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实施非充足原因侵权详解

实施非充足原因侵权详解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基本理论一、分别实施非充足原因侵权的含义及法律规定分别实施非充足原因侵权,指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且每个侵权行为都不能单独的造成被侵权人的损失,而必须是这些行为共同作用才能造成最终的结果。A.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B.侵权人之间需有意思联络C.每个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D.造成同一损害后果二、简答题1.简述分别实施非充足原因的侵权的概念。

实施非充足原因侵权详解

案例引入

2008年8月6日,赵某与A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赵某购买A公司开发建设的某大厦中的一套公寓。合同签订后,赵某用首付加按揭的方式向A公司支付购房款。2008年10月8日,A公司向赵某交楼。2008年12月30日晚上8点,该大厦发生火灾,赵某屋内物品被烧毁。消防局调查后认定起火原因为:武某燃放的烟花落在该大厦11层室外平台上,引燃铺设在平台上的塑料草坪,造成墙体外表面装饰保温材料燃烧。由于该大厦外墙保温采用了可燃材料,起火后火势迅速蔓延,消防局据此出具了《火灾事故认定书》。事后,消防局委托了专业检测机构对大厦材料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该大厦使用的绝热材料以及塑料草坪均不合格。[36]

问:

1.本案的侵权人有哪些?

2.各侵权人应当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理论

一、分别实施非充足原因侵权的含义及法律规定

分别实施非充足原因侵权,指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且每个侵权行为都不能单独的造成被侵权人的损失,而必须是这些行为共同作用才能造成最终的结果。

我国在《民法通则》(已失效)中并没有分别侵权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被修改)中对此作了明确规定。该解释第3条第2款(已失效)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已失效)在立法时吸纳了分别实施非充足原因侵权的规定,在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1172条基本沿用了《侵权责任法》(已失效)的该条规定,只是将其“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修改为了“平均承担责任”。

二、分别实施非充足原因侵权的构成要件

(一)须是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

这一要件与分别实施充足原因侵权中“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的含义相同,要求数个侵权行为相互之间是独立的,不存在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168条共同侵权规定的情形。

(二)造成同一损害后果

这一要件与分别实施充足原因侵权中“造成同一损害”的含义也是一样的,如果数个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可以明显区分,则应当适用单独侵权或共同侵权的规定。

(三)每个侵权行为都符合独立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每个侵权行为都满足独立的侵权责任构成,都与损害后果具有关联,但每个侵权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后果。

(四)每个单独的行为都不足以导致全部损害结果发生

每个侵权行为都不能单独的造成被侵权人的损失,而必须是这些行为共同作用才能造成最终的结果。

三、承担责任的形式

分别实施非充足原因侵权承担责任的形式是按份承担责任,份额确定的方式为: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所以该侵权类型承担责任的形式有两种:

1.能够确定责任大小。虽然数个侵权行为结合造成了同一损害,如果能在案件中判断出各个侵权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形成所占原因力的比例,就可以确定责任份额的比例。原因力是指侵权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所起的作用力。判断原因力,要综合各个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各个侵权行为对损害后果作用力大小和因果关系的紧密程度以及公平原则等因素来判定。

2.难以确定责任大小。对不能判定原因力大小的案件,就无法确定每个侵权行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的比例,在此种情况下,推定所有人的责任相同。

引例解析

本案中,消防局针对大厦火灾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显示:“该大厦起火原因为武某燃放的烟花落至11层室外平台上,引燃铺设在平台上的塑料草坪,造成墙体外表面装饰保温材料燃烧。火灾成因为:由于该大厦外墙保温采用了可燃材料,起火后火势迅速蔓延,形成立体燃烧。”火灾发生后,经检测机构检测,大厦的隔热材料及塑料草坪不合格。A公司为塑料草坪的铺设者和外墙保温材料的建造安装者,上述两种非阻燃材料的使用系起火点在该大厦引燃、蔓延并最终酿成重大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

结合上述事实,可判定A公司对此次火灾应当承担责任。

1.A公司存在过错。

(1)该大厦邻近居民区,节日期间经常有居民燃放烟花,A公司铺设的易燃塑料草坪明显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按一般人认知的生活常识,应当预见遵从民俗的居民燃放烟花爆竹可能会引燃易燃塑料草坪,但A公司未对上述易燃物采取相应的消除隐患措施,直接导致火灾发生,显然主观上具有过错。

