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俄税收协定:优于税法典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标准

中俄税收协定:优于税法典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标准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与俄罗斯于1994年5月27日在北京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中俄税收协定给予了优于两国税法典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标准,并仅对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赋予俄罗斯征税权。对于陆路国际运输,2014年签订的中俄税收协定没有作出规定,应当按照中俄两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中俄税收协定规定了俄罗斯具有征税权的转让财产收益类型。

中俄税收协定:优于税法典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标准

中国与俄罗斯于1994年5月27日在北京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于2014年10月13日在莫斯科重新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于2015年5月8日在莫斯科签订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新版协定于2016年4月9日生效,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从双边税收协定内容看,对于主要类型收入的税收管辖如下:

(1)营业利润。中国居民企业在俄罗斯设立分支机构、代表处等进行经营活动或在俄罗斯进行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营业利润,在俄罗斯是否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依据其在俄罗斯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和是否归属于该常设机构来确定。中俄税收协定给予了优于两国税法典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标准,并仅对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赋予俄罗斯征税权。在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时,应当允许其扣除营业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行政和一般管理费用,不论其发生于俄罗斯,还是中国。如果在俄罗斯没有构成常设机构,或者营业利润不属于该常设机构,则该营业利润在俄罗斯没有纳税义务,在俄罗斯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国际运输。国际运输是指中国居民企业经营的涉及中俄两国国境间往来的运输,不包括仅在俄罗斯各地之间经营的运输。中国居民企业以船舶或飞机经营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利润,涉及来源于俄罗斯的所得,包括参加合伙经营、联合经营或者参加国际经营机构取得的利润,俄罗斯没有征税权。对于陆路国际运输,2014年签订的中俄税收协定没有作出规定,应当按照中俄两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3)与常设机构无关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收益、不动产所得(租金)。对与中国居民企业在俄罗斯构成的常设机构有实际联系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含租金)、财产收益等所得,应并入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依据《俄罗斯联邦税法典》缴纳企业所得税。主要参考如下规定:

①股息。中国居民企业从设立在俄罗斯的子公司取得的股息收入,依据中俄税收协定中相关的股息条款,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为中国居民公司(合伙企业除外),并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公司至少25%资本且持股金额至少达8 万欧元(或等值的其他货币)的情况下,俄罗斯股息预提税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不应超过股息总额的10%,优惠于俄罗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15%税率。

②利息。依据中俄税收协定中相关的利息条款,如果中国居民企业为利息受益所有人,则中国居民企业在俄罗斯拥有的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俄罗斯没有征税权,免征预提所得税,优惠于俄罗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0%税率。但由于延期支付而产生的罚款不享受免税待遇。(www.daowen.com)

③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指使用或有权使用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影片、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使用的胶片、磁带)的版权,任何专利、商标、设计或模型、图纸、秘密配方或秘密程序,为使用或有权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或者为有关工业、商业、科学经验的信息所支付的作为报酬的各种款项。依据中俄税收协定中特许权使用费条款,如果中国居民企业为特许权使用费受益所有人,对中国居民企业从俄罗斯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俄罗斯具有有限征税权,所征预提所得税不应超过特许权使用费总额的6%,优惠于俄罗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0%税率。

④转让财产收益。中俄税收协定规定了俄罗斯具有征税权的转让财产收益类型。一是中国居民企业转让位于俄罗斯的不动产取得的收益;二是中国居民企业转让在俄罗斯的常设机构持有的营业财产部分的动产,或者在俄罗斯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的固定基地的动产取得的收益,包括转让常设机构(单独或者随同整个企业)或者固定基地取得的收益;三是中国居民企业转让俄罗斯公司股份取得的收益,且该股份价值的50%(不含)以上直接或间接由来自于俄罗斯的不动产所组成。除此之外,对于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收益,俄罗斯没有征税权,包括中国居民企业转让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舶、飞机,或者转让与上述船舶或飞机的运营相关的动产取得的收益。

⑤不动产所得(租金)。不动产所得是指在不动产所有权不转移的情况下,直接使用、出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使用不动产取得的所得。中国居民企业从位于俄罗斯的不动产取得的所得(包括农业林业所得),俄罗斯拥有征税权。在俄罗斯的不动产是依据俄罗斯法律所规定的含义,包括附属于不动产的财产;农业和林业所使用的牲畜和设备;有关地产的一般法律规定所适用的权利;不动产的用益权以及由于开采或有权开采矿藏、水源和其他自然资源取得的不固定或固定收入的权利。船舶和飞机不应视为不动产。

(4)独立个人劳务。中国税收居民通过专业性劳务或者其他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中国征税。“专业性劳务”特指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的独立活动。但具有以下情况的,可以在俄罗斯征税:在俄罗斯为从事上述活动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个人从事其独立个人劳务的固定地点)。在这种情况下,俄罗斯可以仅对归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或者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俄罗斯停留连续或累计达到或超过183天,俄罗斯可以对在俄罗斯境内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征税。

(5)受雇所得。除适用董事费、退休金、政府服务等特别规定外,中国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他类似报酬,除在俄罗斯从事受雇的活动以外,应仅在中国征税。在俄罗斯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可以由俄罗斯征税。但在中国企业经营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上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仅在中国征税;中国居民因在俄罗斯从事受雇活动取得的报酬同时具有以下三个条件的应仅在中国征税:收款人在有关纳税年度开始或结束的任何12个月内在俄罗斯停留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该项报酬由并非俄罗斯居民的雇主支付或该雇主的代表支付;该项报酬不是由雇主设在俄罗斯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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