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侵权责任概述:民法原理与实务

侵权责任概述:民法原理与实务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本质而言,侵权责任即为保护前述两种利益而为要求侵权人承担的法律后果。侵权责任编保护的权益范围,是对调整对象的界定,其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哪些民事权益应当受到其保护。责任竞合是指某一侵害民事权益的事实的发生同时符合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概述:民法原理与实务

案例引入

案例一:原告朱某与被告吴某是邻居。2019年4月22日晚,双方因邻里琐事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吴某动手殴打原告朱某,造成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先后至A药铺中医坐堂诊所住院及门诊治疗,共计产生医疗费7476.03元(已扣除住院费中的伙食费125.3元)。

原告向被告索要赔偿费,双方就原告的损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1]

问:吴某是否应当为朱某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2003年5月3日放长假期间,甲与妻子乙去丙超市闲逛,在出门时,被超市保安丁拦住。保安丁认为甲有盗窃嫌疑,遂同保安戊等多人将甲、乙强行送到办公室。丁先是强行搜查了甲和乙的背包,没有发现可疑物品,于是丁又强行搜查了甲的身体,并叫来女保洁人员搜查了乙的身体,搜查乙时丁等人也在场。后甲实在气愤,与戊争吵起来,双方动手打在一起。甲与戊均受轻伤。甲后来在检查背包时发现包中一件祖传金饰品被损坏且不可修复。甲主张丙超市赔偿,丙超市不同意,双方遂生纠纷,甲诉至法院。[2]

问:如戊先动手打人致甲轻伤,是否构成侵权?甲可否要求损害赔偿?

基本理论

民法典》第120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一、侵权行为及侵权责任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侵害他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基于主观过错或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侵权行为或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或风险而依法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准侵权行为,指尚未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损害,但已构成损害风险的行为。如《民法典》第1205条规定的缺陷产品预防性除险责任,即为准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责任。

二、侵权责任的特征

侵权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遵循有关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符合民事责任的全部特征,如民事责任的侧重补偿性、可协商性的特征。除此之外,其自身还具有如下特征:

1.侵权责任是因违反法定义务而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民事责任从性质上来说,可以分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约定义务的法律后果。侵权责任则是因违反法定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即实施导致他人民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将他人合法权益置于危险状态之下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产生新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这些利益都离不开法律的保护。从本质而言,侵权责任即为保护前述两种利益而为要求侵权人承担的法律后果。

2.侵权责任的前提要件是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是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无侵权行为则无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3.侵权责任的形式具有多样性。侵权责任相关法律的功能之一就是对被侵害的权利人进行救济。通过立法,指明合法、可操作的救济途径从而避免损害或更大的损害发生,尽可能地弥补已发生的损失,修复被撕裂的社会关系

侵权责任编规定的责任方式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财产方面。《民法典》第1167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根据本条,侵权人应当就给权利人财产上所带来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条为概括性的规定,具体的赔偿方式在第1170、1182、1184、1188、1205条等内容中有所展开。

(2)人身方面。人身方面的责任方式主要针对保护财产性人身权益和非财产性人身权益。《民法典》第1167条的立法目的是保护财产性人身权益。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条规定主要针对权利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这些权益具有独特、不可再生的特点,因此,当这些权益遭受损害之时,可以请求相应的赔偿金。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则是针对非财产性人身权益的保护。

三、侵权责任编的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已失效)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民法典》第1164条规定:“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侵权责任法》(已失效)第2条采用的是“概括+列举”式,这种模式以《德国民法典》为典型代表。第2条第2款的列举式规定虽然详尽明确,但缺点是一旦涉及新的民事权益,需要通过司法解释进行释明。

侵权责任编保护的权益范围,是对调整对象的界定,其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哪些民事权益应当受到其保护。“民事权益”本身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对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进行了高度的概括和抽象,具有较大的包容性,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保护的范围也将逐渐丰富。因此,采用概括式规定,有助于囊括各种民事权益。

