须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因为饲养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比不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更具危险性,社会危害性更大。

禁止饲养烈性犬由各地的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全国并未统一烈性犬的界定标准,烈性犬只的具体品种和身高、体长标准,多由各地的畜牧兽医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予以确定。一般城区禁止饲养的犬类包括以下品种:西藏獒犬、巴西非拉犬、苏俄牧羊犬、牛头梗犬、意大利卡斯罗犬、俄罗斯高加索犬、意大利扭玻利顿犬、斯塔福梗犬、波音达犬、威玛猎犬、寻血猎犬、纽芬兰犬、罗威纳犬、杜宾犬、拳师犬等。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除烈性犬外,还应包括野猪、豺、狼、虎、豹、狮、鳄鱼毒蛇等对人的生命、健康存在巨大威胁的动物。

三、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民法典》第1248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同于其他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其他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均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实行过错推定,即举证责任倒置。动物园饲养动物从本质上来说是为了满足公众提高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要求,有一定的公益性质,而且动物园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动物管理体系,损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危险性较小,因此侵权责任编对动物园给予了一定的“优惠”,相对减轻了动物园的责任。也就是说,动物园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园没有尽到管理职责的,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但只要发生了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就推定动物园没有尽到管理职责,除非动物园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管理职责,才可以免除责任。

四、遗弃、逃逸动物损害责任

《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遗弃的动物通常指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动使之脱离自己监管的动物;逃逸的动物通常指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被动使之脱离自己监管的动物。法条并未从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主观意愿出发区分责任,因此,责任人不能以动物逃跑,自己并非自愿为由提出抗辩。动物饲养人将动物置于人类环境,有妥善管理动物,将动物置于自己控制之下的义务,如将饲养动物委托他人管理,则管理人同样负有妥善管理动物,将动物置于自己控制之下的义务。遗弃动物,或管理不当导致动物逃逸,都违反了妥善管理饲养动物的义务,使动物处于无人管控的危险状态。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本应负有管理义务的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五、第三人过错导致饲养动物致害

《民法典》第1250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里的“第三人”,指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被侵权人以外的人。“第三人的过错”,一般包括第三人挑逗、激怒、惊吓、投打动物,或破坏安全设施使动物脱离管控等行为。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最终责任归于第三人。但被侵权人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得以存在第三人过错为由拒绝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该第三人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引例解析

案例一:《民法典》第1250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法律赋予被侵权人选择权。本案中,叶某既可以要求动物饲养人詹某赔偿,也可以要求第三人龙某赔偿。由于叶某已经向詹某提出赔偿请求,则詹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清偿后可向第三人龙某追偿,但不得以龙某存在过错为由拒绝赔偿叶某。

案例二:《民法典》第1248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本案要解决的焦点问题是,被告某市动物园是否尽到管理职责以免除其责任。被告的管理职责应根据具体动物的种类和性质来确定,并且鉴于动物园所承担的独特社会功能,其不应该只是承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而应该承担更高的符合其动物管理专业程度的注意义务。具体可从以下几点考量:①是否尽到了告知提醒义务。被告在灵长馆笼舍等处悬挂了“禁止跨越栏杆”“禁止敲打”“禁止嬉弄”等图文并茂的警示牌,已尽到了告知义务。②管理人员是否有巡视制度,已尽到对游客擅自翻越、穿越栏杆靠近动物等行为的劝阻义务。对动物园的看管义务应当在具体情况下以一个谨慎、小心的动物保有人的标准来确定,不能要求其尽到所有的注意义务。原告受伤事发于瞬间,不能苛求被告员工在事发时在场,只要动物园有巡视制度并加以落实,则认为已尽到义务。③动物园灵长馆设施、设备有无安全问题。被告给灵长类动物安装了网状的铁质笼舍,并在外加装了防护栏,保持了1.50米的安全间距,确实起到了一定的防护作用。但金属防护栏之间间距在15厘米左右仅仅能避免成年人钻入,并不能防止幼童的钻入,现原告穿过防护栏,用手喂食猴子导致右手中指受伤。动物园是一所对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每年要接待成千上万的学龄前儿童,根据其专业能力应能预见此危险发生的可能性,但未采取必要补救措施,动物园有过错,未尽到其管理职责。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违反动物园的相关管理规定,导致原告擅自穿越防护栏,喂食猴子,是原告受伤的主要原因,因此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未尽到管理职责,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1245、1246、1247、1248、1249、1250条。

