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民法典》损害赔偿编规定详解

《民法典》损害赔偿编规定详解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二章专章对损害赔偿予以规定。几乎所有已经发生的损害,都可以通过损害赔偿这一方式予以一定程度的弥补。根据损害客体的不同,可以将损害赔偿分为三类: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不具有人身意义的财物受损,即使数额特别巨大,也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损害赔偿编规定详解

案例引入

家住甪直镇甫港村的孙老先生要在小区的婚庆礼堂为女儿办喜酒,聘请李大厨为厨师。李大厨提供餐具、厨具,并负责在小区礼堂厨房烧菜,此外,还有孙老先生安排的人员在厨房门口洗碗、洗菜。2016年5月14日先办了20桌,次日婚宴,中午办了36桌,晚上办了28桌。

但婚宴过后,陆续有近30名宾客出现恶心、呕吐、腹泻等食物中毒症状。5月16日,区疾控中心对这起食物中毒事件进行了调查。经过对8样遗留的婚宴菜品进行检测,在鸦片鱼及鳕鱼菜品中检测出副溶血性弧菌。调查报告显示:首发病例于5月15日23点30分,末例病例发病时间为5月16日7点。根据流行曲线,推论出此次事件平均潜伏期约为8小时,可疑餐次为5月15日晚餐。疾控中心认定,这是一起副溶血性弧菌引起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原因为食品加工不当造成副溶血性弧菌污染食品。

女儿的喜酒就这样办砸了,还害得一众亲朋好友上吐下泻,孙老先生一纸诉状将李大厨告至法院,认为李大厨加工海鲜不当,发生宾客食物中毒事件,应承担责任,要求他赔偿其支付给中毒宾客的医疗费、慰问金等1万余元。另外,女儿婚宴发生这样不吉利的事情,对自己全家造成了精神创伤,孙老先生的老伴自从中毒事件后每夜失眠,以泪洗面,甚至去看了心理医生,孙老先生要求李大厨赔偿老伴看心理医生的诊金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49]

问:

1.对于已经发生的人身损害,应当用何种方式进行赔偿?

2.孙老先生的老伴是否能够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3.孙老先生老伴看心理医生的诊金是否应由李大厨支付?

基本理论

损害赔偿是非常重要的一种侵权责任方式,是几乎所有被侵权人的诉求之一,也是绝大多数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二章专章对损害赔偿予以规定。

一、损害赔偿的概念

损害赔偿,是指侵权责任人通过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方式对被侵权人的损害予以救济的侵权责任方式。几乎所有已经发生的损害,都可以通过损害赔偿这一方式予以一定程度的弥补。根据损害客体的不同,可以将损害赔偿分为三类: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

二、人身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人身损害意味着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受到损害,这种损害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但是为恢复健康所支出的费用却可以。造成残疾、死亡等不可恢复后果的,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也并不是对健康和生命的赔偿,而是在充分考虑被侵权人负有抚养、赡养义务的人如何继续生活的前提下,对失去劳动力的家庭的经济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按照这一计算方式,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死亡赔偿金之间存在较大差额,虽然赔偿不针对人的生命,而是对家庭损失劳动力的弥补,但还是引起了社会较大的不满,引发“同命不同价”的争论。《民法典》第1180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同一侵权行为致死但赔偿金额差距过大容易引发死者亲属不满,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本条规定更多的是考虑对死者亲属情绪的安抚。

《民法典》第118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侵害人身权益导致财产损失的,一般应按照财产损失数额计算。如财产损失难以确定,可以以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计算数额,比如侵害他人肖像权,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计算,可以以侵权人利用他人肖像获得的经济利益计算。如果被侵权人的损失与侵权人的利益均无法确定,则由法官进行自由裁量。这种情况往往是人身权益受损导致的可得利益的丧失。比如甲与乙为同一家公司的同事,多次竞争同一个晋升名额,甲捏造事实在公司内部散播诋毁乙名誉的谣言,导致乙落选,甲的获益与乙的损失都很难确定数额,如乙向法院提起诉讼,则由法院根据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三、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判断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条款,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1.能够得到损害赔偿的精神损害,是人身权益损害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损的结果。不具有人身意义的财物受损,即使数额特别巨大,也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能够得到损害赔偿的精神损害,是严重的精神损害,一般的或轻微的精神损害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人身权益受损所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损所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构成要件存在差异。侵害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导致的精神损害,要求侵权人的主观态度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一般的过失不需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侵害人身权益导致的精神损害,则对侵权人的主观状态没有此类限制。这一点体现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于人身权益保障有所倾斜,法律主体对于他人人身权益的尊重相较于对他人财产权的尊重负有更多注意义务。

