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民法原理与实务: 教唆、帮助实施侵权案例分析

民法原理与实务: 教唆、帮助实施侵权案例分析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基本理论一、教唆、帮助实施侵权的概念教唆、帮助实施侵权是指故意教唆或帮助让人实施侵害他人的行为。教唆人、帮助人明知被教唆人、被帮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仍然实施教唆、帮助行为的,教唆人、帮助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教唆、被帮助者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原理与实务: 教唆、帮助实施侵权案例分析

案例引入

案例一:2017年5月1日,张三殴打了武某,并造成武某轻微伤,武某入院治疗。2017年10月1日,武某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张三向其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合计2万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三赔偿武某2万元。2018年9月2日,张三履行判决义务,向武某赔偿了2万元。2018年11月1日,张三在和李四、王五吃饭时说,因自己殴打武某,被武某讹诈了2万元,并告知李四、王五武某车辆的特征和停放地点,希望二人为其出气。2018年11月2日晚上,李四、王五骑摩托车到武某车辆停放处,用随身携带的钢管将武某车辆的玻璃、反光镜砸坏。武某发现车辆损坏后报警,经公安机关侦查,发现是李四、王五所为,据李四、王五供认,其二人是受张三指示。[30]

问:

1.张三、李四、王五中,哪几位是共同侵权的侵权人?法律依据是什么?

2.各侵权人应当以何种方式承担责任?

3.如果李四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三个人的责任该如何承担?

案例二:张三为某小学三年级学生(不满10岁),与武某是同学。2015年6月9日晚放学路上,张三遇到镇上社会人员李四(成年人)。李四告知张三,称其知道武某家里有钱,而且武某每天都会带钱上学,怂恿张三一起去抢武某的钱。张三表示同意。当天,两人便在武某回家的路上蹲守。两人见到武某后,将其带到偏僻的地方,恐吓武某给钱,武某见状,被迫将身上的50块钱给了二人。二人得钱后放武某离开。武某离开没多远,张三觉得平时武某对他态度不好,便想报复武某,自行追上去殴打武某。张三在殴打武某时,让李四帮忙找一根木棍,张三用李四找来的木棍继续殴打武某。武某回家后,其父母发现武某受伤,询问得知情况后,家长遂报警处理。

问:

1.张三与李四的抢钱的行为属于哪种类型的多人侵权?

2.武某被殴打的侵害事件中,张三与李四的行为属于什么形式的侵权行为?

3.武某被殴打的侵害事件中,张三、李四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基本理论

一、教唆、帮助实施侵权的概念

教唆、帮助实施侵权是指故意教唆或帮助让人实施侵害他人的行为。

我国《民法通则》(已失效)仅规定了共同侵权制度,没有对教唆、帮助侵权作出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失效)第148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已失效)第9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民法典》第1169条对《侵权责任法》(已失效)该条规定的内容加以吸收,只是将第2款中的“未尽到监护责任”改为“未尽到监护职责”。

二、教唆、帮助实施侵权的法律特征

(一)教唆人、帮助人实施了教唆、帮助行为

教唆行为是指利用语言对他人进行开导、说服或通过刺激、利诱、怂恿等行为,最终促使被教唆人接受教唆人的意图,进而实施某种加害行为。[31]教唆行为只能以积极作为的方式作出,消极的不作为不能成立教唆行为。教唆行为可以通过口头、书面或其他方式加以表达,可以公开进行也可以秘密进行,可以直接教唆也可以通过别人间接教唆。

帮助行为是指给他人以帮助,如提供工具或指导方法,以便使他人易于实施侵权行为。帮助行为通常是以积极的作为方式作出,但具有作为义务的人故意不作为时也可能构成帮助行为。

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的区别在于:教唆行为的特点是教唆人本人不亲自实施侵权行为,而唆使他人产生侵权意图并实施侵权行为或危险行为;而帮助行为可能并不对加害行为起决定性作用,只是对加害行为起促进作用。教唆行为是使没有实施加害意图的被教唆人产生加害意图,从而实施加害行为;而在帮助行为中,被帮助人本来已有加害他人意图,帮助人的帮助行为只是促使加害结果的出现。

(二)教唆人、帮助人具有教唆、帮助的主观意图

一般来说,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都是教唆人、帮助人故意作出的,教唆人、帮助人能够意识到其作出的教唆、帮助行为所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在帮助侵权中,如果被帮助人不知道存在帮助行为,也并不影响帮助行为的成立。

