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高度危险责任及其认定

高度危险责任及其认定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高度危险责任的具体类型包括核事故损害责任、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和高度危险区域致害责任。高度危险责任是为解决现代工业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而确立起来的,目的在于提高受害人的求偿率。一般情况下,高度危险责任的抗辩事由包括上述三项。高度危险责任的权利主体为受害人及其权利承受人。

高度危险责任及其认定

案例引入

2011年8月4日,某市燃气公司对申请开通天然气的用户,进行通气前管道检修工作,在检查业主何某住房201室时,检修人员发现入室总阀后端六方的两端有漏气现象,随即关闭入室总阀和两个支阀,并告知何某,需等待公司派人维修后才能通气,但未关闭集中表箱内的总阀。下午,某市燃气公司的工作人员对何某家的入室总阀进行检修,何某也在场。因何某所安装的燃烧器具不属于燃气公司安装范畴,且当日未安装完毕,尚不具备用气条件,故燃气公司的工作人员关闭入室总阀并嘱咐何某一定不要启动总阀,后离开何某家。次日,何某因201室的电灯开关出现问题请电工万某进行检修,何某来到201室,闻到空气中有异味,随即将客厅窗户打开。当万某进入室内时,何某递给其一支香烟,万某拿出打火机,打燃点烟时发生爆炸。[34]

问:本次事故的责任人是谁?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基本理论

一、高度危险责任的概念

高度危险责任,是指从事高度危险活动(包括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占有、使用或者遗失、抛弃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八章规定了高度危险责任,第1236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240条通过列举的方式界定了高度危险活动:“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239条同样通过列举的方式对高度危险物进行了说明。

通过上述列举性的法律规范,可以看出高度危险活动或者物品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性,该活动或者物品的危险性变为现实损害的概率较大,或者虽然活动造成损害的可能性不大,但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实际损害非常大。高度危险活动和高度危险物是社会工业化和创新性发展的成果,其高度危险性是人类在不断创新和对新兴事物认知与学习掌控过程中无法避免的代价。因此,虽然存在高度危险,但侵权责任编所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和高度危险物具有合法性。

高度危险责任的具体类型包括核事故损害责任、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高度危险物致害责任、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和高度危险区域致害责任。

二、高度危险责任的认定

认定高度危险责任,需考虑以下因素:

1.须有危险活动或者危险物对周围环境致损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240条的规定,高度危险活动包括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根据《民法典》第1239条的规定,高度危险物包括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根据《民法典》第1239、1241、1242条的规定,高度危险物致害行为包括占有(包括非法占有)、使用、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

2.须有损害后果发生。高度危险活动和高度危险物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可以是财产损害,也可以是人身损害。只有实际发生了损害后果,被侵权人才得请求损害赔偿。如果高度危险活动或高度危险物仅对他人人身、财产构成威胁,尚未造成实际损害,可以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章一般规定中的第1167条,要求作业人或物之实际支配人消除危险。

3.行为与损害结果间须有因果关系存在。高度危险活动以及占有、使用、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一般情况下,因果关系应当由受害人举证。但由于有时因果关系比较复杂,且部分高度危险作业的专业性程度较高,受害人难以证明。学界普遍认为当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考虑采用推定的方法,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由行为人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

4.高度危险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民法典》第1239条及第1240条规定,高度危险物致害及高度危险活动致害均是无过错责任。即责任人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免除责任。高度危险责任是为解决现代工业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而确立起来的,目的在于提高受害人的求偿率。现行各国民法都通过各种形式确立了高度危险责任为无过错责任。

5.高度危险责任的抗辩事由。高度危险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存在过错不是抗辩事由,但高度危险责任也不是绝对责任,法律规定了高度危险责任的抗辩事由:

(1)不可抗力。《民法典》第180条第2款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酿成的,也可以是人为的、社会因素引起的,前者如地震水灾旱灾等,后者如战争、政府禁令、罢工等。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类型的高度危险责任都可以以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还有一些特殊的高度危险责任,虽然可以以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但对能够成为免责事由的不可抗力范围作出了限制。

(2)受害人故意。这里的故意包括故意追求损害结果,也包括在明知损害结果可能发生的情况下,为追求某一目的而放任损害结果发生。

(3)受害人重大过失。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

一般情况下,高度危险责任的抗辩事由包括上述三项。特殊情形下的免责或减责事由将在任务二中详述。

6.高度危险责任的权利主体。高度危险责任的权利主体为受害人及其权利承受人。高度危险责任的权利主体原则上为受害人本人。但如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则其权利承受人为高度危险责任的权利主体。由于高度危险致害发生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可能性较高,因此特别说明。

