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与诉讼时效

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与诉讼时效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此情况下,生产者和销售者不承担责任,但负有采取跟踪观察的义务。A.停止侵害B.消除危险C.保持侵害现状D.赔偿损失二、简答题简述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7]训练目的让学生通过训练识别产品责任免责事由及应用。

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与诉讼时效

案例引入

法院接到消费者陈某的起诉,状告某化妆品不合格,造成她脸部皮肤严重损伤,要求该化妆品厂赔偿其5万元损失。在法庭上,某化妆品厂承认陈某使用的化妆品确为该厂生产,但该产品是正在研制过程中的实验品,并没有投入市场,不清楚陈某是如何得到该化妆品的。

陈某向法庭陈述,其使用的化妆品是男朋友刘某送的,刘某是该化妆品厂的产品检验员,并告诉她该化妆品3个月后将上市销售。刘某作为证人出庭向法庭证实:①其是该化妆品厂的产品质量检验员,产品是其从成品车间偷来送给女朋友陈某的;②该化妆品不是实验品,是即将上市的正式产品。刘某当庭出示了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和该化妆品厂在下季度出售该产品的广告宣传。

法院委托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该化妆品进行技术检验。检验结果为,某化妆品厂生产的化妆品不存在对人体皮肤损害的缺陷,是合格产品。法院又请皮肤专家对受害人陈某进行皮肤测试,皮肤专家的结论是陈某皮肤属特殊的过敏性皮肤,对某些化妆品的使用具有严重过敏性。[6]

问:某化妆品厂是否应当赔偿陈某的损失?

基本理论

《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一、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的规定,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主要有:

1.产品尚未投入流通。判断产品是否投入流通,应以最初的生产者有无投入流通为准。但如果产品仍处于生产阶段或生产完毕后的运输、仓储环节,则不属于投入流通。

2.产品在投入流通领域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确切地说,就是产品虽然投入了流通,但是引起损害的缺陷在投入流通时尚不存在,或者缺陷不是在生产者的掌控下形成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此事由是国际公认的法定免责事由,属于生产者无法控制的产品致损风险。

在此情况下,生产者和销售者不承担责任,但负有采取跟踪观察的义务。当发现有致损之虞时,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民法典》第1206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产品责任中的诉讼时效是指产品缺陷的受害人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责任的时效期间。根据《产品责任法》第45条的规定,有2年及10年两种适用情形。

根据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但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仍应区别情形后适用前述《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两种时效期间。

引例解析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某化妆品厂不应承担责任。

即使化妆品已投入流通,化妆品厂也无需承担责任。检验结果证明该化妆品为合格产品,没有发现明显缺陷。皮肤专家对陈某皮肤测试后得出的结论是:陈某皮肤属特殊过敏性皮肤,所以应认定该化妆品属《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的目前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产品,故某化妆品厂同样无需对陈某作出赔偿。

相关法律法规

《产品质量法》第41、45条。

思考与练习

一、选择题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承担产品责任的方式:(  )。

A.停止侵害(www.daowen.com)

B.消除危险

C.保持侵害现状

D.赔偿损失

二、简答题

简述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

学习情境:产品责任免责事由的识别和应用

情境案例

张三是一名汽车修理工,在为李四维修货车的过程中,因货车驾驶室举升缸底座突然断裂,导致驾驶室突然倒下,将张三压伤。张三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9万元。

经张三了解,该货车的所有权人为甲公司,生产商为乙公司。于是,张三诉至法院,要求李四、甲公司、乙公司共同赔偿损失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李四、甲公司辩称:涉案车辆确系甲公司所有,但其对该车进行了正常的保养和年检;其将车辆送至张三所在的汽车修理厂进行修理,双方之间成立合同关系,在车辆修理期间发生事故,李四及甲公司并无过错;驾驶室倒下是由于张三自身操作不当引发,与李四及甲公司无关,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公司辩称:涉案车辆确系其生产,但该车出厂时系质量合格产品;案涉车辆已经使用超过4年,早已过质保期;张三在修理过程中举升驾驶室时涉嫌违规操作,未将驾驶室举升至正确位置是导致原告受伤的原因;张三受伤所产生的损失应由其雇主承担,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乙公司提供了内部自行出具的车辆检测的合格证及零部件理化检验报告,拟证明其生产的涉案车辆和零部件为合格产品。

法院查明,涉案车辆在事故发生之时,已进行了正常的年检,并办理了道路运输证,涉案车辆自购买后未进行过改装。各方当事人对于张三所受之伤害系涉案车辆的举升缸轴座托架总成零部件断裂后驾驶室向后倾倒所致的事实,均无异议。审理过程中,经法院释明后,乙公司并未对涉案车辆举升缸轴座托架总成零部件的断裂原因申请司法鉴定[7]

训练目的

让学生通过训练识别产品责任免责事由及应用。

训练方法

请同学们根据学习情境中的案例分组模拟法庭辩论过程。

实训步骤

1.根据案例需要对学生进行分组。

2.以组为单位,让学生合理细化案件细节,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分析本案中生产者能否以存在免责事由作为抗辩理由。

3.让学生模拟法庭辩论的过程,双方通过辩论、说理,阐释自己对本案的理解。

4.学生自我评价训练效果。

5.教师点评、总结训练情况。

拓展阅读

[1]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

[2]张新宝:《侵权责任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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