(2)A公司作为塑料草坪的铺设者和外墙保温材料的建造安装者,确保建筑物消防安全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消防验收合格,并不意味着免除因消防安全事故致损所产生的民事侵权责任。

2.A公司的行为与赵某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赵某作为购房人正常使用所购房产,并无过错,卖房人A公司因该大厦建筑材料防火缺陷和不当铺设引燃物等过错,直接导致火势蔓延成灾,造成赵某财产损失,A公司过错与赵某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赵某的损害后果已经产生。赵某的屋内物品已经被烧毁,其财产受到损害是客观事实。

综上,侵权人A公司、武某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而是各方在不同时期的数个行为密切结合致使火灾发生,进而造成赵某的损失。《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现可以确认A公司使用不合格材料是造成火灾的主要原因,而武某燃放烟火的行为是次要原因,所以A公司应对赵某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武某对赵某损失承担次要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侵权责任法》(已失效)第12条、《民法典》第1172条。

思考与练习

一、选择题(www.daowen.com)

1.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如何承担责任(  )。

A.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B.平均承担责任

C.连带责任

D.单独责任

2.关于分别实施非充足原因的侵权构成要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

B.侵权人之间需有意思联络

C.每个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

D.造成同一损害后果

二、简答题

1.简述分别实施非充足原因的侵权的概念。

2.简述分别实施非充足原因的侵权的构成要件。

学习情境:分别实施非充足原因侵权构成要件的识别和应用

情境案例

A房地产公司于2006年8月份开始开发建设某楼盘。A房地产公司与B电梯公司于2006年11月份签订《电梯采购合同》,由A房地产公司向B电梯公司购买电梯,并由B电梯公司负责安装。2009年3月14日,经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验收检验,电梯运行噪声值符合要求。该楼盘于2009年1月21日通过竣工验收,于2009年9月7日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刘某某于2009年11月份向A房地产公司购买涉案房屋,于2012年年底入住。A房地产公司与C物业公司于2010年9月16日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C物业公司对涉案房屋所在小区提供前期物业服务,该服务包括对电梯的对外维保人员进行跟踪监理、确保电梯正常运行、按规定时间进行电梯年检等。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受C物业公司的委托分别于2015年1月14日、2016年1月18日、2016年12月21日对涉案电梯进行定期检验,检验结论均为合格。C物业公司与B电梯公司签订《电梯保养服务合同》,约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C物业公司委托B电梯公司对涉案电梯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以及维修。

刘某某入住后认为涉案电梯在运行时会产生噪声污染,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和工作,为此曾向A房地产公司及C物业公司反映。C物业公司于2016年11月委托B电梯公司对涉案电梯更换接触器,并支付了更换费用847元,于2017年10月委托第三方施工单位对涉案电梯进行改造,产生施工费用2200元,但未见成效。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院指定鉴定机构对涉案电梯噪音进行鉴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是在刘某某房间内测试的电梯噪音超过标准要求。[37]

训练目的

通过实训,使学生进一步理解分别实施非充足原因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掌握分别实施非充足原因的侵权行为的认定。

训练方法

1.案例讨论。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讨论,学生之间可以对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展开辩论,老师进行点评。

2.阅读相关书籍,深度掌握分别实施非充足原因侵权的理论和构成要件。

实训步骤

1.根据案例需要对学生进行分组。

2.以组为单位,让学生围绕以下几个问题开展讨论,分析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①对A房地产公司、B电梯公司、C物业公司是否构成侵权进行分析;②如果构成侵权,属于什么类型的侵权;③结合分别实施非充足原因的侵权的构成要件分析本案是否属于分别实施非充足原因的侵权;④分别实施非充足原因的侵权所承担责任的形式。对以上问题的结论形成书面意见。

3.各小组派代表发言,阐释本组讨论的意见。如各组意见出现分歧,组织展开辩论。

4.学生自我评价训练效果。

5.教师点评、总结训练情况。

拓展阅读

[1][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法学阶梯》,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版。

[2]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3]杨会:《数人侵权责任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4]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5]程啸:“论意思联络作为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意义”,载《法学家》2003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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