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民法原理与实务·侵权责任编:侵害安全保障义务的违法责任

民法原理与实务·侵权责任编:侵害安全保障义务的违法责任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过错性质,是未尽注意义务的过失,不包括故意。安全保障义务人有作为的义务,应当做好事前的保障措施以防止损害发生,损害发生后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即安全保障义务人有积极作为的法定义务。对于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民法原理与实务·侵权责任编:侵害安全保障义务的违法责任

案例引入

案例一:2015年11月25日晚6时许,毛某因与其前男友感情纠纷,便萌生报复社会的想法,毛某来到某路步步高商场里的步步高超市(归步步高商场所有),拿了2把菜刀并放在随身携带的花色提包内,未付款就从超市进口处离开超市,未受步步高商场工作人员的阻拦。随后毛某在商场里持刀砍向被害人胡某头部、背部数下,被害人胡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江西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毛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发病期。[83]

问:步步高商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什么?

案例二:马某英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座椅区等候时,未注意到座椅腿,从而被座椅腿绊倒受伤。后经鉴定,顾客未注意到座椅腿,是因为座位间距不符合标准。

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理论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于进入该场所的消费者、活动参与者(被组织者)所承担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如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84]

一、安全保障义务人对自己过失的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对自己过失的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关于此部分内容的规定,相较于《侵权责任法》(已失效),增加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作为责任主体。

构成该责任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1.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过错。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过错性质,是未尽注意义务的过失,不包括故意。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认定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被侵权人只要证明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即可直接推定被告具有过错,对于证明自己(被告)没有过错这一事实的证明责任归于安全保障义务人,若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则不承担侵权责任;若不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则承担侵权责任。

2.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履行作为义务。安全保障义务人有作为的义务,应当做好事前的保障措施以防止损害发生,损害发生后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即安全保障义务人有积极作为的法定义务。

3.被侵权人的损害。被侵权人遭受了实际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例如身体受损、生命安全受损,以及因此带来的精神损害,也包括财产的损失。

4.安全保障义务人不作为与被侵权人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安全保障义务人履行了安全保障的义务,则损害结果可以避免或者减轻,则认为存在因果关系,反之,则认为不存在因果关系。[85]

二、安全保障义务人对第三人致害的补充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对第三人致害的补充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相较于《侵权责任法》(已失效),《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人向造成损害的第三人追偿的权利。这使得关于场所和责任主体的规定更加全面,增加追偿权更有利于平衡各方利益和责任。构成该责任需具备以下要件:

1.损害是由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即对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害是由安全保障义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直接造成。

2.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失。安全保障义务人在其负有保障义务的区域,有保障区域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的义务,其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预防损害的发生,以及在损害发生后采取有效的方式控制损失的扩大。但对于其保障义务,也仅限于其自身能力可以达到的程度和范围。比如,对于“9·11”等恐怖活动带来的突然性暴力事件,就不能要求酒店老板做到防止该暴力事件给顾客带来人身和财产损害。

3.被害人遭受损害。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

4.因果关系。导致被侵权人损害的直接原因是第三人的加害行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履行不到位仅是间接原因,即第三人的加害行为是独立的,给被害人带来的损害也是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人对于因其没有履行好相应的义务、没有有效地防止损害的发生负有相应的责任。

对于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是指,在赔偿责任履行的顺位上,第三人及其他应当负责的人(如监护人)先履行赔偿责任,对于不能履行的部分,由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充履行,而该补充履行的部分,并不是补充履行剩余的全部,而是仅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当的那部分补充责任。

引例解析

案例一:步步高商场疏于管理和防控,对其销售的菜刀(2把)被毛某盗出而未发现,所以未尽到足够谨慎的注意义务,步步高商场这种疏于防范的过失构成了精神病患者毛某杀人结果的先决条件,该不作为行为是前因,与毛某杀人行为作为近因,共同形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步步高商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显然存在过错,所以应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案例二:受害人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办理业务时摔倒受伤。受害人在座椅区等候时,未注意到一般客户均注意到的座椅腿的明显妨碍,而摔倒受伤。受害人作为成年人,自身具备一定的危险防范意识及能力,其应对摔倒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另外,因该座椅前后间距标准不适用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受害人的损害后果。该后果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的过失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可酌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1198条。

思考与练习

一、选择题

1.梁某与甲旅游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梁某参加甲公司组织的旅游团赴某地旅游。出发前15日,梁某通知甲公司,因出差无法旅游而由韩某替代自己跟团旅游。旅游行程进行到一半,甲公司不顾韩某反对,将其旅游业务转给乙公司。乙公司组织游客参观某森林公园,该公园所属观光小火车司机因操作失误致火车脱轨,韩某遭受重大损害。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86](www.daowen.com)

A.即使甲公司不同意,梁某仍有权将旅游合同转让给韩某

B.韩某有权请求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C.韩某有权请求某森林公园承担赔偿责任

D.韩某有权请求小火车司机承担赔偿责任

2.小偷甲在某商场窃得乙的钱包后逃跑,乙发现后急追。甲逃跑中撞上欲借用商场厕所的丙,因商场地板湿滑,丙摔成重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87]

A.小偷甲应当赔偿丙的损失

B.商场须对丙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C.乙应适当补偿丙的损失

D.甲和商场对丙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二、简答题

1.简述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法理依据。

2.简述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侵权责任的承担。

三、思考题

1.如何认识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与种类?

2.如何理解安全保障义务人“相应的补偿责任”?

学习情境: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构成要件的识别和应用

情境案例

20××年××月××日,莫某入住被告酒店××号房间,邀请朱某和朱某男友邓某在房间玩。次日0时10分许,莫某在被告酒店房间与其前男友唐某在通电话过程中发生争吵,随后唐某来到被告酒店房间,用脚将房门踢开后,掏出所携带的刀具朝坐在电脑桌处的邓某捅了一刀,朱某见状马上跑出房间,邓某受伤后也从该房间跑了出去。随后,唐某用刀在莫某胸口捅了两刀,莫某当场死亡。案件发生后,酒店前台服务员打了“110”电话报警并打了“120”急救,酒店值班经理兼保安在见到受伤的邓某跑下来后打电话告知了酒店负责人,之后将受伤的邓某送往医院救治。唐某逃离现场。

被告酒店在公共区域内均安装了监控设备,在前台处能通过监控设备看见整个酒店的公共区域,房门安装了电子门锁。被告酒店前台服务员陈述莫某被杀案当晚从监控视频中看见唐某踢房门,亦听见了踢门的声音,但没有马上告知酒店值班经理。事发后,某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唐某已死亡,撤销莫某被杀案。莫某的家属未能从唐某处获得经济赔偿。莫某的家属即本案二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莫某死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258 402元。[88]

训练目的

让学生通过训练识别并熟练掌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应用。

训练方法

请同学们根据学习情境中的案例分组模拟法庭辩论过程。

实训步骤

1.根据案例需要对学生进行分组。

2.以组为单位,让学生合理细化案件细节,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分析本案中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3.让学生模拟法庭辩论的过程,双方通过辩论、说理,阐释自己对本案的理解。

4.学生自我评价训练效果。

5.教师点评、总结训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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