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引入
案例一:张三购买了某品牌的电冰箱一台。某日,张三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从电冰箱内取蔬菜时被电冰箱隔层割伤,受伤后张三在医院住院治疗12天,产生医疗费若干。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该品牌电冰箱受检项目结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存在质量缺陷。
于是,张三联系销售该冰箱的某商店,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某商店认为责任不在自身,拒绝赔偿。[3]
问:张三的损失该由谁来赔偿?
案例二:某日,张三到从事再生资源回收(废品收购)的个体工商户李四处,从废旧的轮胎中自行挑选一条轮胎,双方以150元的价格成交。随后,张三到王五开办的汽车修理部,要求将该轮胎更换到其车上。王五给轮胎充气后,正要测试压力时,轮胎突然爆炸,致使王五受伤。
因抢救及时,王五保住性命,但住院医疗共计花费三十多万元,并且因此次事故致残需继续康复治疗。
王五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三、李四赔偿各项经济损失。[4]
问:张三、李四是否应为王五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理论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四章规定了产品责任主体及承担责任方式。
一、生产者的无过错最终责任
《民法典》第1202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总的来说,生产者是指实际上或名义上从事了制造、加工产品工作的自然人、法人。包括成品生产者、零部件生产者,以及委托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工生产产品,并在产品上标记自己为生产者的准生产者。
我国法律并未作禁止同时将各个环节的“生产者”都列为一个具体案件中的被告,但在实践中往往是不现实的。所以,当“一个”产品是由“多个”零部件组合而成时,从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出发,应考虑以该产品的最终成品制作者为生产者,至于在形成成品前负责提供各种零部件的生产者,一般不属于产品的生产者。其中蕴含的理由在于,成品制作者、合成者对产品拥有决定性的作用。
二、生产者、销售者的缺陷产品责任及追偿权
《民法典》第120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销售者指从生产者或其他中间环节取得产品后,以经营为目的而将该等产品交易给消费者的主体。相对于被侵权人而言,如果销售者承担了赔偿责任,则生产者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反之亦然。
“追偿权”制度确立的目的在于方便被侵权人起诉和及时获得赔偿。但如前所述,“追偿权”对生产者及销售者而言,究其实质,是一方代替另一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并不是责任的分担或是超出承担责任比例后的追偿。
三、衔接生产与销售之间环节的第三人责任
《民法典》第1204条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本条规定的是在生产者与销售者之外,联结生产与销售两端的运输、仓储等物流环节的第三人的责任承担。虽然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无需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生产者、销售者在向被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在具体特定要件的前提下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因第三人导致的产品缺陷,被侵权人仍应向生产者、销售者追偿,而不能直接要求第三人赔偿。
四、生产者、销售者的预防性除险责任
《民法典》第1205条规定:“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结合《民法典》第1167条的规定可知,承担前述侵权责任无需以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为前提,也不要求证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存在过错,只需要达到“危及”的状态即可。
五、生产者、销售者的预防性补救责任
《民法典》第1206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本条规定生产者发现产品存在缺陷后应采取的补救措施,具体包括停止销售、警示及召回。随着人民维权意识的增强及新闻报道的增多,“召回制度”越来越为人熟知。
一般来说,召回制度可分为主动召回及被动召回两种。前者是生产者、销售者主动发起的补救行为,后者是监管机构依职权对生产者、销售者提出的强制补救要求。我国对汽车、食品等领域都设立了专项召回制度。
六、生产者、销售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0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本条规定了对存在严重过错的侵权人的加罚原则,即在已满足损害填平原则的情况下,为惩戒侵权人的严重过错行为,要求其再赔付一定金额给被侵权人。不过,本条规定仅是确立了惩罚性原则,并未对赔偿的标准作出具体的规定。
引例解析(www.daowen.com)
案例一:《民法典》第120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因此,因产品质量存在缺陷而致人损害,如消费者在使用产品过程中没有明显的不当使用行为,产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的是一种完全责任,消费者有权选择向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权利。
本案中,案涉冰箱经鉴定存在质量缺陷致使张三受到伤害,张三在使用产品过程中并无明显不当行为,张三有权请求销售产品的某商店进行赔偿。当然,某商店在赔偿后,有权向生产某品牌电冰箱的生产者追偿。
案例二:本案中,张三到李四开办的废品收购站购买废旧轮胎,说明张三清楚知晓其所购买的是废旧物品,因此其对将废旧轮胎安装到运行车辆上使用可能会出现的不安全后果是能够预见到的。由于张三对于这种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属一般侵权行为,故应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赔偿王五的各项损失。
李四作为废旧轮胎的销售人,是否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呢?由于李四出售给张三的废旧轮胎并未进行翻新,不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属于《产品质量法》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产品责任中所说的产品。因此李四不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但如果李四明知张三购买废旧轮胎的目的是安装到运行车辆上使用,仍然将废旧轮胎出售给张三,则可认为李四对于王五受伤的损害事实存在过错,构成一般侵权,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七编第四章。
思考与练习
一、选择题
陈某从某商店买回的跑步机在使用中出现故障并致其受伤。经查询得知,该型号跑步机数年前已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某商店从总经销商乙公司处依正规渠道进货。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陈某有权向该跑步机生产商索赔
B.陈某有权向乙公司、某商店索赔
C.某商店向陈某赔偿后,有权向该跑步机生产商索赔
D.某商店向陈某赔偿后,有权向乙公司索赔
二、简答题
1.简述我国法律如何确定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
2.简述产品缺陷的判断标准。
学习情境: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及其责任方式的识别和应用
情境案例
某公司是一家汽车制造商。在购置新的生产设备后,某公司开始使用其经过测试后决定使用比传统材料更便宜、更耐用且总体而言更有效的新材料来生产刹车片。
某公司知道在特别情况(温度、地面湿度、油污等)同时具备时,新刹车片材料可能存在突然失灵的微小风险,但是某公司认为此种风险最终发生很有可能仅仅是非常罕见的,而且比起新材料的一般优点来说,此种风险并不重要。在某公司所有采用了新刹车片的小轿车之产品使用说明书中,都用小字体刹车对失灵的可能性作了说明。
小丽向某公司购买了一辆采用了新刹车片的小轿车,在一次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因刹车失灵撞伤了小李。后来小丽又了解到,有人跟她一样在驾驶同款小汽车时,因刹车失灵而发生交通事故受伤。[5]
训练目的
让学生通过训练识别产品责任的责任主体,熟练掌握责任方式的确定原则。
训练方法
请同学们根据学习情境中的案例分组模拟法庭辩论过程。
实训步骤
1.根据案例需要对学生进行分组。
2.以组为单位,让学生合理细化案件细节,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分析本案中责任主体及如何承担责任。
3.让学生模拟法庭辩论的过程,双方通过辩论、说理,阐释自己对本案的理解。
4.学生自我评价训练效果。
5.教师点评、总结训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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