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乌双边税收协定:全面生效执行

中乌双边税收协定:全面生效执行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95年12月4日,中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在北京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以上协定及议定书目前已全面生效执行。

中乌双边税收协定:全面生效执行

1995年12月4日,中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在北京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以上协定及议定书目前已全面生效执行。在此重点介绍部分关于所得税的规定。

在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消极所得)方面,中乌税收协定规定:中国居民企业从乌克兰取得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除中国根据居民地管辖权拥有征税权外,乌克兰根据来源地管辖权也拥有征税权,但受到一定限制。具体如下:

(1)股息。如果收取股息的中国公司是受益所有人,且直接拥有分配股息公司至少25%的资本(合伙企业除外),则乌克兰股息预提所得税率为5%;其他情况下,乌克兰股息预提所得税率为10%;上述规定不影响对该乌克兰公司支付股息前的利润所征收的乌克兰公司利润税。

(2)利息。如果收取利息的中国公司是受益所有人,则利息预提所得税率为10%;如果属于发生在乌克兰而为中国政府、行政区、地方当局及中央银行或者履行政府职责并且完全为政府所有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应在乌克兰免税;如果由于支付利息方与受益所有人之间或者他们与其他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就有关债权所支付的利息数额超出支付人与受益所有人没有上述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时,上述优惠税率应仅适用于没有上述特殊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对超出部分,仍应按中国或乌克兰本国法律征税。(www.daowen.com)

在营业利润等积极所得方面,根据中乌税收协定第七条的规定,对于中国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乌克兰的营业利润应仅在中国征税,但如果该中国企业通过设在乌克兰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则其利润也可以在乌克兰征税,但仅以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应将该常设机构视同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从事相同或类似活动的独立分设企业,并同该常设机构所隶属的企业完全独立处理,该常设机构可能得到的利润在缔约国各方应归属于该常设机构。但不应仅由于常设机构为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将利润归属于该常设机构。

在计算时应当允许扣除其进行营业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行政和一般管理费用,不论其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所在国或者其他任何地方。但是,常设机构由于使用专利或其他权利支付给企业总机构或该企业其他办事处的特许权使用费、报酬或其他类似款项,具体服务或管理的佣金,以及向其借款所支付的利息,银行企业除外,都不作任何扣除(属于偿还代垫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外)。同样,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也不考虑该常设机构从企业总机构或该企业其他办事处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报酬或其他类似款项,具体服务或管理的佣金,以及贷款给该企业总机构或该企业其他办事处所取得的利息,银行企业除外(属于偿还代垫实际发生的费用除外)。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