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引入
案例一:陆某是某小学三年级学生(9岁),一日趁体育课自由活动时,独自一人走出学校大门,到附近书店看书,在过马路时被王某驾驶的机动车撞倒,王某逃逸,一直未归案。陆某受重伤被路人送去医院抢救,共花费上万元医疗费。经查,该机动车为肖某所有,是王某于事故发生当日盗取的。后陆某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某小学和肖某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赔偿陆某的医疗费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89]
问:
1.肖某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2.某小学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3.原告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二:2012年4月初和4月中旬,被告开办的幼儿园先后有多名幼儿患有手足口病。因被告在预防和处置措施上不到位,既没有向有关卫生防疫部门进行汇报,也没有向入托的幼儿家长通报,导致原告在其子患手足口病后,错误地认为是患感冒,耽搁了早期治疗时间而死亡。[90]
问:被告开办的幼儿园是否需要承当相应的责任?
案例三:张某诉夏某、王某、顾某、刘某、许某及常熟市某中心小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夏某、王某、顾某、刘某、许某等5名同学(该小学在校学生,10岁),该小学具有柔道特殊训练作用的教室放有垫子、沙袋等特殊训练设施,教室呈开放状态,允许学生自由进出、玩耍,无教师看管,被告五人进入该教室将原告张某(该小学在校学生,9岁)摔落于该教室内铺设的垫子上而受伤;事故发生后,校方又未及时送医,仅是通知原告家属,将原告送至门卫,由其家属送医。事件发生在课间。
问:常熟市某中心小学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基本理论
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是指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的侵权责任。[91]
一、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构成该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损害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了人身损害,而非财产损失,并且人身受到损害的发生必须是在教育机构内的学习和生活期间,如果在已经放学后回家的路上发生人身伤害便不在本法条的保护范围内。
2.教育机构有过错。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人身损害所承担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举证责任倒置,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后,直接推定教育机构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侵害是有过错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对证明教育机构未尽责负有举证义务,但是,教育机构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则视为其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的人身损害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
3.教育机构的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教育机构未尽到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有应为而未为的不作为行为,且教育机构未尽职责导致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了人身损害,即教育机构的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二、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教育机构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归责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对教育机构的职责作了细致的规定,因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证明教育机构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教育机构要对其疏于教育、管理的不作为行为负有过错责任,承担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与教育机构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承担的侵权责任相比,两者的区别在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归于被侵权人一方;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承担的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倒置,归于侵权方。
其他构成要件同上。
三、对第三人致害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01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1.被侵害人的人身损害是第三人加害行为造成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的人身损害是第三人行为造成的,第三人是指学校教学、管理人员等学校内部人员之外的外部人员。且对被侵害人的侵害行为发生在教育机构内的学习、生活期间。
2.教育机构有过错。对于第三人造成的人身损害结果,过错方是第三人,第三人对其侵权行为独立承担全部责任。当被侵权人能够举证证明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义务,则教育机构对其未尽义务所产生的后果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该责任属于补充责任,对被侵害人的侵权责任首先是由第三人赔偿,在第三人无法确定或者第三人赔偿不足时,教育机构负担补充责任,但其所承担的补充责任的大小受限于其过错程度。
《民法典》该条文在《侵权责任法》(已失效)相应条文的基础上增加了“教育机构的追偿权”规定,使得各方责任分配更为合理。
3.因果关系。对于被侵害人的人身损害,直接原因是第三人的加害行为,间接原因是教育机构因为未尽到应尽的教育、管理义务使得第三人的加害行为能够实现。
具备以上构成要件的幼儿园、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引例解析
案例一:1.根据《民法典》第1215条的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年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所以该机动车的车主并不承担责任,应由盗窃人王某承担责任。
2.《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本案中,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3.《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该伤害如果给9岁的陆某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二:被告开办的幼儿园,在办学规模已经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况下,从业人员中没有从事卫生保健方面的老师,导致幼儿园先后有幼儿患有手足口病,被告在预防和处置措施上不到位。并且使原告在其子患手足口病时产生认识上的误解,未在第一时间送医疗机构治疗,导致其子错过最佳的治疗时机,最终造成其子患危重型手足口病死亡的后果,对此,被告具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应当对原告之子的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作为监护人应对其子患病死亡的后果负有主要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99条,教育机构在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应承担责任。但实践中教育机构往往不会成为唯一的责任主体,原因在于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并不能替代监护人的监护职责,校方承担的责任比例最终会结合具体案情来认定。
案例三:该小学对其校内设有垫子、沙袋等特殊训练设施、具有柔道特殊训练作用的教室疏于管理,致教室呈开放状态,允许学生自由进出、玩耍,无教师看管,导致被告五人进入该教室将原告摔落于该教室内铺设的垫子上而受伤;事故发生后,校方又未能及时将原告送医,而仅是通知原告家属,将原告送至门卫,由其家属送医,对事故的发生和损害后果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1199、1200、1201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
思考与练习
一、选择题
某小学组织春游,队伍行进中某班班主任张某和其他教师闲谈,未跟进照顾本班学生。该班学生李某私自离队购买食物,与小贩刘某发生争执而被打伤。对李某的人身损害,下列说法是正确的?( )[92]
A.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B.某小学应承担赔偿责任
C.某小学应与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某小学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二、简答题
1.如何认定教育机构的过错?
