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3月17日,中国与阿塞拜疆两国政府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塞拜疆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于同年8月17日生效,并于2006年1月1日开始执行。该协定对不动产所得、营业利润、海运和空运、连属企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独立个人劳务所得、非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等均做出了相关规定,部分主要所得税规定简要介绍如下:
(1)不动产所得。中国居民从位于阿塞拜疆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包括农业或林业所得),可以在阿塞拜疆征税。
(2)营业利润。中国企业的利润应仅在中国征税,但中国企业通过设在阿塞拜疆的常设机构在阿塞拜疆进行营业的除外。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阿塞拜疆的常设机构在当地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阿塞拜疆征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应当允许扣除其进行营业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行政和一般管理费用,不论其发生于该常设机构所在国或者其他任何地方。
(3)股息。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法律征税。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百分之十。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所得,该缔约国另一方不得对该公司支付的股息征收任何税收。但支付给该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股息或者据以支付股息的股份与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有实际联系的除外。对于该公司的未分配的利润,即使支付的股息或未分配的利润全部或部分是发生于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利润或所得,该缔约国另一方也不得征收任何税收。(www.daowen.com)
(4)利息。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利息,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然而,这些利息也可以在该利息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利息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利息总额的百分之十。其中,可享受免税的金融机构在中国特别包括:中国国家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社会保险基金理事会、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在阿塞拜疆特别包括:阿塞拜疆共和国国家银行和阿塞拜疆共和国国家石油基金会。
(5)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是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的版权,包括电影影片、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或者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或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情报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发生于缔约国一方而支付给缔约国另一方居民的特许权使用费,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然而,这些特许权使用费也可以在其发生的缔约国,按照该缔约国的法律征税。但是,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是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收税款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百分之十。
(6)独立个人劳务。中国居民由于专业性劳务(包括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的独立活动)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中国征税。但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在阿塞拜疆征税:在阿塞拜疆为从事上述活动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阿塞拜疆可以仅对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或在任何十二个月中在阿塞拜疆停留连续或累计达到或超过一百八十三天,阿塞拜疆可以仅对在该缔约国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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