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引入
案例一:A工厂实行封闭式管理,四周围墙高2米,员工平日休息时间不得私自外出,如有急事外出,需要向领导书面申请。某天,李某上班时间接到女朋友电话约其中午见面吃饭。邻近中午时,李某向车间主管谎称上厕所,借机翻墙出去见女友,打算吃完午饭后,再偷偷回去公司上班。李某饭后翻墙偷回公司的时候,双手没有抓牢墙头,从高空摔落地面,导致左胳膊骨折。
问:
1.A工厂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为什么?
2.李某遭受的损害如何处理?
案例二:2018年,A公司与李某签订《玉石加工劳务外包合同》,将三个车间的玉石加工任务交由李某承包,并安排李某在A公司车间工作,双方约定,李某聘用的人员进入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A公司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和支付方式及时支付李某劳务费用,结算时有权要求李某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李某负责选招身体健康、遵纪守法的员工,负责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负责给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李某的员工在A公司工作时出现任何事故与A公司无关。合同签订后,李某组织员工进行生产。2018年11月14日22时许,李某雇佣的张某与一起干活的王某发生争执,在王某对张某殴打过程中致张某倒地右手骨折。伤愈后,张某以A公司、李某、王某侵权为由诉至法院。[38]
问:
1.A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2.李某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责任?
案例三:张三是某职业足球队的职业球员,在参加职业联赛的一场比赛时,为了阻挡对方球员李四的进攻,奋起铲球,铲断球的同时导致李四左腿骨折,通过观看比赛录像判断,张三并非故意将李四铲伤。
问:
1.张三是否应当对李四的受伤承担侵权责任?
2.如果张三借铲球机会,故意铲伤李四,张三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案例四:张三与李四系邻居,双方曾因李四家建房产生矛盾,后经调解解决。2017年8月6日晚8时许,李四的女婿王五驾车与赵某来到张三家北门口,准备质问张三。下车后,王五与赵某敲张三家北门,张三因不认识王五和赵某,遂询问二人有什么事,但王五等始终未表明身份,张三拒绝开门。王五、赵某踹开纱门,闯入张三家过道屋。张三被突然开启的纱门打伤右脸,从过道屋西侧橱柜上拿起一铁质摩托车减震器,与王五、赵某厮打。张三用摩托车减震器先后将王五和赵某头部打伤,致赵某轻伤一级、王五轻微伤。其间,张三的妻子电话报警。[39]
问:
1.张三对赵某、王五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果是否承担责任?
2.赵某、王五对张三财产(纱门)造成的损害是否承担责任?
3.如果赵某、王五被张三赶出门外,停止打架,自行准备离开时,张三再次用减震器对其二人殴打,并造成进一步损害,张三是否属于自助行为?
案例五:张三和李四是好友,某日两人饮酒过多发生争吵,继而互殴,最终导致李四受伤,李四治伤住院期间共计花费人民币10 000元,并未造成伤残,为此,李四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张三支付医疗费10 000元。
问:
1.张三与李四互殴导致李四受伤,是否应当对李四受伤承担侵权责任?
2.张三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3.如果张三也被李四打伤,产生治疗费5000元,张三应当如何主张?
案例六:2019年9月5日,邓某在县城东边沟钓鱼时,因鱼竿触及上方高压电缆导致其触电受伤,后经入院抢救,治愈出院后,邓某将某电力局起诉至法院,要求电力局赔偿。庭审中,邓某与电力局共同指定某司法鉴定机构对邓某进行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五级伤残。
问:
1.电力局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电力局对邓某的侵权诉讼有无抗辩理由?
