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亚美尼亚于1996年5月5日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该协议已于1996年11月28日生效。中国居民从亚美尼亚取得的所得,按照两国间协定规定在亚美尼亚缴纳的税额,可以从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收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亚美尼亚于1996年5月5日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该协议已于1996年11月28日生效。该协定对不动产所得、营业利润、国际运输、连属企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独立个人劳务、非独立个人劳务、董事费、退休金,以及从事艺术家和运动员、政府服务、教师和研究人员、学生和实习人员等方面的所得作出了详细规定。
中国居民从亚美尼亚取得的所得,按照两国间协定规定在亚美尼亚缴纳的税额,可以从对该居民征收的中国税收中抵免。但是,抵免额不应超过对该项所得按照中国税法和规章计算的中国税收数额。
除中亚双边协定外,同其他大多数国家一样,在亚美尼亚的中资企业还受国内投资母国税法的影响,《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1号)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对境外所得税收抵免适用范围有了更进一步明确规定:居民企业(包括按境外法律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被判定为中国税收居民的企业)可以就其取得的境外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进行抵免。(www.daowen.com)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可以选择按国(地区)别分别计算,或者不按国(地区)别汇总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上述方式一经选择,五年内不得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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