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公平责任原则应用及社会关系处理

公平责任原则应用及社会关系处理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双方当事人都不存在过错,也无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在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场合,不存在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错,也不存在无过错责任所针对的特定风险,但是损害依然发生了。公平责任原则将损失合理分担到双方当事人身上,使得利益实现了平衡、紧张的社会关系得到舒缓。事故无情,但公平责任原则的存在,使得无情的事故处理结果具有了人情味。

公平责任原则应用及社会关系处理

案例引入

原告李某、龚某因与被告某某花饮食有限公司发生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二原告带领8岁的儿子龚某皓前去被告经营的某某花餐厅就餐,由被告的礼仪小姐安排在一间包房的外边就座。这间包房内发生爆炸,包房的墙壁被炸倒下,造成龚某皓死亡、李某残疾的后果。被告面向社会经营餐饮,其职责不仅包括应向顾客提供美味可口的饭菜,还应负责提供愉悦放心的消费环境,保证顾客的人身安全。被告对顾客自带酒水进入餐厅不予禁止,又在餐厅装修中使用了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木板隔墙,以致埋下安全隐患。正是由于被告的经营管理不善,使餐厅发生了不该发生的爆炸,造成顾客人身伤亡。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41、42条的规定,应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请求判令被告:①给原告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假肢安装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后期继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丧失生育能力赔偿金以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403万元;②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被告辩称:此次爆炸事件是犯罪分子所为。不知情的顾客把犯罪分子伪装成酒送给他的爆炸物带进了餐厅,他根本没有预见到会发生爆炸,餐厅当然更不可能预见。对被告和顾客来说,发生爆炸纯属意外事件。对此次爆炸,被告既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也在客观上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况且爆炸还造成被告的一名服务员身亡,餐厅装修、设备受到严重破坏,各种直接、间接损失近100万元,被告本身也是受害者。原告只能向真正的加害人主张权利,不能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现在的起诉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诉讼主体也不合格,其请求应当驳回。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10月24日傍晚6时左右,原告李某、龚某夫妇二人带着8岁的儿子龚某皓,与朋友到被告某某花公司经营的某某花餐厅就餐,由餐厅礼仪小姐安排在二楼就座,座位旁是名为“福特”的餐厅包房。福特包房的东、南两墙是砖墙,西、北两墙是木板隔墙,龚某皓靠近该房木板隔墙的外侧就座。6时30分左右,“福特”包房内突然发生爆炸,李某和龚某皓随即倒下不省人事,龚某忍着伤痛拖开被炸倒下的包房木板隔墙,立即将龚某皓送往医院抢救,李某也被送往医院。龚某皓因双肺受损严重,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的左上肢神经血管损伤,腹部闭合性损伤,失血性休克,后进行了左上肢截肢技术及脾切除术,伤愈后被评定为二级残疾。龚某右外耳轻度擦伤,右背部少许擦伤。餐厅的这次爆炸,发生在餐厅服务员为顾客开启“五粮液酒”盒盖时。伪装成酒盒的爆炸物是当时在“福特”包房内就餐的一名医生收受的礼物,已经在家中放置了一段时间。10月24日晚,该医生将这个“酒盒”带入“福特”包房内就餐,服务员开启时发生爆炸。现在,制造这个爆炸物并将它送给医生的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抓获,正在审理之中。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医疗诊断证书、死亡证书等证据证明。证据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24]

问:基于以上事实,本案能否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对原告的损失双方如何承担?

