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与实施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与实施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实体方面,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加重了行为人的责任,使被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更容易得以实现,使得受到损害的权利得到及时的恢复与救济。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场合下,决定侵权责任构成与否的关键是因果关系,因而这往往也是现实的诉讼中双方的争议焦点。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与实施

案例引入

王先生是养鸡户,某日清晨起床后发现自己鸡舍的鸡被邻居张某的两只狗咬死几百只,于是将邻居张某起诉到法院,经法院委托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认定王某直接经济损失37 228.8元。庭审中,被告张某反复声称,原告王某的鸡舍本身有漏洞,正是该漏洞的存在,狗才能进入鸡舍,王某作为管理人,未能将漏洞及时堵住,与狗进入鸡舍产生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王某应承担一定责任。[19]

问:本案中的经济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基本理论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概述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

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即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承担的前提,行为人有无过错不影响侵权责任的构成,而是由法律对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予以特别的规定。

由此,可将无过错责任原则定义为:无论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中,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由来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尤其是大型危险性工业的兴起而诞生的。19世纪,西方国家的工业化革命取得了长足发展,由此带来了经济的迅猛发展,但与此同时也导致工业灾害频发,严重影响到了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以往的过错原则,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结果,须在自己具有主观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而此时,社会上多发工业事故和产品缺陷,往往带来较大规模的严重损害,如果继续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多数情况下企业主和产品方都能以“主观上无过错”逃避自己的责任,使得受害人求助无门。当受害人众多时,极易引发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在这样的情况下,人们就试图寻找一种不同于过错责任原则的更为严格的归责方式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无过错责任原则应运而生。

这也是我国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根本目的——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敦促从事高度危险活动和接触危险物的人、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环境污染的污染者以及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等行为人,对自己的工作高度负责,谨慎小心,不断改进技术安全措施,提高工作质量,尽力保障周围人员、环境的安全;一旦造成损害,能迅速、及时地查清事实,尽快对人们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予以赔偿。适用这一原则的基本思想,在于对无辜之人的损害尽快由行为人合理负担,切实保护被侵权人的民事权益。[20]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

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是以道德为衡量标准的,只有道德的人才得以免除责任,要求个人主观上无可非难,其立足于对个体的公正,以此来彰显法律断是非、申冤曲的价值,符合古典自然法公平、正义的标准。而无过错责任原则是着眼于社会整体利益,针对不同社会群体的力量强弱、地位悬殊,在损害发生之时寻求一种利益的平衡,以补偿那些更容易受到伤害的弱势群体,追求的是法律的社会实效。

在实体方面,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加重了行为人的责任,使被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更容易得以实现,使得受到损害的权利得到及时的恢复与救济。在程序方面,由于无须对行为人存在过错进行证明,不仅可以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还能简化诉讼程序,法庭也不必对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审理,不仅使得当事人免除了诉累,也节约了司法成本。这在现实的生产、生活中都是十分重要的,同时也是过错责任原则所不能企及的。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一)适用范围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有严格的大前提,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情形才可以适用。依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如下情形:

1.《民法典》第1202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款: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3.《民法典》第1229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民法典》第1236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除外)。

6.《民法典》第1191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7.《民法典》第1192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8.《民法典》第118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构成要件

无过错责任原则并非强调片面地依靠结果归责,只要出现了损害结果就要找到一个“负责人”。仍然需要满足三个责任构成要件:行为、结果和因果关系。即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实行了相关行为,出现了损害的后果,而这个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又存在因果关系,则构成了侵权,行为人就需要承担责任,至于其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在所不问。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场合下,决定侵权责任构成与否的关键是因果关系,因而这往往也是现实的诉讼中双方的争议焦点。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下,主要的举证责任由被告方承担。原告方(被侵权人)仅须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证明自己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行为引起的,而不是因其他原因导致了损害后果即可。其他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等)、否定存在因果关系等证明责任则由被告方(侵权行为人)承担,若其举证不力或举证不能就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引例解析

案例中所涉及的经济损失,应由邻居张某承担。理由如下:(www.daowen.com)

本案属饲养动物致害案件,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以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存在过错为承担责任的前提。

此外,张某称,王某未能将漏洞及时堵住,与造成损害的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也应承担一定责任。这种说法也是不能成立的,《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仅凭鸡窝存在漏洞,无法证明王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而不能减轻张某的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中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都应由张某承担。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三、四、五、七、八章。

思考与练习

不定项选择题

1.甲系某品牌汽车制造商,发现已投入流通的某款车型的刹车系统存在技术缺陷,即通过媒体和销售商发布召回该款车进行技术处理的通知。乙购买该车,看到通知后立即驱车前往丙销售公司,途中因刹车系统失灵撞上大树,造成伤害。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1]

A.乙有权请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B.乙有权请求丙承担赔偿责任

C.乙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

D.甲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

2.下列侵权行为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有(  )。[22]

A.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B.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C.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D.道路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学习情境: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

情境案例

某日,21岁的胡某和19岁的王某在街上闲逛,看见路边趴着一头猪,胡某便让王某逗它,王某拿石头扔猪,猪被砸中后就向前冲。此时一老太太正在街上行走,见猪冲过来急忙躲闪,将路边一陶瓷瓶碰翻,价值1400元,老太太被猪撞翻在地,摔断右腿,医药费、住院费共2000元。[23]

问:你认为本案中存在哪些需要解决的问题,如何处理?

训练目的

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分析,让学生对所学到的归责原则进行实践,检验学习的成效,做到学以致用。

训练方法

请同学们根据学习情境中的案例进行分组讨论,设计问题形成答案,以组为单位展开问答。

实训步骤

1.根据座位远近或自由组合,将学生分为若干小组。

2.以小组为单位,让学生合理细化案件细节,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内部讨论设计自己小组的问题,并形成共识性答案。

3.各小组选定一名发言代表,互相问答,其他小组成员可以补充。

4.由任课教师对各小组的问题和答案予以点评,并阐明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