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侵权责任的底层逻辑及历史发展

侵权责任的底层逻辑及历史发展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过错责任原则的底层逻辑是:过错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伦理和正义性基础。12世纪,罗马法学者正式提出了应把过失作为赔偿责任的标准,过错责任原则开始走上法学的历史舞台。除法律特殊规定外,侵权责任的归属均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往往也会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

侵权责任的底层逻辑及历史发展

案例引入

彭某岩因其稻田缺水,雇请彭某春为其抽水抗旱。双方协商报酬等事项后,彭某春自备抽水泵,安放到离彭某岩的稻田较远的坎下开始抽水作业。抽水作业后,彭某春除到彭某岩家吃早、中饭离开过抽水场地外,其他时间一直守候在现场。到下午4时多,彭某岩在自家稻田劳动,彭某春没有停机便离开现场回家喝水,正遇家中电视机上演电视连续剧《西游记》,彭某春即在家中看电视。当听到外面有人喊“水泵旁倒下个人”后,彭某春急忙赶到抽水场地,只见彭某岩仰天倒在安装水泵的田中,水泵压在其胸部。彭某春当即切断电源,但彭某岩已死亡。安葬死者后,彭某春与彭某岩家属因彭某岩死亡赔偿金的问题发生纠纷,经派出所调解,未能达成协议。

彭某岩家属将彭某春告上法庭。死者家属诉称,彭某春为其家的稻田抽水抗旱,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也不守候在抽水现场,导致彭某岩触电身亡。死者父母已丧失劳动能力,要求彭某春赔偿死者丧葬费及其父母的赡养费65 000元。死者的两个小孩现未成年,妻子劳动能力差。死者妻子要求赔偿小孩成年前的抚养费85 000元。

彭某春辩称,自己为死者家抽水时,将水泵安放在没有道路的安全地带,并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死者系擅自搬运水泵导致触电身亡,所造成的损失应自行承担。

人民法院经审理査明,死者父母已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死者生前系其实际的赡养人。死者生前所生长女彭某娟9岁,次女彭某珊6岁,均年幼。庭审中,经法庭调解,死者家属同意将索赔数额降低至30 000元,但彭某春只同意赔偿20 000元,双方未能达成民事调解协议。[10]

问:本案中彭某春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如何承担责任?

基本理论

一、过错责任原则概述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及含义

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也被称为过失责任原则。《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的底层逻辑是:过错是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伦理和正义性基础。之所以规定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是因为其主观上具有可以归责的事由(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其行为的不正当性和非道德性。在过错责任原则下,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则当然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即使已全部满足其他责任构成要件,也不承担侵权责任。从这个角度上讲,将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前提,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对责任承担的限制作用,维护了民事主体的行为自由。[11]

(二)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

最初,成文法国家对侵权的认定都采用结果责任原则,即行为人致他人损害,不考虑其是否存在过错,只要产生了损害的结果,就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原则源自古代的同态复仇惯例,其不合理性在于对造成的损害不加区分,即便是行为人合理地行使自身权利造成了对他人的损害,也须承担民事责任,例如:行为人骑自行车非机动车道正常行驶,一路人横穿马路与其相撞导致受伤,按结果归责原则,则骑自行车的行为人即使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责任。12世纪,罗马法学者正式提出了应把过失作为赔偿责任的标准,过错责任原则开始走上法学的历史舞台。

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一般的归责原则,最早出现在1804年资产阶级的第一部民法典——《法国民法典》中。九十多年后的《德国民法典》也接受并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在以后的时间里,各国资产阶级民法都陆续确认了这一归责原则。在英美侵权法中,初期采取程序诉讼制度,具体的侵权行为的赔偿要通过具体的诉讼程序予以确定,没有过失的概念。直至近代,英美法才在法院的判例中创设出过失的概念,接受了过错责任原则。[12]

二、“过错”在我国侵权责任归责体系中的意义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过错”是大多数侵权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承担,是以法定要件的全部满足为前提的。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过错责任原则是最常见的归责原则,它是一般侵权行为都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也是一部分特殊侵权行为的主观要件。除法律特殊规定外,侵权责任的归属均采用过错责任原则。相应的,“过错”也就成了大多数侵权责任的基本构成要件,除法律特殊规定外,侵权责任的确定均以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为前提。[13]因此,证明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就成了能否确定和追究其责任的核心环节。需要注意的是,在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体系中,只有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下对行为人的过错举证才具有非凡意义。

(二)过错责任原则下,过错程度是确定责任形式、责任比例大小的依据

1.过错程度决定责任形式。在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的前提下,行为人的过错程度,往往会对责任的形式产生影响。比如,惩罚性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均要求行为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不会引起惩罚性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14]

《民法典》第1207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第2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以上两个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均强调了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明知”为行为人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标志。