基本理论

一、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

公平责任原则,也称衡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予以归责的前提下,让一方当事人承担损失有违公平时,出于平衡双方利益的考量让其合理分担损失,由行为人对受害人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的归责原则。《民法典》第1186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二、公平责任原则的意义

(一)有利于社会和谐

公平责任原则是一种利益平衡器,有助于舒缓紧张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双方当事人都不存在过错,也无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在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场合,不存在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错,也不存在无过错责任所针对的特定风险,但是损害依然发生了。此时,如果让任一方当事人单独承担损失,都与民法的公平原则相悖,也会导致社会关系紧张。公平责任原则将损失合理分担到双方当事人身上,使得利益实现了平衡、紧张的社会关系得到舒缓。

公平责任原则使得法律具有了人情味。在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民事案件的处理,要综合考虑天理、国法和人情。而公平责任原则属于天理、国法和人情中的人情部分。事故无情,但公平责任原则的存在,使得无情的事故处理结果具有了人情味。[25]

(二)分散了社会成员的风险

公平责任原则提供了一种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无法替代的损害(或者是风险)分配方案。当前,虽然有商业保险社会保险、众筹基金等新兴的社会风险分担工具,但面对不可归责的情形,普通公民的首选仍是向法律寻求救济,同时其他风险转移工具的评估责任也需要依靠归责原则,从而确认彼此的责任分担。[26]此时公平责任原则就将个人(尤其是本身正孤立无援的弱者)无端受到的损失分配到社会的其他成员当中,以分散其受到的损失。而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无端受损的一方,也可能是分担损失的一方,因为我们都是社会整体的一员。

三、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

(一)适用的条件

公平责任原则要得以适用,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公平责任原则只能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的情况。若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都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则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的前提下,才有适用公平责任的可能性。

2.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法律未特别规定要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若相关案件属于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的情形,则即便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都无过错,依然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由行为人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3.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要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86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此条文修改了以往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适用条件,进一步明确要有法律依据才能得以适用。

(二)主要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的相关规定和现阶段大部分的司法实践,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案件类型主要有:①根据《民法典》第182条第1款和第2款,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②根据《民法典》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③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致人损害,监护人已尽到监护职责(《民法典》生效后,此种情形中的归责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责任的分担仍可参照公平责任原则)。④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未明确具体侵权人(归责方式适用过错推定,具体的责任分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适用公平原则的具体案件类型,在司法实践中滥用公平责任原则而草率结案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如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缺陷产品致人损害、动物致人损害、安全保障义务人等案件中过于宽泛地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违背了公平责任原则作为兜底条款、调剂正义的制定初衷,这是所有法律职业共同体应当警惕的。

(三)杜绝平均主义

公平责任原则并非“一刀切”地要求双方平均分担责任,在有法律依据可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当事人如何分担损失,要考虑行为方式、案件情节、损失大小、影响程度、当事人的经济能力等实际因素。在此基础上法官凭借其职业道德和法律素养所形成的内心确信的公平观念,根据各方面的实际情况来综合判定,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绝不可在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时搞绝对平均主义,导致双方实际上责任分担不公。

引例解析

原告与被告形成了消费与服务关系,被告有义务保障李某、龚某的人身安全。被告是否尽了此项义务,应当根据餐饮行业的性质、特点、要求以及对象等综合因素去判断。本案中,李某、龚某的人身伤害和龚某皓的死亡,是某某花餐厅发生的爆炸造成的。

但此次爆炸是第三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与被告本身的服务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在当时的环境下,被告通过合理注意,无法预见此次爆炸,其已经尽了保障顾客人身安全的义务。爆炸是使原告李某、龚某受到人身伤害、造成龚某皓死亡的必然原因。

此外,作为服务提供者,被告只对自己提供的商品负有保证质量的义务,对顾客带进餐厅的商品不负有此项义务。此次爆炸,是顾客将伪装成酒的爆炸物带进餐厅造成的,与被告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无关。被告没有禁止顾客带“酒”进入餐厅,其行为并无过错。

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本案有明显的加害人存在,不能适用无人因过错承担责任时才适用的公平责任原则,因此只能按一般侵权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被告在此次爆炸事件中,已经尽到了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被告对李某、龚某、龚某皓的伤亡没有过错,故不构成侵权。李某、龚某应当向有过错的第三人请求赔偿。[27]

