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引入
某物流公司从电梯销售公司购买了一套升降机,并在物流公司办公楼内进行了安装使用。一天,张某到物流公司办事,当张某刚进入升降机,尚未触动升降机内的任何按键,升降机却突然发生故障,猛烈坠落到楼下地面。
张某当即被送往医院,经治疗后被鉴定为七级伤残,前后共花费医疗费10万元。后张某要求电梯销售公司赔偿被拒绝,理由是升降机出现事故是质量问题还是操作不当造成已无法认定,无证据证明系升降机质量问题;且电梯销售公司仅仅是升降机的销售者,张某应当追究的是电梯生产厂家的责任。张某索赔无果后,遂将电梯销售公司起诉至法院。[1]
问:张某起诉电梯销售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
基本理论
一、产品责任的概念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缺陷致使他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承担他人所受损害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未定义何为“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由此可见,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属于产品,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可被视为产品。
二、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
《民法典》未对“产品缺陷”作出定义。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6条的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产品缺陷是导致出现受害人以及导致生产者、销售者需要向受害人承担责任的根源,属于物件(产品)致害而非行为(生产者、销售者)致害。
也就是说,产品责任承担的直接原因是产品存在缺陷导致发生了损害结果,而不是生产者的生产行为或是销售者的销售行为本身引起了损害结果。
(二)存在损害结果或损害风险
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四章的规定,产品责任包括损害责任与预防性责任。
1.损害责任的承担要求出现损害结果。产品责任的损害结果包括人身损害、缺陷产品外的财产损害及精神损害。
(1)人身损害包括致人死亡和致人伤残,被侵害的权益为受害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一般不包括名誉、隐私等其他人身权益。
(2)财产损害指缺陷产品之外产生的其他财物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损失的存在及范围,由受害人举证。
需要注意的是,产品责任并不包括对缺陷产品本身损害的赔偿。对于缺陷产品本身毁损所造成的损失,缺陷产品的购买者可基于合同关系向销售者追究产品质量责任。例如,甲购买的某款知名手机因严重瑕疵发生自爆,造成甲身体受伤,甲受到的损害包括购买该知名手机的损失、治疗费的损失以及精神损害。甲可以基于产品责任,要求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人身损害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也可以同时基于产品质量责任,主张手机毁损的赔偿。
精神损害是指缺陷产品给受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其伴随人身损害、具有特殊人身意义的财产损害而发生。所以有必要对受害人遭受的内心创伤给予抚慰补救。
2.预防性责任的承担要求存在损害风险。《民法典》第1205条规定:“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结合《民法典》第1167条规定可知,只要出现“危及”的情形,生产者、销售者就应承担侵权责任,并不要求“已经”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也不要求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有过错。
《民法典》第1206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条规定生产者有义务跟踪已投入流通产品的使用情况,尤其是应当及时了解、发现流通产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若了解、发现产品有缺陷的,应迅速采取补救措施。
3.产品缺陷与损害结果、损害风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产品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产品的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或损害风险之间存在关联。虽然产品责任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责任成立要件,但仍然要求缺陷产品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存在触发与被触发的关联。
考虑到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受害人往往难以对物品自身有无缺陷、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联作出确切证明,因此在例外情形中,也可以采取相当因果关系说及因果关系推定的方式来确定存在因果关系,以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
三、产品责任的请求权主体
一般情况下,确定责任承担主体的原则就是“谁致害谁担责”。《民法典》第1202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生产者作为致使损害结果发生的缺陷产品之制造者,是产品责任请求权主体的最基础性担责主体。
同时,为方便被侵权人维权,《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可以向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均提出追偿,而后再由担责后的生产者、销售者,乃至于与负责运输、仓储等的第三人,另行确定各自的“内部”责任分担。
换言之,如果导致缺陷产品出现致害结果的原因,仅局限于缺陷产品本身的话,则生产者是完全的担责主体;如果是由于包含了缺陷产品本身之外的因素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则引发该等因素的主体需与生产者共同担责,比如销售者对销售环节引发的损害负有责任,负责运输、仓储等第三人对运输、仓储环节引发的损害负有责任。
引例解析
在本案中,张某因升降机突然发生故障而严重受伤,不应被视为乘坐升降机所应面临的合理危险,因此可以认为该升降机是缺陷产品。
张某作为受害人,他有权起诉电梯销售公司,追究该公司的产品责任。因为只要是缺陷产品的受害人,就具备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充当原告的资格,不受与生产者或销售者有无合同关系的限制。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七编第四章、《产品质量法》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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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择题
1.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生产者的责任采用( )。
A.过错责任原则
B.无过错责任原则
C.过失责任原则
D.连带责任
2.甲隔壁宿舍的乙、丙到甲宿舍,强烈要求甲打开电视观看篮球比赛,甲只好照办。由于质量问题,电视机突然爆炸,甲乙丙三人均受伤。关于三人遭受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可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B.甲可要求乙、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C.乙、丙无权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D.乙、丙有权要求甲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李某用150元从甲店购买一只电热壶,使用时因漏电致李某手臂灼伤,花去医药费600元。经查该电热壶是乙厂生产的。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李某可直接起诉乙厂要求其赔偿600元损失
B.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李某只能要求甲店赔偿600元损失
C.如李某起诉甲店,则甲店的赔偿范围以150元为限
D.李某只能要求甲店更换电热壶,600元损失则只能要求乙厂承担
二、简答题
简述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学习情境:产品责任构成要件的识别和应用
情境案例
杨先生在某贸易公司购买小轿车一辆。翌年杨先生因发动机故障等原因,先后前往某汽车修理厂进行车辆维修2次,该厂为其更换发动机等部件。
不久,因发动机在甲地发生故障,杨先生在某贸易公司的甲地分店更换了发动机。在购车第三年的前6个月里,杨先生又因车辆底盘渗油等情况到某汽车维修厂维修5次,该厂为其更换滤清器、离合器等部件。
在购车后的3年多时间里,涉案车辆行车里程达12万公里,共发生3次交通事故,杨先生为此对车门、前保险杠等进行了维修。
此后,杨先生以涉案汽车存在缺陷为由,起诉请求某贸易公司、某汽车维修厂,赔偿损失6万余元。[2]
训练目的
让学生通过训练识别产品责任,熟练掌握产品责任构成要件的应用。
训练方法
请同学们根据学习情境中的案例分组模拟法庭辩论过程。
实训步骤
1.根据案例需要对学生进行分组。
2.以组为单位,让学生合理细化案件细节,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分析本案中是否存在产品缺陷,如何举证证明产品缺陷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让学生模拟法庭辩论的过程,双方通过辩论、说理,阐释自己对本案的理解。
4.学生自我评价训练效果。
5.教师点评、总结训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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