2.过错程度决定责任比例大小。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往往也会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民法典》第1175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可见,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话,则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分配承担责任的比例。

三、侵权范畴的“过错”

侵权范畴中的“过错”是侵权行为的核心概念,其含义是: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的一种应受非难的心理状态,包含故意和过失。其与生活语态中“过错”的相同点与不同点在于,二者在道德层面均为否定性的价值评价;而侵权范畴中的“过错”还在法律层面受到否定性评价,为法律所责难,生活语态中“过错”则不具有法律层面的意义。如,亲子关系恋爱关系中常见的是非纠葛,多限于行为人之间的感情生活,不涉及法律关系。此外,侵权范畴中的“过失”与刑法理论中的“过失”也不尽相同,虽然都表现为,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但二者构成的门槛不同。要判定一个过失行为是构成民事侵权还是刑事犯罪,要结合行为本身的危险性和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具体分析。

四、过错推定

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庭上的具体适用有两种方式:一是按照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则分配举证责任,即由原告对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二是举证责任倒置,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由行为人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否则行为人就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由受害人一方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过错推定。

(一)过错推定的含义和意义

过错推定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前提下,从损害结果及行为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出发,先行假定侵权人存在过错,并由此确定其需要承担责任的一种归责方式。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第2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的基本方法是法律推定行为人有过错,从而实现由行为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如果行为人不证明或者不能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则认定其有过错,并结合其他构成要件确定侵权责任;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推定的出现,使法律对受害人一方的保护向前迈进了一步,适用过错推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就使被侵权人免除了举证责任而在法庭上处于有利的地位,它相较于由受害人证明行为人的过错,显然更有利于受害人一方。[15]正因为过错推定的这一优越性,才使得它随着侵权理论的发展而发展,经久不衰、日臻完善,成为侵权行为的归责方式之一。[16](www.daowen.com)

(二)过错推定的适用范围

过错推定的适用需要法律的特别规定,其适用的范围是部分特殊的侵权行为。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以下情形适用过错推定: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②在动物损害责任中,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④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⑤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⑥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的;⑦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共道路管理人责任;⑧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的;⑨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的。

(三)过错推定与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属于过错责任原则的一部分,是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中的一种特殊情形,它仍然以侵权人一方的过错为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或标准,因此,不可将其与过错责任原则相提并论,更不可将其作为我国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之一。从我国民事立法的现状来看,过错推定在一些法律条文中得到具体的适用,而不是普遍适用,因此没有必要把它从其所依附的过错责任原则中独立出来。[17]

引例解析

首先,彭某春受雇于彭某岩抽水抗旱,其应当是具备一定的相关专业技能的,他应当预见未关停的水泵具备致害的危险。其在未关停水泵的情况下,返家喝水、看电视,未尽到自己的管理义务导致危险发生致人丧命。其主观上存在过失,符合《民法典》第1165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构成侵权行为。其次,带电物品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是生活常识,彭某岩作为精神、智力正常的成年人,属于法律上的理性人,应当具有法律所期望的一般人所应有的谨慎和理性。其未查看是否断电也未与管理人确认,即接触、挪动水泵导致自身受损。其主观上也存在过失,符合《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中彭某春的行为构成侵权,但应适当减轻其责任,由双方共同承担损失。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1199、1248条、第1252~1258条。

思考与练习

多项选择题

小偷甲在某商场窃得乙的钱包后逃跑,乙发现后急追。甲逃跑中撞上欲借用商场厕所的丙,因商场地板湿滑,丙摔成重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18](  )

A.小偷甲应当赔偿丙的损失

B.商场须对丙的损失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C.乙应赔偿丙的损失

D.丙自身要承担部分损失

学习情境:对过错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

情境案例

一天黄昏,甲乙两人骑自行车同时到达一条小桥的两端,二人都欲渡河。甲言,让我先过去,刚下班饿了半天了,赶着回家吃饭。乙说,让我先过去,赶着去上夜班呢。二人你一言我一语,对峙良久皆不退让。见天色愈晚,乙不再言语径直推车上桥;甲见状,亦随即推车上桥。行至中间,因桥面过于狭窄,二人错身之际,乙被挤落河中,车辆毁损严重。

问:对两人的行为如何看待,损失由谁承担?

训练目的

使学生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分析,学会在一般侵权责任的认定中运用过错责任原则。

训练方法

请同学们根据学习情境中的案例进行分组讨论,探讨案例中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其对责任承担比例的影响,并展开辩论

实训步骤

1.根据学生的个人观点的不同,将持有近似或相同观点的学生分为一个小组。

2.以小组为单位,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分析本案应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双方的责任如何承担。

3.每个小组形成自己内部的一致意见,并选定一名发言代表。

4.各小组发言人发表自己小组的结论和理由,并展开辩论,其他小组成员可以补充。

5.由任课教师对各小组的观点和理由予以点评,并阐明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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