基本理论
侵权责任的免除或减轻是指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有依法律规定不应承担责任或者可以减轻责任的特定事由,应当免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或者减轻其侵权责任,主要包括以下侵权责任免除或减轻的情形:
一、受害人故意
《民法典》第1174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自己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此种结果的发生。如果受害人故意造成自己损害而让他人承担责任,有违公平。
受害人故意导致损害发生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受害人之损害完全由其故意行为导致,即受害人故意的行为是其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免除责任。例如:乙偷偷到甲的鱼塘用电捕鱼,他清楚这种行为对自己生命健康具有危险性,乙在偷鱼时被电死,甲作为鱼塘老板无需承担责任。另一种是,受害人之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和加害人故意共同导致的,加害人不能免除责任,但可以减轻责任。例如:乙偷偷到甲的鱼塘用电捕鱼,他清楚这种行为对自己生命健康具有危险性,甲发现乙偷偷电鱼便用竹竿打受害人,受害人反抗时导致电瓶漏电被电死,此时甲只能减轻责任而不能免责。
二、第三人过错
《民法典》第1175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第三人的过错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类为损害发生完全由第三人的过错导致,此时责任由第三人全部承担;第二类为对于损害的发生,第三人的过错是部分原因,此时行为人可以减轻责任。第二类又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与行为人构成分别实施充足原因侵权,第二种情况是与行为人构成分别实施非充足原因侵权,这两种情况下行为人与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也有所不同,详见本书之前内容。
第三人侵权的法律特征如下:
1.责任主体是一般侵权关系的侵权人和被侵权人之外的人。第三人是过错的主体,造成损害的过错不属于加害人和受害人的任何一方。
2.第三人的行为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
3.在责任后果上是免除或者减轻加害人责任。
例如,某公交车司机在驾驶公交车时,车上一乘客丁某突然上前抢夺其方向盘,致使车辆翻入河中,导致车上两名乘客受伤,丁某应当就其过错行为承担责任,公交车公司可以免除责任。
再如,甲驾驶摩托车在路上行驶,乙超速驾驶汽车与甲相向而行。甲在路的拐弯处突然发现丙违规停放在路边的汽车,为了躲避路边停放的汽车,甲急忙向左避让转到了对面车道,与乙驾驶的汽车迎面相撞,导致甲受伤。乙超速驾驶车辆的行为与丙违规停放车辆的行为共同导致了甲的受伤,由于第三人丙有过错,乙对甲的损害责任的承担可以减轻。
三、自甘风险
自甘风险是指“被害人原可以预见损害之发生而又自愿冒损害发生之危险,而损害结果真不幸发生”。[40]
此前《民法通则》(已失效)、《侵权责任法》(已失效)均未对自甘风险制度加以规定,《民法典》第1176条增加了自甘风险的法律规定,明确了:“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1198条至第1201条的规定。”
首先,自甘风险仅适用于文体活动,而非所有活动;其次,该类文体活动具有普通人可以意识到的潜在风险;最后,参加人意识到此类文体活动的潜在风险,受害人的行为表明其自愿参加该文体活动。
自甘风险构成要件为:
1.受害人参加的是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受害人需是在参加文体活动中受到伤害,而非所有社会活动。
2.受害人明知或可以预见其所参加的文体活动有一定风险。受害人参加文体活动前是知晓该活动的风险的。如果参加者不知道或不能预见该活动的风险,就无从谈论甘愿承担风险的问题,所以也就不构成自甘风险。此处对可以预见的判断标准应当结合每个参加人的个人认知,不能机械地要求达到一般人的普遍认知,例如参加足球比赛,参加者都是职业运动员,根据其认知,完全可以预见该项体育活动存在一定的身体损害的风险。
3.受害人自愿参加。受害人出于自己的意愿参加,而不是被强迫、胁迫、欺骗而参加,也对潜在的风险自愿承受。
4.不存在《民法典》第1176条所规定的例外情形。如果其他参加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适用自甘风险之规定,侵害人此时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免除的是其他参加者的责任,不免除活动组织者的责任,这里要予以说明。
四、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形下,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施加扣押、约束或其他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41]
根据《民法典》第1177条规定,构成自助行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须是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遭受侵害的须是合法权益,而非非法权益。例如,甲在乙开设的赌场里面赌钱,输钱后甲方无钱支付,乙便扣留甲的手机和身份证。这时甲的行为就不是自助行为,因为赌债并非合法债务,属于非法权益。
2.遭受不法侵害具备情事紧迫且无法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条件。
首先,须满足公权力无法及时救济的条件。公权力救济是原则,自助行为属于自力救济,是公权力救济缺位的补充,因此应当有严格的适用条件,防止自力救济的滥用,避免以暴制暴的行为成为普遍现象。其次,被害人应对不法行为的发生具有紧迫性,若不采取自助行为会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例如,甲到乙的饭店内吃饭,甲吃完饭后未付款便想离开,乙扣留其钱包不让其离开,此时乙的行为符合自助行为的紧迫性要件,因为甲一旦离开,乙很难再找到甲,并要求其支付餐费。
3.不得超过必要限度。是否属于必要限度应当结合自助行为的目的来理解,如果是扣押他人财产,应足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为限。如果超出必要限度,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如在承揽加工纠纷中,甲为乙加工10张桌子,乙方没有按约定支付剩余的5%款项,甲以此为由扣留了全部桌子不交付给乙,导致乙的饭店没有按时开张,给乙造成很大损失,此情况下,甲的行为就超出了必要限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行为人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紧迫侵害,针对这一非法侵害采取必要措施,在必要限度内采取的防卫措施。