(三)被教唆人、被帮助人实施了相应的侵权行为

这一要件要求教唆行为、帮助行为与被教唆人、被帮助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如果被教唆人、被帮助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与教唆行为、帮助行为没有任何联系,教唆人、帮助人欲教唆、帮助侵权行为人实施A行为,但侵权行为人实际上并未实施教唆、帮助的行为,而是实施了教唆人、帮助人未实施教唆、帮助的B行为,那么,侵权行为所造的损害不应要求教唆人、帮助人承担侵权责任。

(四)被教唆人、被帮助人实施的加害行为与被侵权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教唆行为、帮助行为是造成被侵权人损害后果的原因之一。

三、被教唆、被帮助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殊情况

被教唆、被帮助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的承担与被教唆、被帮助者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者的情况有所不同。

教唆人、帮助人明知被教唆人、被帮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仍然实施教唆、帮助行为的,教唆人、帮助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教唆、被帮助者不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被教唆、被帮助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此处“相应的责任”并未明确是何种责任,但主流意见认为,该责任应结合监护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应承担责任的份额,并非连带责任,而是按份责任,在监护人份额责任之外的剩余责任,由其他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引例解析

案例一: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对武某实施了加害行为,但张三与李四、王五侵权的方式不同,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亦不同。

李四和王五的行为是共同侵权行为,《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张三在本案中属于教唆人,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169条,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张三、李四、王五对武某的损失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李四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李四的监护人已尽到监护职责,李四的监护人不承担责任,由张三和王五就武某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李四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李四的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张三和王五就责任的剩余部分承担连带责任。(www.daowen.com)

案例二:本案中,张三、李四强抢武某财物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由于该侵权行为是张三和李四共同实施的,所以属于共同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168条的规定,二人应对武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李四是否构成《民法典》第1169条规定的教唆人呢?本案中李四不属于教唆人。教唆行为的法律特征是教唆人不实际实施侵权行为,而本案中,李四亲自参与实施了抢钱行为,显然不符合教唆行为的特征。李四虽然有怂恿、教唆张三的行为,但李四并没有让张三单独实施侵权行为,而是两人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所以李四不属于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而是共同侵权,张三与李四的前期商量,属于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

张三殴打武某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由于张三殴打武某的行为超过了张三和李四意思联络范围,是张三临时起意,两人并未对此有共同故意。张三殴打武某时,李四虽然未参与殴打,但其为张三提供了木棍,为张三的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李四应为帮助人。但由于张三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1169条第2款之规定,李四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张三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失效)第148条、《侵权责任法》(已失效)第9条、《民法典》第1169条。

思考与练习

一、选择题

1.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教唆人、帮助人应承担( )。

A.相应责任            B.补充责任

C.按份责任            D.连带责任

2.陈某(成年人)对张某(7岁)说,你敢去把李某的汽车玻璃砸碎吗,张某听后就上去把李某的汽车玻璃砸碎。对于李某的损失,应当如何承担(  )。

A.张某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由张某承担

B.陈某教唆张某砸碎李某汽车玻璃,应当由陈某承担

C.张某的监护人承担责任

D.陈某承担责任,张某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简答题

1.简述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概念。

2.简述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

3.简述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与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区别。

4.简述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

学习情境:教唆、帮助实施侵权构成要件的识别和应用

情境案例

B公司开办了一家大型的眼镜市场,眼镜市场内的店铺对外出租给其他公司用于销售眼镜。C公司向B公司租赁了一个档口经营眼镜生意。2015年7月15日下午3点半左右,国外某知名眼镜品牌公司(A公司)人员刘某发现C公司在档口对外销售假冒A公司品牌的眼镜,于是刘某通过公证方式购买了10副C公司出售的假冒眼镜,随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32]

训练目的

通过实训,使学生进一步理解教唆、帮助实施侵权与共同侵权的区别,掌握教唆人、帮助人的认定标准及责任承担方式。

训练方法

案例讨论。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讨论,学生之间可以对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对教唆行为及帮助行为的认定标准等展开辩论,老师进行点评。

实训步骤

1.根据案例需要对学生进行分组。

2.以组为单位,让学生围绕以下几个问题开展讨论,分析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①确认侵权人及教唆人或帮助人;②B公司是否属于侵权行为的帮助人;③如果你是A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应当如何提出诉讼请求,如何证明侵权人适格、侵权行为存在以及损害结果大小。对以上问题的结论形成书面意见。

3.各小组派代表发言,阐释本组讨论的意见。如各组意见出现分歧,组织展开辩论。

4.学生自我评价训练效果。

5.教师点评、总结训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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