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格鲁吉亚于2005年6月22日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格鲁吉亚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该协定已于2005年11月10日生效。其中协定对不动产所得、营业利润、海运和空运、连属企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等作出了相关规定。
当然,中资企业在格鲁吉亚设立子、分公司或代表处也需要关注纳税申报风险。比如,在设立子公司投资阶段时,应考虑当地的税收优惠适用性及将款项汇出时产生的预提所得税的影响(如股息、利息及特许权使用费等)。子公司采用清算退出时,应充分考虑格鲁吉亚国内法的规定,以及相应的税务成本与风险,包括资本利得税、当地流转税等税种的计算、申报和缴纳等。又如,中国企业在格鲁吉亚设立代表处或海外分公司,可能会被视为在格鲁吉亚设立常设机构或被视为税收居民企业,进而产生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流转税等。同时,分公司利润汇回中国时也需要考虑预提所得税的影响,否则将面临被处罚的风险。再如,中资企业赴格鲁吉亚投资,从事基础设施和建筑工程类行业较多,建筑工程和外派人员构成常设机构的风险较大。根据双边税收协定规定,只有中国企业通过其设在格鲁吉亚的常设机构进行营业时,格鲁吉亚才有权对这个中国企业的营业利润征税。从中国“走出去”企业的角度来看,应特别关注税收协定中构成常设机构的条件。根据格鲁吉亚的税收法规,非居民实体如果构成常设机构,则须就其来源针对该常设机构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非居民取得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需要缴纳预提所得税。因此如果中国企业在格鲁吉亚构成常设机构,应注意划分来源于常设机构的所得和与常设机构无关的所得,否则易造成纳税申报方面的风险。(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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