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网络侵权责任规定及民事权益保护

网络侵权责任规定及民事权益保护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这一条文是对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己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规定,属于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网络侵权中侵犯的权益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等民事权益。这一规范,被称为网络侵权责任避风港原则的反通知规则。

网络侵权责任规定及民事权益保护

案例引入

案例一:2020年6月10日,网传“DD司机性侵直播”引发舆论强烈关注。最后却发现,这是一场营利直播行为。根据警方调查结果,网传视频中车某涛、郜某琦为夫妻关系,二人公开进行色情表演。两人并非DD司机,但以“DD司机、女乘客”为噱头吸引他人观看并牟利。

2020年6月11日19时20分许,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某网约车公司工作人员报警称,在网上看到有网友微博举报疑似“DD司机性侵直播”事件。公安部门迅速进行核查。经查,犯罪嫌疑人车某涛(男,22岁,长葛人)郜某琦(女,21岁,卫辉人)二人系夫妻关系。

2020年6月10日凌晨,二人以盈利为目的,在车某涛名下的白色长安车内,通过车某涛手机上安装的某非法直播平台APP,以网约车司机迷奸女乘客为标题,公开进行色情表演,吸引他人观看,挑战社会公序良俗,突破道德底线,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2020年6月15日,DD出行正式起诉“性侵视频”表演者及其直播平台。[78]

问:DD出行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被支持?

案例二:2018年2月14日,豆子公司签约主播冯某在豆子公司经营的直播平台进行在线直播,直播平台用户可以购买虚拟币和礼物进行打赏。直播期间冯某播放了歌曲《恋人心》,时长约1分10秒。直播结束后,主播将直播过程制作成视频并保存在直播平台上,观众可以回放观看和分享。中国音像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经歌曲《恋人心》的词曲作者授权,可对歌曲《恋人心》行使著作权,它认为豆子公司及其主播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对歌曲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著作权使用费3万元及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开支12 600元。[79]

问: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基本理论

网络侵权是指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各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我国《民法典》第1194~1197条对此作了详尽的规定。

一、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自己责任

《民法典》第1194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修改了关于网络侵权的一般规定,拆分原《侵权责任法》第36条,将第1款的内容作为《民法典》第1194条,同时增加了后半段“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增加了网络侵权条文数量,同时规定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连接,其他法律包括《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中涉及网络侵权的相关规定。

这一条文是对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自己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规定,属于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网络侵权中侵犯的权益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等民事权益。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实施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一)通知与反通知规则

1.通知与取下制度。《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规范,被称为网络侵权责任避风港原则的通知规则。

网络侵权作为互联网时代的产物,其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以及责任承担方面也与传统侵权责任类型有所区别。其特点在于互联网的虚拟性和快速性,由此带来的影响就是,行为人一旦实施侵权行为,信息传播时间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泛,同时行为人身份隐匿性好,给权利人维权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例如,某些娱乐新闻网站常常贴出内容为某某当红明星的隐私新闻,以此博得网民眼球,获得大量点击率。此类新闻一旦引起一定效应,对该明星的名誉可能产生不可估量的后果。受害人发现此行为后,一般会立即通知该网站,请求立即删除相关信息。如该网站立即删除相关信息,则该网站履行了通知规则的义务;如该网站不及时进行处理,任由网民转发传播,那么该网站应当对危害扩大部分承担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该责任须满足以下要件:

(1)被侵权人及时通知。通知,要求被侵权人在得知自身权益遭受侵害时,及时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求其及时删除相关信息,防止危害结果继续扩张。有效的通知方式应当为提交正式的书面通知,内容应当包含:被侵权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地址、要求删除的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虽然相关法条没有明确通知的方式,笔者认为应当包括可以等同于书面通知的其他通知方式如电子邮件通知,如无法及时提供书面通知,可先采用口头通知方式,之后补充相关书面材料。

(2)未采取必要措施。该构成要件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受害者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删除、撤回、阻止网络使用者访问该信息。反之,如未采取相关措施,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还应注意的是,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仍未能阻止危害的扩大,则不对此承担责任。

2.反通知制度。《民法典》第1196条规定:“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这一规范,被称为网络侵权责任避风港原则的反通知规则。

《民法典》关于“反通知”规则的规定,使得各方的权利义务更为平衡。

通知规则与反通知规则的区别在于通知主体不同。反通知规则下,侵权人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未侵犯他人权益,而被侵权人的通知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撤销行为是对自身的权益的侵犯,因而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恢复。

无论是通知规则抑或是反通知规则,均属于网络用户的权利。通知规则是受害人认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的维权依据,通过要求“取下”进行权益的维护,而反通知规则则是通过要求“恢复”进行抗辩。

(二)已知规则

《民法典》第1197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如何认定“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对构成要素有所规定:

1.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动方式对侵权网络信息以推荐、排名、选择、编辑、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处理;

2.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

3.该网络信息侵害人身权益的类型及明显程度;

4.该网络信息的社会影响程度或者一定时间内的浏览量;

5.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预防侵权措施的技术可能性及其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

6.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或者同一侵权信息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

7.与本案相关的其他因素。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时,负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义务,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是对损害结果的放任。因此,对该侵权结果承担连带责任,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责任。

