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引入
2012年、2013年及2017年4~5月间,福州市坚韧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坚石公司)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闽侯县A山场占用林地138.51亩,用作超范围采矿、石料加工区等。案发后,坚石公司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向闽侯县A镇政府缴交生态修复款62.33万元,聘请专家编制了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并依方案开展相应生态修复工作。同时,坚石公司自愿承诺在位于某湿地公园的水资源生态保护司法示范点暨生态司法保护宣传长廊进行异地特色苗木公益修复,与专业园林公司签订合同,种植指定树木150棵,承诺管护1年,确保成活。被害方闽侯县A村村民委员会及受害农场出具谅解书。
问:如何理解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基本理论
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是指造成环境及生态损害的主体主动修复环境,使之恢复至基线状态的一种法律责任承担方式。《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3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一、请求侵权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主体条件
请求侵权人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主体一般不是被侵权人,而是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例如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或者环保公益组织。
二、承担修复责任的其他条件
1.现实条件: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能够修复的,才承担修复责任,并非所有生态环境损害都能够恢复。
2.时间条件:侵权人能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修复责任。
3.强制条件: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修复责任的,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三、修复的方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的规定,修复的方式包括责任人针对受损环境进行修复的方式和责任人不履行修复义务时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方式。两者可以并用,也可以直接适用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方式。
(一)直接针对受损环境进行的修复
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责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这是由责任人自身以其行为在确定期限内对受损环境进行符合标准的修复。这种方式最为直接,可以避开对环境修复费用是否必要的判断以及加害人可能产生的异议。因此,很多法院在可能的情况下都会直接判令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环境修复义务,比如清除污染物,恢复土地、水体原有的养殖等功能;在植被破坏地按照受损植被的种类、数量进行补种复绿,并在确定期间内进行养护等。对于修复的具体标准通常会由专门部门予以确定并监督实施。这种方式大多适用于生态环境损害不太严重的情况,以直接的劳动行为即可完成修复,无需借助复杂的技术和设备。
(二)替代修复
当环境要素遭到污染或破坏,无法原地修复时,应该采取“替代性修复”的措施。法院可以判决责任人以“异地补植林木”等方式进行环境容量或生态功能的修复,以达到生态系统的结构和总量平衡。此外,在责任人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但确无能力或者明确表示不履行时,法院可以直接判决责任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一种情形是,由法院负责将责任人支付的款项用于修复生态环境。这种情况多发生在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各地的环保组织等公益性社会组织作为原告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另一种情形是,由相关主管机关或者地方政府负责将责任人支付的款项用于修复生态环境。这种情况多发生在相关主管机关或地方政府作为原告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中。[32]
引例解析
林地、耕地等农用地是重要的土地资源。本案中,坚石公司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闽侯县A山场占用林地138.51亩,用作超范围采矿、石料加工区等,属于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司法机关是国家规定的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生态修复的主体,而且该林地及周边的生态环境具有修复的可能性,符合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条件。同时,被告人聘请专家编制了矿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并依方案开展相应生态修复工作。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注重惩治犯罪和生态环境治理修复的有机结合,将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的履行纳入量刑情节,有效融合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有效融合了司法的警示教育、环境治理和法治宣传等诸多功能,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七编第九章。
思考与练习
简答题
生态环境修复的方式。
学习情境: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方式
情境案例
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间,在泰州市泰兴市经济开发区内从事化工产品生产的甲、乙、丙、丁、戊等6家公司将废弃物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公司,导致偷排进泰兴市某河流的废酸多达2.5万吨,致水体严重污染,造成重大环境损害。
这些公司和个人采用直接排放和船舶偷排等方式将废酸倒入当地河中,后经群众举报、相关部门调查,犯罪嫌疑人被抓获。2014年8月,泰州泰兴市人民法院以环境污染罪判处涉案的14人有期徒刑2年~5年不等,并处罚金16万元~41万元。随后,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又以公益组织身份,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保公益诉讼,要求被告6家化工企业支付环境修复费用1.6亿元。[33]
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河流被污染的照片和视频若干个,水质鉴定报告1份,拟证明河流水质污染的事实。(www.daowen.com)
第二组:被告化工企业倾倒废酸的数量统计,损害赔偿费用计算方案,拟证明环境修复的费用。
法庭上,被告化工企业主张:河流具有自我净化功能,不存在污染损害问题,支付环境修复费用的请求无事实依据。
被告化工企业向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第一组:被告邀请鉴定机构对某一段河流水质取样的鉴定报告1份,拟证明河流水质不存在严重污染的问题,拟证明河流水质能够自我实现恢复。
第二组:被告提供的增值税发票记录,拟证明倾倒到河流中的废酸数量存在错误,远比原告所主张的要少。
第三组: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泰中环公民诉初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拟证明案涉环境污染责任案件中还有江苏中丹化工技术有限公司等污染企业的存在,拟证明倾倒到河流中的废酸数量存在错误。
经庭审质证,被告化工企业对原告所提出的两组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持异议。原告对被告的所列举的证据真实性和关联性持异议。
训练目的
让学生通过训练识别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熟练掌握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式的应用。
训练方法
请同学们根据学习情境中的案例分组模拟法庭辩论过程。
实训步骤
1.根据案例需要对学生进行分组。
2.以组为单位,让学生合理细化案件细节,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分析本案中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如何确定。
3.让学生模拟法庭辩论的过程,双方通过辩论、说理,阐释自己对本案的理解。
4.学生自我评价训练效果。
5.教师点评、总结训练情况。
拓展阅读
[1]蔡唱:“民法典时代环境侵权的法律适用研究”,载《法商研究》2020年第4期。
[2]刘士国:“民法典‘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评析”,载《东方法学》2020年第4期。
[3]李丹:“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主体的限定”,载《广东社会科学》2020年第3期。
[4]孙晨、杨帆:“环境侵权中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分配辨析”,载《环境保护》2020年第3期。
[5]刘长兴:“生态文明背景下侵权法一般规则的‘绿色化’改造”,载《政法论丛》2020年第1期。
[6]吴一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修复生态环境责任及其承担”,载《法律适用》2019年第21期。
[7]王秀卫:“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反思与重构”,载《法学评论》2019年第2期。
[8]陈伟:“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类型化视角下的举证责任”,载《法学研究》2017年第5期。
[9]吕忠梅、窦海阳:“修复生态环境责任的实证解析”,载《法学研究》2017年第3期。
[10]王璐:“生态破坏侵权归责原则的适用与扩展”,载《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1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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