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引入
2009年7月,刘某某和张某口头约定,刘某某给张某装修旺旺园KTV,张某提供材料,刘某某提供工具,张某给刘某某支付装修费10 000元。装修时张某未审查刘某某是否具有装修资质。施工中,张某未限定刘某某每天的工作时间,只是约定20日内必须完成装修工程。刘某某为了赶工期,每天雇2~3人装修,张某每天去装修现场两三次,监督装修质量,由于张某的督促,刘某某有时要加班到晚上12点。后来刘某某在装修中被坠落的不锈钢钢板划伤左手掌,被送到医院就诊,住院治疗17天,经诊断其左手第2~5指屈肌腱断裂,经鉴定为十级伤残。现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3.9万元。庭审中张某辩称,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不是雇员损害赔偿纠纷,故刘某某在承揽作业中造成的损失不应由其赔偿。[74]
问:对于刘某某的损害,张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多少?为什么?
基本理论
承揽关系在承揽合同中确定,承揽人与定作人是承揽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承揽人,又称“承揽方”,是指承揽合同中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独立完成约定工作并向对方交付工作成果的当事人。定作人,即与承揽人签订承揽合同的相对方,到期按照合同约定要求承揽人给付工作成果的当事人。
《民法典》第1193条规定了承揽关系中的侵权责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承揽人的侵权责任
承揽关系不同于雇佣关系,虽然承揽人要依照承揽合同的约定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相应的工作,但是承揽人工作的场地、使用的设备均由承揽人所有,工作人员的配备管理也由承揽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进行,承揽工作是有独立性的,并不依附于定作人。因此,一般情况下,承揽人在承揽工作过程中造成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应当适用一般的侵权责任规则,由承揽人独自承担,定作人对侵权结果没有过错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定作人的侵权责任
一般情况下,承揽过程中产生的侵权责任,按照侵权责任编的一般规则,定作人不予承担。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赔偿责任。即定作人在一般情况下不承担侵权责任,在特殊情况下(存在过错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定作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且对于“过错”的认定应当是基于主观的过失,而非故意。所谓“定作过错”,是指在定作过程中,没有尽到检验、核查的谨慎义务导致项目损失,或者定作内容不合法等情况,在缔约时以及在缔约后,定作人因未善尽相应的定作义务而导致的过错;所谓“指示过错”,是指定作人发出的指示存在错误或者违法、违规情况,例如定作人的指示不符合安全管理法的规定;所谓“选任过错”,是指在承揽人的选择上没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核查、筛选,导致承揽人选任不当,例如,选择的承揽人不符合相关资格、资质的要求。[75]
若定作人具有以上的过错,且其过错行为与侵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则定作人要对其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过错责任的大小与其过错的程度、过错所引起的损害结果相一致。
引例解析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即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双方地位平等,承揽人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力独立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一定报酬。
本案中刘某某与张某之间口头约定:刘某某给张某装修旺旺园KTV,张某提供材料,刘某某提供工具,张某给刘某某支付装修费10 000元。装修中张某没有限定刘某某每天的工作时间,但约定20日内必须将旺旺园KTV装修好。可见刘某某在本案中提供的不是劳务,而是“将旺旺园KTV装修好”这一劳动成果,同时刘某某根据劳动量自己决定人员安排,其不受张某控制、支配,具有人身独立性。故刘某某与张某之间的纠纷属于承揽合同纠纷,并且张某在装修时没有审查刘某某是否有装修资质,就雇佣其装修,所以张某在对承揽人的选任上有过失。故对刘某某在装修过程中受伤要求张某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1193条。
思考与练习
一、选择题
A为B特向C定作一件特制玻璃杯。订货单上,A指示C将玻璃杯交给B,并将订货情况告知B。玻璃杯制好后,C委托D将玻璃杯交给B,D不慎将玻璃杯摔坏。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
A.B有权要求C承担违约责任
B.B有权要求D承担侵权责任(www.daowen.com)
C.A有权要求D承担侵权责任
D.A有权要求C承担违约责任
二、简答题
1.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在什么情况下对承揽人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2.承揽关系中,承揽人所承担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学习情境:承揽人、定作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识别和应用
情境案例
案例一:2018年,被告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计划搭建一座彩钢工棚。因被告王某某以前为被告某公司做过活,某公司遂找到王某某,让王某某找些人搭建彩钢工棚。于是王某某找到原告等五人开始搭建彩钢工棚。2018年9月15日14时40分许,在搭建彩钢工棚过程中,被告王某某用铲车将原告等人往彩钢工棚屋顶运送时,因未及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致使原告从倾斜的彩钢工棚屋顶滑落,造成原告腰部及双足受伤。
为此,原告提起诉讼并要求:①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17 352.53元;②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涉诉费用。[76]
案例二:2018年9月,江岸区塔子湖街某小区业主童某将自己的别墅交给王某装修。装修期间,临时雇员徐某在搬运装修材料过程中不慎从别墅二楼尚未安装的电梯口跌入地下一层,经送医抢救治疗2个月后,于2019年3月6日不治身亡。各方当事人对事实经过认识基本一致,但在赔偿金额和责任承担问题上产生纠纷。[77]
训练目的
让学生通过训练,掌握承揽关系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应用。
训练方法
请同学们根据学习情境中的案例分组模拟法庭辩论过程。
实训步骤
1.根据案例需要对学生进行分组。
2.以组为单位,让学生合理细化案件细节,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分析本案中承揽关系中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3.让学生模拟法庭辩论的过程,双方通过辩论、说理,阐释自己对本案的理解。
4.学生自我评价训练效果。
5.教师点评、总结训练情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