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外汇管理:蒙古国和欧亚七国外汇政策解析

外汇管理:蒙古国和欧亚七国外汇政策解析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乌克兰是外汇管制国家,俄罗斯、格鲁吉亚、蒙古、阿塞拜疆等国外汇账户内资金可自由汇出,部分国家在某些情形下需缴纳税金或手续费。格鲁吉亚外汇法律规定,在格鲁吉亚注册的外国企业可以在格商业银行开设外汇账户,用于办理与外币有关的结算。乌克兰则属外汇管制国家,外汇账户资金汇出境外需经乌克兰国家银行审核。

外汇管理:蒙古国和欧亚七国外汇政策解析

蒙古国欧亚七国,外国人均可在指定银行自由开立外汇账户。乌克兰是外汇管制国家,俄罗斯、格鲁吉亚、蒙古、阿塞拜疆等国外汇账户内资金可自由汇出,部分国家在某些情形下需缴纳税金或手续费。格鲁吉亚外汇法律规定,在格鲁吉亚注册的外国企业可以在格商业银行开设外汇账户,用于办理与外币有关的结算。外汇进出格鲁吉亚无须申报,也不受限制。外汇贷款本金(凭相关协议文件)汇出时无须缴纳任何税金,偿还外汇贷款利息汇出时需缴纳汇款金额10%的税金,利润汇出需凭企业缴纳利润税和其他应纳税的证明办理,企业利润税率为15%。阿塞拜疆《外汇调节法》规定,外资企业可在当地银行开立外汇账户,用于进出口结算。贸易往来汇出外汇金额超过规定限额(5万美元)时需要申报并提供完税证明或资金来源证明,同时缴纳手续费(一般不超过汇出金额的1%)。在蒙古国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在缴纳相应税赋后,有权将个人所得、股份红利、出售财产和有价证券所得直接汇往国外。主要包括:个人应得的股权收入和股份利润;变卖资产和有价证券、转让财产权、退出企业或企业撤销时个人应得的收入。外商在蒙古国取得外汇的基本途径有:携带入蒙(超过一定数额须向海关申报);接到外国汇来的外汇;外国投资企业的出口外汇收入,但这部分外汇收入须是上交国家后企业留成部分中的。乌克兰则属外汇管制国家,外汇账户资金汇出境外需经乌克兰国家银行审核。

蒙古国和欧亚七国外汇制度各有特色。蒙古国实行外汇上缴与外汇留成制度。出口收入管理方面,企业和合作社根据国家出口指标所获得的没有超过指标的外汇收入,一般要全部上缴国家;超过指标的外汇收入可全部保留。没有出口指标的企业和合作社,可分别保留其出口收入的50%和90%。旅游机构的外汇收入必须上缴40%,国际航空公司上缴90%。上缴的确切比例由财政部依据以上比例逐项做出具体规定。个体出口商可保留全部外汇收入。留成外汇可存入外汇账户,符合有关规定的使用不受限制,也可通过协商出售。非贸易收支管理方面,外汇预算也适用于与可兑换货币区域的非贸易收支。学生和游客为旅游和商务目的,可按官价限量购买外汇。用于国外医疗的外汇必须逐项审核。目前不允许将外汇用在与商品贸易无关的非贸易支付方面。按照1993年5月的《外国投资法》,以可兑换货币投资所获得的股息和利润可以汇出。2017年,乌克兰修订货币法,并在欧盟委员会支持下,制定统一的《外汇法》草案,2018年5月17日乌克兰议会一度通过了该法案,取代25年前制定的相关法律。该法取消或放松了乌克兰货币市场的二十多项限制性措施,将依据“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为外汇业务开展自由和简单、透明和不矛盾的外汇监管提供保证。新的法律主要规定如下:海外投资不需单独许可;取消15万格里夫纳额度以下交易的外汇监管;信息提供用于统计,而非为获许可;吸引未注册非居民贷款;取消对银行及其客户的无效行政压力;放宽/取消对违反外汇监管的制裁;国家银行预防和克服金融危机的能力;遵守欧盟标准并支持乌克兰国际合作伙伴。2018年7月20日,乌克兰总统签署了《关于对乌克兰促进吸引外国投资若干立法进行修订》法案,允许外国金融中介机构进入乌克兰金融市场,简化了外国投资进入乌克兰的程序。白俄罗斯外汇法规将常驻机构和外国常驻机构之间的外汇业务分为经常性外汇业务(对于此类业务限制较少)和与资金流动有关的外汇业务(一般要求常驻机构出具白俄罗斯中央银行的专门许可)两类。常驻机构和外国常驻机构之间的经常性外汇业务不受限制,但根据赠与合同(包括捐赠形式)由常驻机构向外国常驻机构转款的外汇业务除外,这些外汇业务需经中央银行许可。法律规定的经常性外汇业务包括:现金、有价证券和(不动产除外的)商品进口和(或)出口贸易、受保护的信息、知识产权、工程、服务的交易结算;租赁交易的结算;汇兑和取得红利及其他投资收益。按照法律规定,非贸易类业务包括:汇兑和取得工资、津贴、奖学金退休金抚养费、国家补助、补贴、补偿的钱款,以及损害赔偿;向白俄罗斯境外的员工支付差旅费;汇兑和取得遗产金及遗产变现后的资金;汇兑和取得公民死亡的相关费用,包括安葬、运输和其他支出的津贴和抚恤金;镇压受害者及其家庭成员、继承人获得的赔偿;向白俄罗斯设立在境外的外交机构、其他官方代表处和领事机构汇兑管理维护费用;法庭、国际(仲裁)法庭、执法机关、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处及国家机关或其他机关在其公职人员执行公证工作时收取的费用;根据法院判决和其他程序文件汇兑和取得的钱款;注册费用,入学费用,社会、地区、国际组织会费,以及与参与国际组织有关的其他必要支出的汇兑;根据符合白俄罗斯法律规定的赠与合同(包括捐赠形式),无偿提供(赞助)汇兑和取得白俄罗斯卢布、外汇、其他货币;常驻机构为外国常驻机构保管的外汇;白俄罗斯法律或外国法律规定的税收关税和其他必须缴费及退税的转账;向专利局付税或缴纳其他费用的转账;汇兑和收取支付会议、进修、体育比赛、展览、展销的参与费用;转账返还错收和(或)多收的欠款;其他业务的清单由白俄罗斯总统或由内阁根据总统委托制定,或由白俄罗斯国际合同确定。与资金流通有关的外汇业务是指除经常性外汇业务之外的所有外汇业务,包括:创办人在分配股份时购买股份、注册资金份额或外国常驻机构资产份额;从外国常驻机构购买由外国常驻机构发行的有价证券,创办人在分配股份时购买股份除外;购买位于白俄罗斯境外的且根据白俄罗斯法律属于不动产的资产;在资产管理条件下在外国常驻银行中存放资金或向外国常驻机构(不包括外国常驻银行)汇兑资金;提供借款;获得贷款和(或)借款;对外汇业务主体——常驻机构(除银行外)作为国外常驻机构的担保人,根据与国外常驻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履行义务进行的结算;对外汇业务主体——常驻机构(除银行外)作为国外常驻机构的担保人,根据与国外常驻机构签订的债务转让或债权转让合同履行义务进行的结算。如果法律或白俄罗斯总统令中未做其他规定,常驻机构在进行与资金流通相关的外汇业务时,需要获得白俄罗斯中央银行的许可。外国常驻机构在进行这些业务时无须获得中央银行的许可。