《民法通则》(已失效)第128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已失效)第30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民法典》综合各方意见后,沿用了《民法总则》的规定,《民法典》第181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通常而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有:
1.必须有侵害事实存在。防卫的前提是有侵害存在,侵害在先,防卫在后。
2.侵害正在进行且有紧迫性。正当防卫要求防卫的是正在发生的侵害,如果侵害尚未发生或者侵害已经结束,此时就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而且该侵害需要有紧迫性,如果不及时实施防卫行为,就会造成更大损害。
3.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必要限度是指防卫的行为达到足以有效制止侵害的程度即可,如果超出该必要限度,就构成防卫过当,行为人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六、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免受更大的损害,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造成他人少量损失的紧急措施。
《民法通则》(已失效)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已失效)第31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民法典》第182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通常而言,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有:
1.须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害。
2.须是针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而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如果损害尚未发生或者已经结束,则不能采取紧急避险行为。
3.到来的危险必须有紧急性。如果到来的危险没有紧急性,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解决,就不能采取紧急避险行为。
4.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实施紧急避险的行为人应当尽可能地减少损害,保全更大的合法利益。
例如,一个身高1米的小孩掉到一个1.5米高盛满水的瓷缸里面,旁边的小伙伴无法将其拉出瓷缸,便用石头将瓷缸砸碎救出小伙伴,这便属于紧急避险,因为小孩的生命受到紧迫威胁,不采取砸缸的办法,小孩随时可能溺死。但如果一个1.5米的小孩掉到1米高盛满水的瓷缸里面,旁边的小伙伴将缸砸碎,这便不属于紧急避险,因为小孩的生命没有受到紧迫的威胁,施救的人有充足的时间采取其他办法将其救出,而无需砸坏瓷缸。
七、过失相抵
过失相抵也称为与有过失,是指由于被侵权人有过失存在,而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相关法律规定还有第1175条和第1178条。
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也有过错的,让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显然不妥,而应当按照侵权人与被侵权人的过失程度,将损失赔偿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配,从而减少侵权人的赔偿数额。
1.过失相抵规则的法律特征。
(1)被侵权人的行为是同一损害发生的原因之一。被侵权人的行为与侵权人的行为共同作用产生了一个损害后果,产生的损害后果及程度,受害人的行为是共同原因之一,如果没有受害人的行为,就不会出现损害后果或者出现的损害后果小于现状。
(2)被侵权人的行为须为不当行为。被侵权人的行为对损害结果的产生或加大起到了积极作用,而非阻止损害结果的产生或者对损害后果的减小起到积极作用。例如:甲侵入乙家中,欲杀害乙,乙发现后用家中物品与之搏斗,最终将甲赶走,在搏斗中,损坏了家中财物,乙是为了避免更大损失的产生而采取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并非不当行为,甲就不可以以过失相抵的抗辩理由,减轻自己对乙的人身和财产的侵权责任。(www.daowen.com)
(3)被侵权人的过错必须对于同一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同一损害是指损害结果不可分割,属于一个整体;如果可以分割,与被侵害人过错没有因果关系的损害后果或扩大的损害后果,就不适用过失相抵原则。例如:甲与乙素有间隙。甲的仓库内分开存放A、B两堆布匹,乙分别向两堆布匹纵火,当甲发现时,A堆布匹已经燃烧殆尽,B堆布匹尚有一大半未被烧毁。甲知道是乙纵火后,故意不将未燃烧的布匹移走,待在现场看所有布匹都烧毁,那么甲的行为对A堆布匹损害后果是没有过错的,乙不能对A堆布匹的损害以过失相抵理由进行抗辩。但甲没有积极挪开B堆尚未燃烧部分的布匹,导致损失扩大,甲的该行为对损失扩大具有过错,乙可以以过失相抵理由进行抗辩。
2.过失相抵的适用规则。过失相抵在本质上就是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有过错,其也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从而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如何确定被侵权人承担的责任比例,应当从被侵权人的过错行为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对于损害后果的原因力比例大小来判断。原因力大小要综合各个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各个侵权行为对损害后果的作用力大小和因果关系的紧密程度以及公平原则等因素来判定。