2.如何理解教育机构对自己不作为的过错责任?
3.简述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的类型以及归责原则。
学习情境: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识别和应用
情境案例
郑某诉谈A、谈B、罗某、九峰小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2011年3月22日下午放学后,约17时许原告郑某与同班同学王某某在被告九峰小学学前班台阶上做作业。被告谈A见原告郑某坐在台阶上做作业,便想爬到原告郑某身边与其一同做作业。被告谈A在跳起爬上台阶时不慎碰到了坐在台阶上做作业的原告郑某,致使原告郑某坠地摔断了二颗门牙。由于当时被告九峰小学无教职人员在场监管,原告郑某的监护人当即将其送往湖北省某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605元。医院诊断原告郑某由于年龄小,现在口腔没有定型,不能治疗,要到16~17岁才能治疗,现在镶牙一次需要八千多块钱,每隔五六年一次,最多十年一次。事后,原告郑某的监护人多次与被告谈A的监护人及被告九峰小学协商,二者均不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此,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①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郑某因人身损害发生的医疗费40 000元、交通费300元(酌定)、精神抚慰金5000元,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以司法鉴定结果为准。②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原告郑某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和主张,提交证据如下:
1.原告郑某及其父母亲的户籍证明、被告谈A及其父母亲的户籍证明;
2.原告郑某在武汉某口腔医院的检查记录、门诊收费发票;
3.派出所对原告郑某、被告谈A及班主任刘某某、同学王某某的询问笔录;
4.对事发现场补拍的照片。
被告谈A、谈B、罗某辩称:事情发生的时候,没有一个大人在场,现场只有3个小孩:王某某、原告郑某和被告谈A。当时原告郑某是坐在一个1米高的台阶上面,她一只脚是悬空的,本身也没有坐稳,是歪着坐在上面的。王某某他说没有看见郑某,他是听见原告郑某哭的时候回头才看见原告郑某掉到地上了。当时被告谈A并没有碰到原告郑某,是原告郑某自己没有坐稳掉到地上的,不是被告谈A的原因造成其受伤。对于原告郑某请求赔偿的数额:①医疗费应该以实际已经发生的为准。前期已经发生的605元,对真实性没有意见。原告郑某要求赔偿40 000元实际上包含后期将会发生的治疗费用。②交通费没有见到票据。③精神抚慰金没有依据,偏高。从原告郑某的陈述看,其中还包括家人的精神损失,不能在本案中起诉。
被告九峰小学辩称:对原告郑某受伤的事实无异议。但是对受伤的原因有异议,学校当时无人在场,具体经过及事发原因,请法院裁决。事发当时是属于学校的放学时间,学校已经没有义务对学生进行监管,也就谈不上一定要派教职员工到现场进行监管。事情发生后,原告郑某当时就被监护人送到医院,学校还不知道这个事情,开始是原告郑某和其他被告之间自行协商。学校知道后,对事情尽力进行了处理,还请派出所进行了调查,但派出所做的笔录中当事人的陈述有矛盾。学校已经在自己最大的责任范围内对该起事故进行了处理。对后期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被告谈A、谈B、罗某、九峰小学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93]
训练目的
让学生通过训练识别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熟练掌握教育机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应用。
训练方法
请同学们根据学习情境中的案例分组模拟法庭辩论过程。
实训步骤
1.根据案例需要对学生进行分组。
2.以组为单位,让学生合理细化案件细节,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分析本案中教育机构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3.让学生模拟法庭辩论的过程,双方通过辩论、说理,阐释自己对本案的理解。
4.学生自我评价训练效果。
5.教师点评、总结训练情况。
拓展阅读
[1]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张民安:“雇主替代责任在我国未来侵权法中的地位”,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3期。
[3]张新宝、任鸿雁:“互联网上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解读”,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
[4]张新宝、唐青林:“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载《法学研究》2003年第3期。
[5]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6]王利明:“论侵权法中的教育机构——从其侵权责任谈起”,载《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1年第3期。
【注释】
[1]案例来自http://lawyers.66law.cn/s23156769a223f_anli533893.aspx,2020年10月9日访问。
[2]案例来自邓岩、熊小琼主编:《民法原理与实务》下,暨南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87页。
[3]丁晓峰:“论侵权与违约的责任竞合”,华东政法学院2004年硕士学位论文。
[4]习题来自https://www.shangxueba.com/ask/9306683.html,2020年11月4日访问。
[5]案例来自https://dy.163.com/article/F7UMD9QD0517OOS8.html,2020年10月9日访问。
[6]张民安:“‘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抑或‘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之辨——行为人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条件的称谓”,载《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12期。
[7]杨婧:“侵权责任构成之违法性要件研究”,郑州大学2012年博士学位论文。
[8]杨婧:“侵权责任构成之违法性要件研究”,郑州大学2012年博士学位论文。(www.daowen.com)
[9]习题来自https://www.doc88.com/p-741680984344.html,2020年11月4日访问。
[10]案例来自李承华主编:《侵权责任法实务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第1页。
