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医疗产品不真正连带责任

医疗产品不真正连带责任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医疗产品责任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患者发生了人身损害事实,及二者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为责任构成要件。

医疗产品不真正连带责任

案例引入

案例一:胡某系未成年少女,一日因患病到医院接受治疗,医院随即对其作出输血的决定。医院从血库立即调来了胡某所需要的A型血液1000毫升。几个月之后,胡某被查出患有艾滋病,系输血所致。于是,胡某便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赔偿其80万元的治疗费及其他费用。医院认为血液系由血库提供,自己已严格按照诊疗规范操作,责任应当由血库承担。[20]

问:医疗机构是否应当为不合格的血液致害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案例二:2002年10月,韩某因右腿骨下端粉碎性骨折,到甲医院接受治疗。甲医院对韩某使用型号为SPW-96钢板的内固定术。韩某出院后,感到不适,又到乙医院复查。乙医院诊断为右大腿向外侧弯,右膝关节不能活动。后经该院X线摄片报告诊断为右股骨下端骨折、固定术后断钉移位。2003年6月,韩某在乙医院住院治疗。在乙医院住院期间,花去医疗费2万元,其中包括进口交锁髓内钉费用8000元。韩某认为甲医院在医疗活动中使用不合格的钢钉和钢板,给自己造成重大损失,遂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甲医院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诉讼过程中,受人民法院委托,有关机构对甲医院安装在韩某体内的型号为SPW-96的钢板及配套钢钉质量进行鉴定,结论为:钢板、钢钉质量均不合格。[21]

问:医疗机构是否应当为不合格的医疗器械致害承担医疗损害责任?

基本理论

医疗产品责任,即因医疗产品缺陷导致被侵权人损害,医疗机构与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提供者等应为此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23条规定,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可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及医疗机构对医疗产品致害承担无过错责任。医疗产品责任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患者发生了人身损害事实,及二者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因果关系为责任构成要件。

一、医疗产品损害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内涵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医疗产品包括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以及血液。

2.医疗产品缺陷,是指《产品质量法》第46条所规定的:“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3.医疗产品损害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底层逻辑,是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法定义务,致使有缺陷的医疗产品对受害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医疗机构承担严格责任,原因在于其处于责任环节中的核心地位,是沟通厂家和患者的桥梁,有义务对为患者选择合格的医疗产品尽必要的注意义务。更多的时候,患者是没有能力区分医疗过失与医疗产品缺陷的,因此,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产品责任,也可以降低患方通过诉讼实现合法权益的难度。

4.医疗产品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患者无须分辨医疗机构是否存在错误,更不须理会医疗机构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之间的最终责任如何划分,可以向其中任一主体主张全部权利。

二、医疗产品损害不真正连带责任与相关法条的关系

医疗产品责任的规定,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四章产品责任中第1203条,生产者、销售者的缺陷产品不真正连带责任,本质上是相同的。医疗机构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为医疗产品的销售者。第1203条第2款规定:“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针对发生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情况,应将第1223条与第1203条,以及第1202条的生产者的缺陷产品无过错最终责任结合在一起予以理解。如果医疗产品的缺陷源自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后,可向上述主体追偿;如果医疗产品缺陷源自于医疗机构的过错,比如医疗机构储存不当,则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后不得追偿,而且如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已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向医疗机构追偿。当然,如产品缺陷源于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过错,医疗机构在承担赔偿责任后,也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204条的规定行使向第三人追偿的权利。

引例解析

案例一:《民法典》第1223条规定,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因此,案例中,患者胡某感染艾滋病与输血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胡某向医院请求赔偿,医院应当就不合格血液致害承担赔偿责任。医院赔偿后,如提供血液的血库负有责任,则可以向血库追偿。

案例二:案例中,患者韩某认为甲医院在医疗活动中使用不合格的钢钉和钢板,给自己造成重大损失,要求甲医院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经鉴定,甲医院安装在韩某体内的型号为SPW-96的钢板及配套钢钉质量确实不合格。甲医院在韩某体内植入不合格钢板的行为与韩某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民法典》第1223条规定,因医疗器械的缺陷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追偿。因此,韩某的赔偿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医院赔偿后,可以向不合格医疗器械的生产厂家追偿。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1223、1202、1203、1204条。

思考与练习

一、判断题

1.在药品缺陷致害责任中,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  )(www.daowen.com)

2.医疗产品责任为过错责任。(  )

二、论述题。

简单谈谈你对医疗产品责任的理解。

学习情境:医疗产品责任的识别和应用

情境案例

范某于2017年结婚后怀孕,于2018年6月27日顺产一女婴。由于耻骨分离,范某生产时受了不少疼痛,4天后出院回家,腹痛一直持续。

2018年7月10日,因腹痛难忍,范某来到某市妇幼保健院进行B超检查,在盆腔处第一次发现一大包块,直径大于10厘米。

根据病历,医生认为包块有脓肿可能,后来证明是右卵巢性包块伴右侧输卵管积脓,进行了2天消炎治疗后,7月11日晚,医院决定实施腹腔镜下检查术。

7月11日当天,某市妇幼保健院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显示,在意识、瞳孔一栏,麻醉师勾画了“清醒”“正常”。

手术持续了一个半小时。其间,家属签了几次知情同意书。当晚,某市妇幼院下达病危通知书,次日凌晨3点,范某转入某市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此后一直昏迷。

虽有人工心肺机器——CMO(体外膜肺氧合)提供呼吸循环支持,但患者情况越来越不好,肾脏开始恶化,皮肤出现血泡、浮肿。医生告诉家属,范某的心脏也许会慢慢恢复(跳动),但即便醒过来,也可能因为大脑缺氧太久,成为“植物人”。

某市妇幼保健副院长称,28岁的范某是因“产后抵抗力下降”“条件致病菌导致的感染”。这种“咽峡炎链球菌”,本身存在于人体,但在抵抗力下降后,“会由原本不致病变为致病菌”。

据悉,某市妇幼保健院曾在2018年5月3日对外招标一批一次性手术用品,包括可吸收肠线(抗菌薇乔防刺伤针)、鱼骨线、胃管针筒(一次性使用灌注器)、女性拭子、玻璃体温计、封口性能测试条、中性电极(单极)、一次性使用阴道扩张器、一次性使用心电电极片、消融电极(leep刀刀头)、一次性使用吸引连接管等。是否存在消毒手术包不合格的情况尚不明确。[22]

训练目的

让学生通过训练识别医疗产品责任,熟练掌握医疗产品责任的应用。

训练方法

请同学们根据学习情境中的案例分组模拟某市妇幼保健院法律顾问团队的应诉前案情讨论分析过程。

实训步骤

1.根据案例需要对学生进行分组。

2.以组为单位,让学生合理细化案件细节,查阅相关法律法规,以××市妇幼保健院法律顾问团队的角度,分析各种可能性下医院责任的承担问题。

3.让学生模拟法律顾问团队案情讨论分析的过程,各方通过辩论、说理,阐释自己对本案的理解。

4.学生自我评价训练效果。

5.教师点评、总结训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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