乌克兰和白俄罗斯对本国结汇制度做了相关调整。乌克兰属外汇管制国家,在进出口结汇方面,乌克兰国家银行逐步放宽2014—2015年在货币市场实施的临时限制,降低外汇收入强制结汇要求,扩大外汇收入汇款期限,取消服务外包外汇管制等。乌克兰法律规定:企业进口所需的外汇,可通过持有外汇经营许可证的商业银行,在乌克兰银行间外汇交易所购买;支付外国出口商货款可凭进口合同在外汇交易所调汇后按合同额汇出。乌克兰外贸企业及外资企业必须定期向有关部委及授权银行提交进出口报关单、进出口额、在外国银行开户账户存款、投资及其他有关情况。2016年3月,乌克兰国家银行将居民外汇取款限制由每天2万格里夫纳等值扩大到5万格里夫纳、购汇由每日3000格里夫纳等值扩大到6000格里夫纳。2016年9月,乌克兰国家银行开始实施限制,规定居民每人每天取款不得超过25万格里夫纳等值;自然人购汇额度每日不得超过1.2万格里夫纳。自2017年1月1日起,乌克兰已停征购买现汇的2%手续费,也不再额外征收养老金。2017年8月,乌克兰国家银行在官方网站宣布,取消通过款台和自动提款机从活期账户和储蓄账户提取外汇和银行金属现金的限制。从2017年8月4日起,乌克兰国家银行扩大银行间外汇兑换能力,将银行间市场每日净结汇上限由2200万美元提高至4400万美元。作为欧亚经济联盟框架下进一步协调外汇法律的补充措施,2016年8月1日,白俄罗斯国家银行董事会第424条决议规定,从9月1日起,白俄罗斯结汇率下调10个百分点,降至20%(2014年12月从30%增至50%、2015年2月下调至40%、2015年4月下调至30%)。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框架内达成的协议,从2017年1月1日起,将完全取消对经济主体的强制结汇制度和外汇资本运作许可证制度。

蒙古国和欧亚七国对外国人携带现金出入境有不同规定。根据俄罗斯法律规定,旅客携带外币现钞等值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以下出入境,无须填写海关申报单。携带卢布超过俄联邦所规定最低劳动报酬的500倍、外币等值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以上出入境,需要填写海关申报单,选择“红色通道”,向海关如实申报。格鲁吉亚携带外汇现金入境无任何限制;携带现金数额超过等值3万拉里出境时需申报。为防止资金外流,2017年2月阿塞拜疆央行对国内常住和非常住居民向境外汇款额度进行修改,允许自然人每月最多向境外汇款3万美元。蒙古国和欧亚七国外汇管理情况见表3-14。

表3-14 蒙古国和欧亚七国外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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