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个人劳务损害责任,民法原理与实务·侵权责任编

个人劳务损害责任,民法原理与实务·侵权责任编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基本理论个人劳务责任,是指在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由于执行劳务活动造成他人损害,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承担替代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由此可见,对于提供劳务方因劳务造成的他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接受劳务方承担替代责任。《民法典》第1192条第1款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个人劳务损害责任,民法原理与实务·侵权责任编

案例引入

2015年10月15日,唐某跟随陆某到某公司,为某公司安装电灯、电箱。某公司的员工黄某操作铲车,将站在货叉上的唐某与陆某抬升至高处,以便安装电灯。操作过程中,货叉突然下降,致唐某摔下受伤。唐某受伤后进行治疗,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认为“被鉴定人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因工作中从高处坠落致双侧跟骨粉碎性骨折、双侧舟骨骨折(以右侧为重),目前双足跟不能着地行走,相当于双侧足纵弓丧失功能,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分别评定×××伤残;并构成工伤×××伤残,酌情给予伤后休息180日,护理90日;择期实施内固定拆除术,酌情给予休息60日,护理30日。”[72]

问:

1.唐某的雇主是谁?

2.某公司是否应对唐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基本理论

个人劳务责任,是指在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由于执行劳务活动造成他人损害,接受劳务一方应当承担替代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73]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了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一、构成要件

1.存在个人劳务关系。构成个人劳务侵权责任的基础是: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存在个人劳务关系,该劳务关系不同于用人单位与个人间的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首先,要求双方均为自然人,若接受劳务方为单位组织则不属于个人劳务关系范畴;其次,提供劳务的一方提供劳动服务,接受服务一方因获得劳动服务而实现自身的价值的满足,从而给付提供劳务方相应的报酬。

2.具有一定支配权。依照个人劳务合同的约定,接受劳务方购买了提供劳务方的劳动力,提供劳务方须按照接受劳务方的要求与指示进行劳动服务,接受方对提供方有一定的支配权。

3.提供劳务服务导致损害发生。个人劳务侵权责任的直接侵权人是提供劳务方,接受劳务方承担的侵权责任是替代责任。接受劳务方仅通过劳动服务获得收益,根据公平责任原则,其仅对该劳动服务造成的侵权责任担责,不承担超出约定的劳动服务范围外产生的侵权责任。因此,这就要求侵权损害必须是提供劳务方因提供劳务造成的。这是对接受劳务一方的保护,防止责任扩大化。

接受劳务方承担替代责任的劳动服务范围是指在其指示授权范围内的活动,超出授权范围、没有明确授权的,如果其行为与授权范围内的劳务行为相一致,则视为合理的劳务行为。超越职权、擅自委托、违反禁止要求、借用机会等行为均不属于合理劳务服务的行为。

二、责任承担

1.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92条第1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由此可见,对于提供劳务方因劳务造成的他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接受劳务方承担替代责任。但同时也规定了接受劳务方的追偿权,在其承担替代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这是对接受劳务一方的保护,对内接受劳务方仅对提供劳务一方一般过失的侵权后果担责,不对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重大过错侵权后果承担责任,在对外履行完侵权责任后,对内享有追偿权。

2.造成提供劳务方损害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92条第1款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的内部关系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双方按照自己的过错程度及对后果的作用承担相应的责任。

3.第三人造成提供劳务方损害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192条第2款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对于第三人致害的侵权责任,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为保护提供劳务一方的权益,赋予其向接受劳务一方请求一定补偿的权利。接受劳务一方在给予补偿后,可以在其补偿数额范围内向实际侵权的第三人追偿。

引例解析

1.本案唐某是应陆某的安排,从事本案的电灯安装工作,也是从陆某处领取工钱。综上,唐某的雇主为陆某。

2.根据《民法典》第1192条第2款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唐某的损伤因第三人黄某造成,唐某有权利向用工人某公司或者第三人黄某请求赔偿,但黄某又因为执行工务造成他人损害,因此,黄某的责任由其用人单位某公司替代承担,但是,若可以证明黄某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某公司可以向黄某追偿。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119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5条。(www.daowen.com)

思考与练习

一、选择题

甲请乙做家庭保姆,保姆乙在买菜后回家途中,不慎骑车将丙撞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的过错,承担全部责任

B.甲乙形成了个人劳务关系

C.乙因提供个人劳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用人者甲承担替代责任

二、简答题

1.个人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2.个人劳务关系中,因第三人造成的损害,责任如何分担?

学习情境:个人劳务关系中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识别和应用

情境案例

2010年10月14日,魏某雇井某拉玉米,在拉玉米回家途中,魏某坐在井某的农用车上,行驶至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地区周口村村口时被路上设置的限高杆刮下致伤。魏某被送往北京市房山区中医医院(以下简称房山中医医院)治疗。魏某与井某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遂魏某诉至法院。

训练目的

让学生通过训练识别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熟练掌握该责任构成要件的应用。

训练方法

请同学们根据学习情境中的案例分组模拟法庭辩论过程。

实训步骤

1.根据案例需要对学生进行分组。

2.以组为单位,让学生合理细化案件细节,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分析本案中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3.让学生模拟法庭辩论的过程,双方通过辩论、说理,阐释自己对本案的理解。

4.学生自我评价训练效果。

5.教师点评、总结训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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