[11]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16页。
[12]参见杨立新:《侵权责任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51页。
[13]参见杨立新:《侵权责任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51页。
[14]参见王成:《侵权责任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9页。
[15]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17页。
[16]参见杨立新:《侵权责任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55页。
[17]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17页。
[18]习题来自https://wenku.baidu.com/view/e7daad8f8662caaedd3383c4bb4cf7ec4afeb60d.html,2020年10月6日访问。
[19]案例来自即墨司法网,http://www.jimo.gov.cn/n28356048/n5370/n5375/161215125611288424.html,2020年10月20日访问。
[20]参见杨立新:《侵权责任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57页。
[21]2011年司法考试真题。
[22]2008年司法考试真题。
[23]案例来自https://www.yulucn.com/question/4445909212,2020年10月20日访问。
[24]案例来自(2000)粤高法民终字第265号判决。
[25]参见王成:《侵权责任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58页。
[26]参见杨立楠:“侵权责任编中的公平责任客观化解释路径探析”,载《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20年第1期。
[27]本解析来源于当时案件的一审判决。
[28]案例来自https://baike.baidu.com/item/%E5%BD%AD%E5%AE%87%E6%A1%88/10702516?fromtitle=%E5%8D%97%E4%BA%AC%E5%BD%AD%E5%AE%87%E6%A1%88&fromid=6439916&fr=aladdin,2020年10月21日访问。
[29]改编自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6f7d33cb5c 5d49aab37bac8000bb5739,2021年5月28日访问。
[30]改编自https://alphalawyer.cn/#/app/tool/result/%7B%5B%5D,%7D/detail/E86D52489A7250796BD9E 0E6EAFBF795?focus=1&relation=50383621&queryId=34b1362dbed611eba5610c42a1474cae,2021年5月28日访问。
[31]张铁薇:《共同侵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93页。
[32]改编自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0c333f6fa af448c9bf97abde004704a9,2021年5月30日访问。
[33]杨立新编著:《民法案例分析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274页。
[34]改编自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217BMTKHNT2W0/index.html?s8=03&pageId=0.5594145518335389,2021年5月28日访问。
[35]改编自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217BMTKHNT2W0/index.html?s8=03&pageId=0.5594145518335389,2021年5月28日访问。
[36]改编自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4bee20bc7 1b7445aae50a9b50111ea1c,2021年5月28日访问。
[37]改编自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4d2f4598 2aea413fbca0ab03008ffd6e,2021年5月28日访问。
[38]改编自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cf877f9a48 694bcfa9deabe801833dee,2021年5月28日访问。
[39]自编案例。
[40]曾世雄:《损害赔偿法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61页。
[41]王利明、杨立新编著:《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85页。
[42]改编自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6a2a6328 dcc144a485e419b386adf5b3,2021年5月28日访问。
[43]改编自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c7b05d1 a158c49178adeabd10185eb7b,2021年5月28日访问。
[44]改编自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5354a7189 4934230959aa5c52b35c8e1,2021年5月28日访问。
[45]改编自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b6795a58e8 9c45f79e87ac3d7e4300c6,2021年5月28日访问。
[46]改编自http://blog.sina.com.cn/s/blog_62629f3c0102zjfm.html,2020年8月20日访问。
[47]改编自https://www.360kuai.com/pc/925f28c1f0eddfe49?cota=4&kuai_so=1&tj_url=so_rec&sign=360_57c3bbd1&refer_scene=so_1,2020年8月20日访问。
[48]张新宝:《侵权责任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85~89页。
[49]改编自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16-12/08/content_119386.htm?div=-1,2020年8月24日访问。
[50]张新宝:《侵权责任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111页。
