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谈谈第一重境界。在此之前,我先简单谈谈平等就业法研究在国内是怎样兴起的,比较研究为什么会成为主流方法。在我刚上大学的时候,最热门的就业歧视问题是乙肝病原携带者所遭受的歧视。在相当长的时间里,由于媒体宣传等原因,人们普遍认为,乙肝会通过日常生活接触传染,并且很容易癌变。这种偏见普遍存在,而且实现了制度化。一些“红头文件”公然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去公共场所,更不用说就学、就业了。直到21世纪初,两个案件开始改变这种局面。有位叫周一超的年轻人在浙江考公务员,笔试、面试成绩都很好,最后因为体检发现携带乙肝病原而没有被录用。周一超气昏了头,把工作人员用刀刺死了,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还有位叫张先著的年轻人在安徽考公务员,他的遭遇和周一超类似,不过他比较冷静,选择起诉维权,还请到了法学界一些学者帮忙。张先著案由此成为当年最重要的宪法事件,和广东的孙志刚事件齐名。由此揭开了争取平等就业权社会运动的序幕。
中国平等就业法的一切研究,都是对这场宏大社会运动的回应。运动塑造了一代人对于法律的理解。那时我刚上大学,经历了这些事件之后,我天然地认为法律是促进平等、保护弱者的机制。直到出国留学,我才发现许多外国人不是这么看的,他们认为法律是保护富人的机制,是有钱人“俘获”国家机构的机制。运动也给一代人留下了法学研究的课题。比如,运动的诉求是否合理?运动为什么能够成功“变法”?运动的模式可否复制?如果运动还有未竟的事业,应当通过何种法律机制来完成?这些问题是平等就业法研究最核心的问题。法律是一个民族的集体记忆,每一代学人所分享的记忆各有不同,由此形成了学术的代际发展。(www.daowen.com)
案件和运动定义了时代,并且提出课题,孕育出一代学者,这样的模式在很多国家存在。比如,美国现代宪法学大致是“二战”以后兴起的,第一代学者大都在大战之前接受法律教育,之后投身于新政和战争,战后进入或回到高校任教。新政运动“上承危机、下启大战”,是那个时代的界碑;同期的宪法学也以阐发和反思新政遗产为核心课题。这批学者基本都谢世了,如果活着的话,也已百岁高龄。下一个界碑是20世纪50年代兴起的民权运动。1954年,以厄尔·沃伦(Earl Warren)为首席大法官的美国最高法院判决了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Board of Education)(以下简称布朗案),宣布在公立学校实施的种族隔离天然不平等。这是民权运动的序章。如今八十岁上下的许多学者,如我们所熟悉的布鲁斯·阿克曼(Bruce Ackerman)教授和欧文·费斯(Owen Fiss)教授,都成长在民权运动的时代,他们毕生的工作就是理解布朗案,以及由布朗案所引发的宪法变革。再下一个界碑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女权运动。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了罗诉韦德案(Roe vs.Wade),有限地承认了妇女的堕胎权,也就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女性对自己身体的自主支配权。我们知道,女性之所以在社会当中屈从于男性,主要原因就是女性承担生育职能,所以生育解放是社会解放的第一步,意义重大。如今六十岁上下的许多学者,如我读博时的导师组成员列娃·西格尔(Reva Siegel)教授,都成长在女权运动的时代。西格尔教授用大半生的时光阐发罗案,尝试理解案件中所包含的女性地位、平等权利、社会运动、司法角色等问题。这批人是当下美国宪法学的中坚。至于如今四十岁上下的一代宪法学者,他们主要是在21世纪初以来性向少数者的权利运动中成长起来的,他们所要阐发的自然是美国最高法院赋予同性恋者结婚权的一系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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