四、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Black's Law Dictionary中对侵权有着清晰的定义:“是私人的或民事的过错或者损害,但不是违约行为。”[3]根据前面所述,侵权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不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义务。侵权责任是法定的,具有强制性。

违约行为,指的是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和特定性,只能由特定的对方承担,承担形式可由双方约定。

责任竞合是指某一侵害民事权益的事实的发生同时符合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两者竞合,具备如下特点:

1.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有效的合同是违约责任存在的前提。

2.实施了侵害民事权益的行为。当事人实施了侵害民事权益的行为。

3.上述行为同时违反了合同约定以及侵害了合同相对人的民事权益。

五、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聚合(www.daowen.com)

若行为人实施同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侵权规范、行政规范与刑事规范,法学界将这种现象称为“侵权责任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聚合”。《民法典》第187条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由于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竞合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遭遇适用矛盾的尴尬情景。立法方面的不完善,容易引起前后不一致的问题:刑法刑事诉讼法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但是在《侵权责任法》(已失效)第5条中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以及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规定的不一致,导致了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难的问题。

在《民法典》中已经删除上述第5条的特别规定,解决了实际适用的两难境地,是民事立法以及法律交叉适用的一大进步。

引例解析

案例一:本案中,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视频和相关证人证言,基本可以认定被告殴打原告致原告受伤的事实,原告朱某据此享有请求赔偿的权利。

案例二:本案中,如戊先动手将甲打伤,则戊构成侵权,甲可就此要求损害赔偿。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187条、第1164~1178条。

思考与练习

一、选择题

1.张某为某公司职员,因琐事与同事李某发生口角,张某心怀恨意。在年终审核期间,在公司大肆宣扬李某侵占公司财物的言论,不仅使李某丧失了获取年终奖的资格,还使之遭到同事议论。若李某主张侵权责任,则应由(  )承担该责任。

A.某公司        B.张某

C.某公司和张某     D.无须对该行为承担责任

2.下列选项中,属于违约责任承担方式的是(  )。[4]

A.恢复名誉  B.赔偿损失  C.消除危害  D.停止侵害

二、简答题

简述侵权责任的概念及特点。

学习情境:侵权责任的识别和应用

情境案例

钱女士与黄女士是邻居,2019年8月的一天,两人共乘一部电梯时,电梯发生故障。黄女士便认为是更早进电梯的钱女士按坏了电梯,两人遂发生争吵。由于此前双方还曾因为消防通道安全门的开关问题有过多次纠纷,两人吵得不可开交。钱女士在黄女士已经回家时依然在其家门口指骂黄女士,于是黄女士拨打110报警。警察到场后,黄女士与警察一同前往钱女士家中了解情况。钱女士看到黄女士竟然带警察上门,怒不可遏,在其家门口的楼道里继续和黄女士争吵不止。钱女士的丈夫本在家中房内休息,听到争吵声后从室内出来,加入了双方的争吵。不料,钱女士的丈夫因情绪激动突然倒地不起,经120抢救无效后死亡。

钱女士认为,其丈夫的猝死与黄女士上门争吵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黄女士应当对其丈夫的死亡承担50%的赔偿责任,遂将黄女士诉至当地法院,要求被告黄女士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的50%共计70余万元。

原告钱女士向法庭提供了丈夫身患疾病的相关证明,包括高血压心脏病、尿毒症等多种疾病,曾安装心脏支架,并长期在家休养。

被告黄女士辩称,原告丈夫的死亡,是其本人身体患重大疾病因素和公安笔录中原告所称其丈夫“要从家里出来看情况”导致的,与被告无关,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5]

训练目的

让学生熟悉民事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了解侵权责任相关法律规定,初步掌握侵权责任编的基本原理。

训练方法

请同学们根据学习情境中的案例分组讨论。

实训步骤

1.根据案例需要对学生进行分组。

2.引导学生提炼案情要点,查阅相关法律法规,进而分析本案中侵权损害责任如何承担。

3.让学生相互辩论、说理,阐明自己的观点。

4.学生自我评价训练效果。

5.教师点评、总结训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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