四、财产损失赔偿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这里所说的财产,包括各类财产权益,如物权、知识产权股权等。侵害的方式包括物理损坏、侵夺占有,影响所有物使用、不法利用他人智力成果等。[50]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被侵权人已有财产的减少,间接损失指被侵权人可得利益的丧失。对于直接损失的赔偿,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采用的是完全赔偿的原则。对于间接损失,则采用合理赔偿的原则,即间接损失的计算,必须是合理的,不能无限扩大。比如,陈×将房子借给朋友王某居住,约定1年期,期满后,陈某与方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该房屋租给方某,但王某迟迟不肯腾房,导致陈某无法履行合同收取租金。陈某因王某不肯腾房导致的租金损失即为间接损失,可以要求王某赔偿。如甲摔坏乙的一个玉镯,当时市价1000元,但乙提出有个朋友丙曾经说愿意以2000元购买这个玉镯,要求甲赔偿2000元,则不能得到支持。

五、损害赔偿金的支付方式

《民法典》第1187条规定:“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损害赔偿金分期支付方式,主要是为了解决“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问题。当侵权人要支付巨额赔偿金,却没有一次性支付的能力时,要求其一次性支付可能带来负面的社会效应,造成为了救济一方当事人而使另外一方当事人陷入无法维持正常生活之困境的后果。分期支付损害赔偿金一般要求侵权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作为对及时足额支付每期赔偿金的保证。

引例解析

1.《民法典》第118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本案中,宾客食物中毒、身体健康受损的结果已经发生,侵权人对于受害人的健康是无法弥补的,只能承担受害人为恢复身体健康、回到正常生活状态所支付的费用,也就是赔偿食物中毒宾客因中毒事件受到的损失。对于已经发生的人身损害,应当用损害赔偿的方式承担责任。

2.《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孙老先生的老伴不是宾客中毒事件的被侵权人,也不是聘请李大厨的主体(不是违约行为的被侵害人),李大厨并没有侵害孙老先生老伴的人身权益。孙老先生的老伴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3.孙老先生的老伴每天失眠、以泪洗面,需要进行心理干预治疗,花费了心理治疗的费用。此费用的发生与李大厨对宾客的人身损害行为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但一般认为这一间接损失超出了合理范围,不能获得损害赔偿。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1179、1182、1183、1184、11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思考与练习(www.daowen.com)

一、选择题

1.下列属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的有:(  )。

A.医疗费 B.营养费 C.交通费 D.护理费 E.住院伙食补助费

2.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的项目包括:(  )。

A.抢救的费用 B.丧葬费 C.死亡赔偿金 D.救治期间的护理费

3.以下何种情况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

A.小丽最喜欢的一条裙子被小陈刮破,小丽非常伤心

B.小丽奶奶留给小丽的遗物被小陈故意损坏,导致小丽患上抑郁症

C.小丽的前男友小陈传播小丽的裸照,导致小丽患上抑郁症

D.小丽下班路上遇小陈遛狗,狗突然扑向小丽,虽然被小陈及时拉住,但小丽吓了一跳

二、简答题

1.简述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

2.简述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

三、论述题

谈谈你对直接财产损失与间接财产损失的理解。

学习情境:损害赔偿方法的应用

情境案例

杜某(88岁)与陈某(小学学生)系同村村民,2019年1月4日在双方住房附近的街道上,陈某将杜某撞倒在地。杜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①心房纤颤;②右股骨粗隆间粉碎性骨折。花费医疗费人民币2121.85元。半年后,卫生所再次诊断为右下肢骨折,合伴感染。同年8月17日,杜某去世。杜某亲属要求陈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的各项损失。陈某一方称,陈某是要去上学时发现杜某躺在水沟里,主动上前要把她扶起来,根本没有撞倒杜某,其行为完全是助人为乐。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1月8日,被告陈某的祖父陈甲出具一张便条交原告收执,该便条载明:“经征求某意见,不报警私了,一切后果由我自负。2019年1月8日陈甲。”2019年1月10日,杜某之子杜乙出具一张收据交陈甲收执,该收据载明:“今收到第二监护人陈甲现金壹仟伍佰元整,因其孙撞倒杜某造成骨折。(前收据已由陈甲烧掉,以本据为准)。收款人:杜乙2019.1.10”。

杜乙欲向法院起诉,聘请律师王丙。[51]

训练目的

让学生通过训练学会适用损害赔偿这一责任方式,能够对赔偿额进行计算。

训练方法

请同学们根据学习情境中的案例分组模拟杜乙与律师王丙,双方共同商讨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及计算方式。

实训步骤

1.根据案例需要对学生进行分组。

2.以组为单位,让学生合理细化案件细节,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本案损害赔偿的项目及计算方式。

3.让学生模拟律师与当事人沟通的过程,计算赔偿的项目及具体数额,律师针对案件的重点难点问题向当事人释疑。

4.学生自我评价训练效果。

5.教师点评、总结训练情况。

拓展阅读

[1]张新宝:《侵权责任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

[2]程啸:《侵权责任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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