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监护人责任及受托人责任

监护人责任及受托人责任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监护人责任是对实际侵权人的替代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89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丙的监护人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2万元。

监护人责任及受托人责任

案例引入

小明6岁,其父母长年在外打工,将小明的监护权委托给其爷爷。一日,小明的爷爷带小明外出玩耍时,小明和小华发生口角并动手推了小华,造成小华摔倒致头部受伤,住院花费医疗费2万余元。之后,小华的父母要求小明的爷爷承担全部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在场的人能够证明,小明与小华发生争吵时,小明的爷爷在一旁玩手机,未及时制止。[52]

问:请问对小华造成的损害责任应如何承担?

基本理论

一、监护人责任

监护人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自己的行为致人损害,由行为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53]

我国《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了监护人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民法典》第1068条规定:“……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其中的“依法”,就是指本条规定)。

(一)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必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精神病人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注意的是:被监护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具有违法性,且不能是他人利用被监护人实施侵权行为。

2.过错。监护人因疏于教养、管理、监护而承担过错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过错只能是过失,而不能是主观上的故意。

3.因果关系。首先,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即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其次,监护人未善尽监护义务的过错与损害结果亦有因果关系,这种关系是间接的因果关系。

(二)责任承担

1.监护人承担过错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我国监护人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并以公平分担损失责任为补充。[54]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则直接推定监护人有未善尽监护责任的过失,这是其构成侵权责任的过错要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即监护人对证明自己已善尽监护责任负有举证义务,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善尽义务没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注意不得免除),不能证明自己善尽义务无过错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责任是对实际侵权人的替代责任。实际侵权人是被监护人,而非监护人,监护人因与被监护人的特殊法定关系,而替代被监护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对于被监护人实施侵权行为后产生的侵权责任,被监护人有财产的,应当先用其个人财产予以赔偿,对于尚不足偿还的部分,由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如果被监护人没有财产的,则监护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3.监护人责任以公平分担损失责任为补充。对于监护人可以证明自己已经善尽监护义务,没有过错的,根据《民法典》规定,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对于被监护人造成的损失,由监护人与受害人共同分担。

二、受托人责任

关于委托监护情况下侵权责任的规定,是对司法解释进行吸收后新增加的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部分内容因与新法规定抵触而失效)第7条第1款: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明确了受托人的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

《民法典》第1189条规定了委托监护时监护人的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构成要件

1.存在确定的委托监护关系。监护人与实际监护人有委托与被委托的民事法律关系,监护人将监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委托给受托人,在委托期间,由受托人暂时代为监管,受托人负有一定的监管职责。

2.委托期间发生损害事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害行为须发生在委托监管期间,造成的损害可以是人身损害、精神损害,也可以是财产损害。

3.因果关系。一方面,实际侵害人的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客观、相应的因果关系;另一方面,委托人的未善尽监管义务也是导致损害结果的间接原因,有间接的因果关系。

(二)责任承担

1.监护人责任。对被监护人造成的损害,监护人承担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

2.委托人责任。委托人仅在其未善尽被委托的监管义务时,才有监管不力的过错,承担与其过错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只能向委托人主张该部分侵权责任,而不能主张侵权人造成的全部侵权责任。

引例解析

小明6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是小明的法定监护人,其父母将监护职责委托给其爷爷,此时,其爷爷为委托人。根据《民法典》第1189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小明对小华造成的侵权责任: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应当由小明的父母赔偿,小明的爷爷在监护过程中玩手机,没有善尽监护职责,对小明造成侵权结果有过错,因此,应当承当与其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1188、1189条。

思考与练习

一、思考题

1.监护人责任为自己责任还是替代责任?(www.daowen.com)

2.监护人承担责任是否要求被监护人存在过错?

二、选择题

1.高中生钱某于1980年9月2日出生。1998年6月1日在校将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2000元。钱某毕业后进入一家炼钢厂工作。1999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55]

A.钱某承担、因钱某诉讼时已满18周岁,且有经济能力

B.钱某之父承担,因钱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未满18周岁,没有经济能力

C.主要由钱某之父承担,钱某适当赔偿

D.主要由钱某承担,钱某之父适当赔偿

2.甲的儿子乙(8岁)因遗嘱继承了祖父遗产10万元。某日,乙玩耍时将另一小朋友丙的眼睛划伤。丙的监护人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2万元。后法院查明,甲已尽到监护职责。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56]

A.因乙的财产足以赔偿丙,故不需用甲的财产赔偿

B.甲已尽到监护职责,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C.用乙的财产向丙赔偿,乙赔偿后可在甲应承担的份额内向甲追偿

D.应由甲直接赔偿,否则会损害被监护人乙的利益

三、案例分析题

章某、涂某均为未成年人,某日二人潜入原告赵某家盗取原告的金饰品。二人取得饰物后无处隐藏,又怕被人发现,在花园中挖了一个坑,将其埋入地下。破案后,二人引领警察到该地起获赃物,发现埋的金饰品已经被人盗走。其监护人在申诉中主张自己没有疏于监护过失,但无法证明。[57]

根据案情分析:章某、涂某的监护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为什么?

学习情境:监护人责任构成要件的识别和应用

情境案例

符某在人行道行走时,因人行道上有车在卸货,就走到非机动车道上。此时蔺某婵驾驶电动车去福利工厂上班,撞上符某,符某在治疗过程中病情恶化而死亡。

蔺某婵因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后,经司法鉴定,蔺某婵被认定为自幼患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查明:蔺某婵被残疾人联合会批准为智力四级残疾,监护人为刘某(配偶),后蔺某婵与刘某离婚,蔺某婵及其儿子与其父母共同生活。

符某家属向法院起诉,后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认定蔺某婵向符某法定继承人符某一等3人赔偿35万元。由于蔺某婵无财产可供赔偿。符某一等3人向法院申请蔺某婵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判决认定:宣告被申请人蔺某婵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蔺某(蔺某婵父亲)为被申请人蔺某婵的监护人。

符某家属要求蔺某婵的监护人蔺某承担35万元的赔偿责任。蔺某称,交通事故发生前蔺某婵正常工作,具备日常生活能力。蔺某婵在交通事故时的认识和控制能力受损,但并不影响她对民事行为的辨认能力,宣告蔺某婵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判决不具有溯及力,只能从该判决后认定蔺某婵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此前蔺某婵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58]

训练目的

让学生通过训练,掌握监护人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应用。

训练方法

请同学们根据学习情境中的案例分组模拟法庭辩论过程。

实训步骤

1.根据案例需要对学生进行分组。

2.以组为单位,让学生合理细化案件细节,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分析本案中对符某造成的损害责任如何承担。

3.让学生模拟法庭辩论的过程,双方通过辩论、说理,阐释自己对本案的理解。

4.学生自我评价训练效果。

5.教师点评、总结训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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