思考与练习

一、选择题

1.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致使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  )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

A.动物饲养人  B.第三人  C.动物饲养人与第三人共同

2.饲养危险动物致人损害的,应按照(  )原则承担责任。(www.daowen.com)

A.过错责任  B.无过错责任  C.过错责任(举证责任倒置)

3.逃逸动物致害的责任与遗弃动物致害的责任相比(  )。

A.更大  B.更小  C.没有区别

二、简答题

1.简述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损害责任。

2.简述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损害责任。

3.简述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4.简述遗弃、逃逸动物损害责任。

5.简述第三人过错导致饲养动物致害责任。

学习情境:几种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构成要件的识别和应用

情境案例

案例一:2013年4月27日中午,董某在登封市白坪乡白坪街捡到一条流浪狗,狗脖颈上栓有狗链,董某牵着狗去打牌,打牌期间将狗交给打牌地点附近的一个朋友陈某。陈某将狗拴在白坪街一棵树上。董某在二楼棋牌室打牌期间,朋友陈某曾到二楼告知董某自己有事外出。刘某放学路上经过拴狗地点,被狗咬伤面部。刘某的爷爷奶奶带刘某询问这是谁的狗,咬着小孩了,董某称狗在树上拴着,两个大人领着小孩,去招惹狗干什么。此时狗已不知去向。刘某被狗咬伤面部,共支出医疗费1064.8元。[47]

案例二:2007年2月22日,林某(6岁)跟随母亲一起去动物园玩。下午13:30,她们一起去观看马戏团表演。演出结束后,马戏团的人开始张罗观众们和老虎合影。林某和其他几个孩子并排站在老虎前面。林某的母亲正要拍照时,老虎突然冲向林某,一口咬住了她的头。当时在场的所有人都吓傻了,驯兽师也不敢靠前,只能用板凳和木棍抽打老虎。只有林某的母亲不顾一切地冲上去,把手伸到老虎嘴里,拼命扒着老虎的嘴。老虎却不受影响,越咬越紧,直到鲜血从林某的头上涌出,才松了口。林某被紧急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据调查,该马戏团是独立经营的单位,动物园与马戏团是合作关系,马戏团全权负责对人和动物的管理。人虎合照项目已经开展2年。[48]

训练目的

让学生通过训练识别几种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熟练掌握几种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构成要件的应用。

训练方法

请同学们根据学习情境中的案例分组模拟法庭辩论过程。

实训步骤

1.根据案例需要对学生进行分组。

2.以组为单位,让学生合理细化案件细节,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分析本案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如何承担。

3.让学生模拟法庭辩论的过程,双方通过辩论、说理,阐释自己对案件的理解。

4.学生自我评价训练效果。

5.教师点评、总结训练情况。

拓展阅读

[1]韩芳:“遛狗不拴绳吓伤邻居 养狗人要担责”,载《人民法院报》2020年9月14日,第3版。

[2]张玉东:“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主体的适用规则——以《侵权责任法》第78条为中心”,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6期。

[3]余小伟:“论我国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之重构——以法经济学为视角”,载《南开法律评论》2017年第0期。

[4]王竹:“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类型化与规则设计——以违反防止进入高度危险区域义务侵权责任为视角”,载《求是学刊》2017年第6期。

[5]林燕:“王小会诉钟文明、李悦华、钟德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饲养动物加害行为的表现方式和责任承担”,载《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30期。

[6]徐舒浩:“再议危险动物损害责任的抗辩事由——兼评《侵权责任法》第80条”,载《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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