但本案在当时的法律体系下,法院经过二审最终还是选择了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这说明在现实的案件当中适用如何的归责原则并非泾渭分明,让人一看就清楚地知道该如何适用。需要根据当时的法律规范,就实际情况加以具体分析,结合法律规定与社会效益综合地适用,这也是我们学习公平责任原则的初衷。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已失效)第132条,《侵权责任法》(已失效)第24条,《民法典》第182、183、1186条。

思考与练习

不定项选择题

1.有关公平责任原则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公平责任在个案中应当优先适用(www.daowen.com)

B.公平责任适用于双方都没有过错的情况

C.公平责任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

D.公平责任下,双方平均承担损失

2.甲、乙各牵一头牛于一桥头相遇。甲见状即对乙叫道:“让我先过,我的牛性子暴,牵你的牛躲一躲。”乙说“不怕”,继续牵牛过桥,甲也牵牛上桥。结果二牛在桥上打架,乙的牛跌入桥下摔死。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

A.甲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B.应由乙自负责任

C.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D.双方均无过错,按公平责任处理

学习情境:对归责原则的具体适用

情境案例

2006年11月20日9时30分左右,64岁的退休职工徐某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公交站跑向一辆乘客较少的公交车,不知何原因摔倒在地。彭某将摔倒在地的徐某兰扶起,并与后来赶到的徐某兰家人一起将她送往医院治疗,期间还垫付了200元医药费。

徐某兰指认撞人者是彭某。徐某兰告到法院索赔13万多元。

彭某表示无辜。他说,当天早晨3辆公交车同时靠站,徐某兰要去赶第3辆车,而自己从第2辆车的后门下来。“一下车,我就看到一位老太跌倒在地,赶忙去扶她了,不一会儿,另一位中年男子也看到了,也主动过来扶徐某兰。徐某兰不停地说谢谢,后来大家一起将她送到医院。”彭某继续说,接下来,事情就来了个180度大转弯,徐某兰及其家属一口就咬定自己是“肇事者”。

2007年9月4日下午4点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为,本案主要存在两个争议焦点:

1.彭某与徐某兰是否相撞。

2.应赔偿的损失数额问题。

法院认为本次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照公平原则,当事人对受害人的损失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判决彭某给付受害人损失的40%,共45 876.6元。

当天,徐某兰的代理律师表示:对判决事实感到满意,但40%的赔偿比预期要少。而彭某则表示不服此判决。

在南京中院二审即将开庭之际,彭某与徐某兰达成庭前和解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彭某一次性补偿徐某兰1万元;双方均不得在媒体(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上就本案披露相关信息和发表相关言论;双方撤诉后不再执行鼓楼区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

此案由于具体细节未予披露,在法院公布的判决书当中,一审法院又画蛇添足地载明了经不起推敲的“生活经验推理”(即人不是你撞的,你就不会扶)。最终发酵成为著名的“南京彭某案”,在公众舆论中成了“好人被冤枉”“司法不公”的典型案例,并被斥之为社会“道德滑坡”的标靶。[28]

问:你认为本案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如何承担责任?

训练目的

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分析,让学生对所学到的归责原则进行实践,检验学习的成效,做到学以致用。

训练方法

请同学们根据学习情境中的案例进行分组讨论,探讨本案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如何承担责任,并以组为单位展开辩论

实训步骤

1.根据学生的个人观点不同,将持有近似或相同观点的学生分为一个小组。

2.以小组为单位,让学生合理细化案件细节,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分析本案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双方的责任如何承担。

3.每个小组形成自己内部的一致结论和理由,并选定一名发言代表。

4.各小组发言人发表自己小组的结论和理由,并展开辩论,其他小组成员可以补充。

5.由任课教师对各小组的观点和理由予以点评,并阐明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拓展阅读

[1]张新宝:《侵权责任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

[2]杨立新:《侵权责任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3]覃冬琴:“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违法性与过错”,载《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27期。

[4]杜子晗:“浅析侵权责任法中无过错责任原则”,载《法制博览》2020年第2期。

[5]杨立楠:“侵权责任编中的公平责任客观化解释路径探析”,载《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2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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