[51]改编自http://china.findlaw.cn/shpc/sunhaipeichanganli/shpcal/1264701.html,2020年8月26日访问。
[52]案例来自平安陕西:“你的社会行为规范吗?”,载微信公众号“铜川中院”,上传时间:2020年9月9日。
[53]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184页。
[54]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185页。
[55]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试卷三单选第5题。
[56]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试卷三单选第24题。
[57]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184页。
[58]改编自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70354738459178630,2021年5月30日访问。
[59]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63页。
[60]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188页。
[61]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189页。
[62]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190页。
[63]案例来自于园园:“完全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意思能力之侵权责任研究——《侵权责任法》第33条为主要分析对象”,暨南大学2016年硕士学位论文。
[64]案例来自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190页。
[65]案例来自https://www.66law.cn/laws/123438.aspx,2021年5月30日访问。
[66]案例来自邓岩、熊小琼主编:《民法原理与实务》下,暨南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13页。
[67]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192页。
[68]邓岩、熊小琼主编:《民法原理与实务》下,暨南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15页。
[69]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195页。
[70]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试卷三单选第21题。
[71]案例来自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748340.html,2020年10月29日访问。
[72]案例来自法航律师团:“个人劳务关系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载微信公众号“法窗小语”,上传时间:2017年9月3日。
[73]杨立新:《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197页。
[74]案例来自“承揽合同纠纷中承揽人受伤定作人不应承担责任”,载微信公众号“合同法律”,上传时间:2017年4月10日。
[75]张新宝:《侵权责任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第175页。
[76]案例来自山丹县人民法院孟儒海:“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致第三人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定作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载微信公众号“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上传时间:2020年7月7日。
[77]案例来自吴甘露:“承揽关系是不是定作人逃避侵权责任的无敌盾牌”,载微信公众号“江岸法宣”,上传时间:2019年7月11日。
[78]案例来自“网络直播性侵,平台该担责吗”,载微信公众号“坝上娱乐”,上传时间:2020年9月27日。
[79]案例来自史鸣岐:“网络直播平台对侵权行为应承担更高的责任和义务”,载搜狐网:https:www.sohu.com/a/379183826_120060011,2020年3月11日访问。
[80]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卷三单选第23题。
[81]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试卷三单选第24题。
[82]案例来自http://www.tpflzx.com/a/kehuanli/zhidaoanli/2018/1225/735.html,2020年10月29日访问。
[83]案例来自“持刀砍人,菜刀何错之有?丢刀商场被判担责,是没搞清法律上的安全保障义务和侵权纠纷因果关系”,载微信公众号“烟语法明”,上传时间:2018年9月11日。
[84]邓岩、熊小琼主编:《民法原理与实务》下,暨南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18页。
[85]张新宝:《侵权责任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78页。
[86]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试卷三多选第60题。
[87]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试卷三多选第67题。
[88]案例来自“酒店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载搜狐网:https://www.sohu.com/a/124483813_603775,2017年1月17日访问。
[89]案例来自邓岩、熊小琼主编:《民法原理与实务》下,暨南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13页。
[90]案例来自高地律师事务所:“教育机构侵权责任分析”,载微信公众号“高地律师”,上传时间:2019年6月25日。
[91]张新宝:《侵权责任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82页。
[92]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试卷三单选第23题。
[93]改编自https://www.110.com/panli/panli_47620505.html,2020年10月27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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