3.过失相抵在无过错责任案件中的适用。过失相抵规则适用于过错责任案件,也适用于无过错责任案件。但在无过错责任案件中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应当有法律明确规定。如《民法典》第1240条关于高度危险活动致害责任的规定,明确了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民法典》第1245条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规定,明确了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但《民法典》第1247条关于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损害责任,则并未规定免责事由,不可适用过失相抵规则。
引例解析
案例一:1.本案中,A工厂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李某受伤与A工厂的管理、安全生产等义务无关,李某受伤是其自己造成的。A工厂作为管理人,虽负有厂区内安全注意责任以及安全生产责任,但义务的确定应限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范围之内。A工厂已经明确了工人外出的流程,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充分预见攀爬高墙的危险性,其在明知或应知翻越高墙有可能受伤的情况下,仍然私自攀爬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A工厂根据《民法典》第1174条规定,无需承担责任。
2.李某受伤是由李某自己行为导致的,所以李某受伤的损害后果应由李某自己承担。
案例二:本案中,A公司与李某签订《玉石加工劳务外包合同》,将玉石加工工作承包给李某,双方之间形成了承揽合同关系。李某雇佣张某从事玉石加工工作,双方之间形成了雇佣关系。张某与A公司之间既无法认定为形成了劳动关系,也无法认定为形成了雇佣关系。本案中,张某的受伤是由王某行为所致,并非因劳务活动形成的伤害,与其所从事的劳务没有因果关系。作为接受劳务一方的李某,无法预见王某对张某的伤害行为的发生,李某对张某的受伤没有过错,不应对张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与A公司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A公司对张某的受伤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张某要求A公司和李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例三:1.张三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李四作为一名职业足球运动员,应当清楚足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和人身危险性,出现人身受伤事件属于正常现象,每个参与人都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也处于危险当中。行为人张三不违反运动规则,不存在过失,根据《民法典》第1176条不属于侵权行为,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2.若张三故意踢伤李四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三作为参与人,违反足球运动规则,故意铲伤李四,对李四造成身体损害的后果,其对损害后果的产生有过错,根据《民法典》第1176条的规定,张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四:1.张三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张三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被害人王五、赵某于天黑时,未经允许强行踹开纱门闯入张三家过道屋。在本人和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不法侵害威胁的情况下,张三为制止不法侵害,将王五、赵某打伤,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分析,首先,王五、赵某已经闯进张三家中进行施暴,符合不法侵害正在发生的要件;其次,张三如果不进行正当防卫,其财产将遭受严重损害,且该损害难以弥补,符合紧迫性的要件;第三,张三只是将王五和张某赶出家门,并没有实施进一步伤害,其阻止自己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目的实现,且未超出实现该目的的限度,符合未超过必要限度的要件。综上可知,张三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2.赵某、王五毁坏张三财产(纱门),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赵某、王五二人实施损坏纱门的行为,具有过错,且已经造成纱门毁坏,二人的侵权行为与纱门毁坏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二人构成共同侵权。
3.如果赵某、王五被张三赶出门外,停止打架,自行准备离开时,张三再次用减震器对其二人殴打,并造成进一步损害,张三的后续行为便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张三后续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必要限度。正当防卫的本意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张三将二人赶出家门,已经达到目的,张三继续殴打二人的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
案例五:1.李四的受伤是由张三的加害行为造成的,以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张三实施了加害行为;张三故意实施加害行为,具有过错;李四的身体受伤,产生了损害后果;李四遭受的损害后果与张三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李四的受伤是由张三的行为造成的,所以张三对李四的受伤构成侵权。
2.张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李四的受伤是与张三互殴导致的,李四对于互殴行为也有过错,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所以,由于李四也有过错,张三对李四的侵权责任可以适当减轻。
3.如果张三同时被李四打伤,产生治疗费5000元,张三可以向李四提起诉讼,李四承担侵权责任。由于张三自身也有过错,李四对张三的侵权责任可以适当减轻。
案例六: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不受侵害,从事高压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240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本案中,受害人邓某作为成年人,擅自在高压线下钓鱼,且未尽到自身安全保护义务,导致自身触电受伤,存在重大过失,其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故其应承担主要责任,而供电局没有在高压线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和围蔽设施,未能尽到经营者的管理责任,应承担次要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1173、1174、1175、1176、1177、1178、1239、1240条。
