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引入
张三和李四共同承租位于某市家具城内的一间仓库,用于储存床垫。为了便于使用,二人在仓库内安装货架。2019年5月4日7时许,两人在焊接货架时,火星飞溅引燃周边可燃物并引起火灾,火灾导致旁边张某房屋燃烧,张三、李四立即报警,消防车赶来将火势扑灭,但张某存放在房屋内的物品已经大部分被烧毁。[29]
问:
1.对张某的损害后果,张三和李四是否属于共同侵权的侵权人?
2.对张某的损害后果,张三与李四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是什么,如何承担?
3.张三、李四对所租赁仓库造成的损害,仓库业主应当如何主张权利?
基本理论
一、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
共同侵权,是指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传统民法学说以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为构成共同侵权的基础,认为“共同”意味着共同的过错,包括共同的故意和共同的过失,此所谓意思共同说。
《侵权责任法》(已失效)第1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将数人侵害行为直接结合的情况从共同侵权中剥离了出来,各行为人分别承担责任,而非连带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1172条作出了与《侵权责任法》(已失效)第12条完全一样的规定,即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各行为人之间应当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
(一)共同侵权行为主体的复数性
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须为二人或二人以上,侵权主体为一人的,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人不仅限于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可以是数个自然人,可以是数个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和法人的集合。
(二)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的数个行为人实施了数个加害行为,这些行为具有密切的关联性,结合在一起形成有机整体,共同造成损害后果。
(三)行为人的共同行为造成了损害,且损害具有不可分割性
此处的共同分为三种情况:①共同故意实施的行为。②共同过失实施的行为,此处的“过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③部分行为人为故意,其他行为人为过失,但实施的行为共同指向侵权对象,其行为是造成损害的共同原因,造成同一个损害不可分割。
(四)共同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在共同侵权行为中,各个行为人的行为尽管对共同的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不尽相同,但必须都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不应与其他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
三、共同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规则
对于共同侵权行为,其责任承担分为外部责任和内部责任。外部责任是指共同侵权人作为整体对被侵权人应承担的责任。《民法典》第116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178条第1款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关于连带责任人全部或部分承担责任之后,连带责任人内部如何确定责任份额的问题,《民法典》第178条第2款予以了明确:“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引例解析
引例中,张三和李四导致张某的财产受到损失的行为符合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二人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
首先,侵害人为张三和李四,符合侵权人是复数的要件。其次,张三和李四两人焊接货架的行为引发了火灾,焊接货架的行为为二人共同实施,其行为是同一而不可分割的,火灾是因二人焊接原因引发,并造成了实际损失,符合受害人具有损害,且损害具有不可分割性的特点,无法区分火灾中哪一部分是张三造成的,哪一部分是李四造成的。这一点符合侵权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要件。再次,张三、李四对于火灾的发生存在共同的过失,二人在焊接点旁边放置可燃物,或者说在堆放可燃物的仓库中做出较为危险的焊接行为,对应当预见的危险没有预见,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最后,两人的行为与火灾之间有因果关系,火灾形成的直接原因是二人的焊接行为,符合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要件。因此,张三、李四的侵权行为符合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共同侵权人是张三和李四。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方式有多种。《民法典》第1167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已失效)第15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赔偿损失;⑦赔礼道歉;⑧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结合本案来看,张三和李四承担责任的方式只能是赔偿损失。根据《民法典》第1168条,张三和李四属于共同侵权,应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张三、李四承担责任的方式是,张三、李四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仓库业主所受之损害同样是张三、李四共同侵权所致,仓库业主可以向张三、李四提起侵权之诉。除了侵权诉讼之外,仓库业主也可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向张三、李四主张违约赔偿。但侵权之诉与合同之诉只能择一主张,不可以同时主张,这属于侵权纠纷与合同纠纷的竞合。
相关法律法规
《侵权责任法》(已失效)第12条,《民法典》第1168、117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www.daowen.com)
思考与练习
一、选择题
1.某日,甲驾车搭载乙回家,乙坐在汽车的副驾驶位置。两人途中发生口角,继而厮打在一起,导致甲无法操控车辆,车辆撞伤了行人丙,丙因住院治疗花费了20万元。关于丙的损害责任承担,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
A.甲应承担全部责任 B.乙应承担全部责任
C.甲乙应承担按份责任 D.甲乙应承担连带责任
2.甲乙之间素有间隙。某日,甲骑着摩托车在路上遇到乙,直接向乙撞了过去,导致乙身体多处骨折,路人将其送医院抢救。由于乙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在遭受甲的撞击后,心脏病发,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关于乙的损害责任承担,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
A.甲承担全部责任
B.乙承担全部责任
C.甲与医院承担连带责任
D.甲与医院就部分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二、简答题
1.简述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
2.简述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特征。
3.简述共同侵权人责任承担的规则。
学习情境:共同侵权构成要件的识别和应用
情境案例
某日,张三驾驶套牌货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经过某路段时,与李四驾驶的同向行驶的客车相撞,致客车内乘客冯某受伤。后经各方共同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冯某的伤残等级为三级伤残。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张三负主要责任,客车司机李四负次要责任,冯某不负事故责任。
套牌的货车(肇事货车)实际所有人为武某,张三系武某雇佣的司机。发生事故的客车所有人系某客运公司,李四是该客运公司聘用的司机,但事发时李四并非履行职务。
训练目的
通过实训,使学生进一步理解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掌握共同侵权的识别及责任承担方式的确定。
训练方法
1.案例讨论。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讨论,学生之间可以对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展开辩论,老师进行点评。
2.阅读相关书籍,深度掌握。
实训步骤
1.根据案例需要对学生进行分组。
2.以组为单位,让学生开展讨论,探讨案例中的情况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共同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以及共同侵权人的责任承担方式、责任的分配方案。对以上问题的结论形成书面意见。
3.各小组派代表发言,阐释本组讨论的意见。如各组意见出现分歧,组织展开辩论。
4.学生自我评价训练效果。
5.教师点评、总结训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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