引例解析

案例一:《民法典》第1194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车某、郜某谎称自己为DD司机与女乘客,并直播色情淫秽表演,该行为严重侵害了DD出行平台的声誉,车某、郜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95条第1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第1197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直播平台没有在接到“通知”后履行取下义务,则对因没有取下而产生的损失扩大部分与车某、郜某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直播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侵权行为,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善尽监督、管理的必要义务,则其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二:网络直播平台与签约主播约定,直播产生的音频作品的知识产权归平台所有,同时平台从用户在线观看直播、回放直播视频时对网络主播的虚拟打赏中盈利。所以,豆子公司既是直播平台服务的提供者,也是直播平台上音视频作品的权利人和受益者,对其平台上的侵害著作权行为不应当仅限于承担“通知——删除”义务。豆子公司应当对直播及视频内容的合法性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对平台上直播及视频的制作和传播中发生的侵权行为,除履行“通知——删除”义务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应当判决被告豆子公司赔偿原告音著协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www.daowen.com)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1194、1195、1196、1197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3、14、15、16、17、20、21、22、23、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思考与练习

一、选择题

1.甲、乙是同事,因工作争执甲对乙不满,写了一份丑化乙的短文并发布在丙网站,乙发现后要求丙删除,丙不予理会,致使乙受到的损害扩大。关于扩大损害部分的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80]

A.甲承担全部责任

B.丙承担全部责任

C.甲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D.甲和丙承担按份责任

2.甲到乙医院做隆鼻手术效果很好。乙为了宣传,分别在美容前后对甲的鼻子进行拍照(仅见鼻子和嘴部),未经甲同意将照片发布到丙网站的广告中,介绍该照片时使用甲的真实姓名。丙网站在收到甲的异议后立即作了删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81]

A.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应承担按份赔偿责任

C.乙医院侵犯了甲的姓名权

D.乙医院和丙网站侵犯了甲的姓名权和肖像权,但丙网站可免于承担赔偿责任

二、简答题

1.试述通知规则以及知道规则下的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承担。

2.试述通知规则与知道规则在适用上的关系。

学习情境:网络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识别和应用

情境案例

威海A生活家电有限公司诉永康市B工贸有限公司、浙江C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3号):

原告威海A生活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诉称:永康市B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未经其许可,在C商城等网络平台上宣传并销售侵害其ZL200980000002.8号专利权的产品,构成专利侵权;浙江C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在A公司投诉B公司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应与B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请求判令:①B公司立即停止销售被诉侵权产品;②B公司立即销毁库存的被诉侵权产品;③C公司撤销B公司在C平台上所有的侵权产品链接;④B公司、C公司连带赔偿A公司50万元;⑤本案诉讼费用由B公司、C公司承担。

B公司答辩称:其只是卖家,并不是生产厂家,A公司索赔数额过高。

C公司答辩称:①其作为交易平台,并不是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主要经营方或者销售方;②涉案产品是否侵权不能确定;③涉案产品是否使用在先也不能确定;④在不能证明其为侵权方的情况下,由其连带赔偿50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其公司业已删除了涉案产品的链接,A公司关于撤销B公司在C平台上所有侵权产品链接的诉讼请求亦不能成立。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6日,A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共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红外线加热烹调装置”的发明专利,并于2014年11月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980000002.8。该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记载:“①一种红外线加热烹调装置,其特征在于,该红外线加热烹调装置包括:托架,在其上部中央设有轴孔,且在其一侧设有控制电源的开关;受红外线照射就会被加热的旋转盘,作为在其上面可以盛食物的圆盘形容器,在其下部中央设有可拆装的插入上述轴孔中的突起;支架,在上述托架的一侧纵向设置;红外线照射部,其设在上述支架的上端,被施加电源就会朝上述旋转盘照射红外线;上述托架上还设有能够从内侧拉出的接油盘;在上述旋转盘的突起上设有轴向的排油孔。”2015年1月26日,涉案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变更为A公司。涉案专利年费缴纳至2016年1月15日。

2015年1月29日,A公司的委托代理机构北京商专律师事务所向北京市海诚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其委托代理人王某、时某在公证处的监督下,操作计算机登入C网(网址为http://www.tmall.com),在一家名为“益某康旗舰店”的网上店铺购买了售价为388元的3D烧烤炉,并拷贝了该网店经营者的营业执照信息。同年2月4日,时某在公证处的监督下接收了寄件人名称为“益某康旗舰店”的快递包裹一个,内有韩文包装的3D烧烤炉及赠品、手写收据联和中文使用说明书、保修卡。公证员对整个证据保全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制作了(2015)京海诚内民证字第01494号公证书。同年2月10日,A公司委托案外人张某向C网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上传了包含专利侵权分析报告和技术特征比对表在内的投诉材料,但C网最终没有审核通过。同年5月5日,C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由其代理人刁某在公证处的监督下操作电脑,在C网益某康旗舰店搜索“益某康3D烧烤炉韩式家用不粘电烤炉无烟烤肉机电烤盘铁板烧烤肉锅”,显示没有搜索到符合条件的商品。公证员对整个证据保全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制作了(2015)浙杭钱证内字第10879号公证书。[82]

训练目的

让学生通过训练识别网络侵权责任,熟练掌握网络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应用。

训练方法

请同学们根据学习情境中的案例分组模拟法庭辩论过程。

实训步骤

1.根据案例需要对学生进行分组。

2.以组为单位,让学生合理细化案件细节,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分析本案中网络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3.让学生模拟法庭辩论的过程,双方通过辩论、说理,阐释自己对本案的理解。

4.学生自我评价训练效果。

5.教师点评、总结训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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