思考与练习
一、选择题
1.甲在乙经营的酒店进餐时饮酒过度,离去时拒付餐费。乙不知甲的身份和去向。甲酒醒后回酒店欲取回遗忘的外衣,乙以甲未付餐费为由拒绝交还。对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
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C.是自助行为
D.是侵权行为
2.侵权民事责任中,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有可能提出的事由有( )。
A.受害人过错
B.自助行为
C.紧急避险
D.正当防卫
3.甲驾驶机动车正常行驶,路上遇到乙和丙吵架,乙见有车过来,故意将丙推到路中,甲反应不及,将丙撞伤,对丙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单独承担责任
B.甲和乙承担连带责任
C.乙单独承担责任
D.甲和乙承担按份责任
4.小王是一名舞蹈演员,受广州某文化公司的邀请参加该公司举办的跨年晚会。上台跳舞时,舞台倒塌导致小王受伤,经查,舞台是由广州某文化公司委托广州某会展公司搭建的。对小王损害后果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小王属于自甘风险,应自行承担责任
B.舞台是广州某会展公司搭建的,应由广州某会展公司承担责任
C.广州某文化公司是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由广州某文化公司承担责任
D.应由广州某会展公司与广州某文化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5.甲是专门以“碰瓷”为业的混混,通过故意引发与车辆相撞来骗取赔偿金。某日,甲见对面来车,便突然跳到路中央,由于车辆驾驶员武某躲避不及,将甲撞成重伤。关于甲的损害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
A.由武某承担全部责任
B.由甲与武某按照过错程度按份承担责任
C.武某不承担责任
D.武某承担补充责任
6.下列情况表述正确的是( )。
A.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免除侵权人责任
B.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
C.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
D.被侵权人有多个损害,被侵权人对其中一个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就全部损害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7.武某入住某养老院。2016年9月1日下午3点,武某午休起床,由于养老院房间地板有水,武某滑倒。养老院将武某送至医院抢救,经检查武某右腿骨折,医院告知武某需要做手术,武某拒绝,并私自离开医院,自行回家养伤,致自己病情恶化,再次送医院抢救时,医院只能对其进行截肢。下列选项中哪一项是对本案正确的分析( )。
A.武某对自身损害的发生负有全部责任
B.养老院应当对武某损害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但对损失扩大的部分不负责任
C.养老院与李某平均承担责任
D.养老院应对损害发生负赔偿责任,但因为武某有过错,根据过错相抵原则,可以适当减轻养老院责任
二、简答题
1.简述自甘风险的法律特征。
2.简述自甘风险的责任承担方式。
3.简述第三人过错的构成要件。
4.简述自助行为的构成要件。
5.简述过失相抵的法律特征。
6.简述过失相抵的适用规则。
学习情境:掌握侵权责任免除的情形和应用
情境案例
案例一:2018年6月1日上午9时,张三驾驶私家轿车搭载李四由南向北行驶,行驶到事发路段,为避让由东往西从施工出口上路左转弯的被告王五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向右猛拐而致轿车撞到路边树木,并致其与李四受伤,轿车受损,王五驾车驶离现场。此事故经公安局交警大队调查,无法查明事故成因,事发路段施工标段是由某工程公司承接,施工现场未提供在事故当天交叉路口设置有警示标志的现场照片或影像资料,该公司请王五用他自己车辆拉土方。[42]
案例二:2018年6月16日,A公司向B公司购进高度危险物甲醇30吨,并要求B公司送货上门。2018年7月10日,B公司委托C公司运输甲醇到A公司厂区。由于天气过热,A公司采购经理陈某要求B公司押运员武某等气温稍低时再卸料,遂后陈某离开现场。但武某未听从安排,自行连接管道向A公司储料罐卸料,武某在卸料开始后,就离开现场。一小时后,陈某散步路过,看到运输甲醇的车辆正在卸料,将甲醇错卸至了甲苯储罐内,随即要求武某停止卸料。后经过鉴定,A公司遭受的损失达到10万元。经调查发现,A公司在事件过程中,存在错误,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36号令公布,2015年第77号令修正)的规定,未对甲醇和甲苯储罐区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和安全评价;未对本单位生产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制定外来承运商的管理制度,缺乏对于承运商资质、运输人员的资质、入厂安全教育等方面的管理的情况。对于A公司的损失,A公司应当如何主张,B公司与C公司有没有责任及抗辩理由。[43]
训练目的
通过实训,使学生进一步理解侵权免责、减轻的类型,掌握侵权免责、减轻的认定及责任承担方式。能够结合实际案例,准确运用相应侵权免责、减轻理由进行抗辩。
训练方法
1.案例讨论。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讨论,学生之间可以对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展开辩论,老师进行点评。
2.阅读相关书籍,深度掌握。
实训步骤
1.根据案例需要对学生进行分组。
2.以组为单位,让学生开展讨论,分析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对案件是否涉及免责、减轻事由,以及涉及何种免责、减轻事由进行深度思考。以上问题的结论形成书面意见。
3.各小组派代表发言,阐释本组讨论的意见。如各组意见出现分歧,组织展开辩论。
4.学生自我评价训练效果。
5.教师点评、总结训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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