7.高度危险责任是可以适用赔偿限额的责任。《民法典》第1244条规定,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也就是说,虽然高度危险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原则,但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有重大过错的侵权人与无重大过错的侵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是不同的:侵权人重大过错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实行全部赔偿原则;而侵权人无重大过错的侵权损害赔偿则实行限额赔偿原则。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重大过错指的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包括一般的过失,且受害人需对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承担举证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限额赔偿责任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法规和文件中:①核损害赔偿。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第7条规定:“核电站的营运者和乏燃料贮存、运输、后处理的营运者,对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核事故损害的最高赔偿额为3亿元人民币;其他营运者对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核事故损害的最高赔偿额为1亿元人民币。核事故损害的应赔总额超过规定的最高赔偿额的,国家提供最高限额为8亿元人民币的财政补偿。对非常核事故造成的核事故损害赔偿,需要国家增加财政补偿金额的由国务院评估后决定。”②铁路交通事故赔偿。第34条规定:“事故造成铁路运输企业承运的货物、包裹、行李损失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35条规定:“除本条例第33条、第34条的规定外,事故造成其他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赔偿。”③国内航空事故赔偿。《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3条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①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②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③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第5条规定:“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的,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者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④海上运输损害赔偿。《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3条规定:“承运人在每次海上旅客运输中的赔偿责任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①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不超过4万元人民币;②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800元人民币;③旅客车辆包括该车辆所载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一车辆不超过3200元人民币;④本款第2项、第3项以外的旅客其他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千克不超过20元人民币。承运人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本条第1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第4条规定:“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按照4万元人民币乘以船舶证书规定的载客定额计算赔偿限额,但是最高不超过2100万元人民币。”

引例解析

本案中,天然气的通气作业属于高度危险作业的范畴。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案件的归责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燃气公司对燃气爆炸要承担无过错责任。燃气公司作为专业的燃气供应企业,在用户的燃气器具尚未安装完毕,且通气软管也未正确连接的情况下,燃气公司的检修人员仅仅关闭了201室入室总阀,却未及时关闭户外集中表箱内天然气总阀门,致使天然气泄露、蔓延扩散至房间和楼梯间,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火星发生爆炸,后燃烧。尽管燃气公司入户检修人员履行了向何某进行相关安全提示的义务,但是作为高度危险作业者其未充分尽到对天然气所具有的危险性的高度安全注意义务,致使天然气因201房内入户阀门被打开而发生泄漏,留下重大安全隐患。燃气公司的高度危险作业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何某在已经闻到空气中有异味的情况下,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仍邀请万某吸烟,以致泄漏的燃气遇明火发生爆炸,对事故的发生有重大过失,可以减轻燃气公司的责任。(www.daowen.com)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1236、1239、1240、1241、1242、1244、1167、180条第2款,《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第7条,《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4、35条,《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3、5条,《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3、4条。

思考与练习

一、选择题

1.甲邀请乙一同到河边钓鱼。当乙甩竿时,鱼钩挂在旁边裸露的电线上,乙当场触电身亡。经查,该输电线路属供电局所有。对乙的死亡应承担责任的是(  )。[35]

A.甲    B.乙    C.供电局    D.甲和供电局

2.下列选项中,属于高度危险责任事故的有:(  )

A.自行车队训练造成路人死亡       B.飞机失事

C.核电站泄露              D.化工厂爆炸

二、简答题

简述高度危险责任的构成要件。

学习情境:高度危险责任构成要件的识别和应用

情境案例

2009年5月,某县电力公司经批准架设的10万伏高压电线路,与刘某的私有平顶房屋之间垂直距离大于4米。2015年4月,刘某未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将平顶房加盖为三层半楼房,东边三楼阳台与高压电线之间的最近距离约40厘米,当地电力部门对刘某的翻建行为未加阻止。2016年7月,孙某到刘某家度暑假,晚上在阳台乘凉时,被高压电线所吸而触电受伤,经过某县人民法院法医鉴定,其伤情属于重伤范围。同年9月,孙某向某县法院起诉,要求电力公司承担责任。

训练目的

让学生通过训练识别高度危险责任,熟练掌握高度危险责任及免责事由的应用。

训练方法

请同学们根据学习情境中的案例分组模拟法庭辩论过程。

实训步骤

1.根据案例需要对学生进行分组。

2.以组为单位,让学生合理细化案件细节,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分析本案中是否存在高度危险责任。

3.让学生模拟法庭辩论的过程,双方通过辩论、说理,阐释自己对本案的理解。

4.学生自我评价训练效果。

5.教师点评、总结训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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