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为什么把议论文写成说明文?

为什么把议论文写成说明文?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们知道了说明文和议论文的区别之后,仍然需要解释一个问题:为什么很多人容易把议论文写成说明文?我们的同学受到教材潜移默化的影响,一旦自己写论文的时候,也想面面俱到、详尽无余地把一个制度的方方面面都写到,结果就把论文写成了说明文。这就相当于把论文写成说明文,甚至是说明书。

为什么把议论文写成说明文?

我们知道了说明文和议论文的区别之后,仍然需要解释一个问题:为什么很多人容易把议论文写成说明文?根据自己的观点和学术上的研究,我进行了一个大致的总结和初步的探讨。

第一个原因是说明文和议论文这两种文体,到了比较复杂的阶段,本身就容易混淆。我们还用夏丏尊先生和叶圣陶先生的例子来说明问题。夏先生说,说明文关于剖析释理的部分和议论文很容易混淆。因为对于一事的内容说得极详尽之后,价值判断和态度都是不言而喻的。有些时候,说明文本身也带有“论”的效果,只不过是不那么明确表示自己的主张。现在法学论文很多也是这样,用说明文的格式和文体,对一个外国的制度进行深入的介绍,特别是把这个制度的意义、功用、优劣都说得详尽无虞,就会传达一种言下之意:我还需要主张我们应该采取这种制度吗?其实结论已经呼之欲出了,不必狗尾续貂。这就是为什么很多法学论文看起来像说明文,但背后其实是有某种主张的,只不过作者没有明确地说,也觉得没有必要明确地说,甚至觉得是天经地义、不言而喻的常识,只需要让更多的人知道就可以了。

然而,正是在这一点上,我个人认为,我们需要打破一些圈子内部的迷思。什么意思呢?因为你一旦睁开眼看世界,问题立即就来了,我们的社会越来越多元,学界内部也越来越多元。在一个价值多元的地方,如果仅仅阐述意义、功用、优劣、特征、前景,未必能带来说服的效果,因为别人未必接受这些客观描述背后的价值和前提。换句话说,说明文能够产生议论文的效果,必须有一个前提,就是大家大致共享一套价值观。但是,我们身处这个社会,在一些争议性的社会议题上,很难形成这种层面的共识。在很多问题上大家会有分歧。比如,性别问题,我们很多人熟悉的价值共识都处在重构的过程当中。所以,论文为什么一定要把自己的主张写得“足够明确”是有原因的,那就是要节省对方的时间,让不同意或者有可能同意你观点的人,第一时间知道你的观点和主张。

第二个原因是法学教材读多了。教材读多了,本身未必是坏事,现在有很多教材的学术性也很强。但是,我想强调的是,如果你最熟悉的就是法学教材,它的体例、格式、语气和写法会影响到你写论文。由于很多同学平时不爱看正经学术论文,可能导致最熟悉的一种文体就是教材体;你没读过真正好的议论文,仅仅是通过上课或者考试读了大量的教材,而教材恰恰是典型的说明文。(www.daowen.com)

在此我再次引用一下夏丏尊先生的话,他说:“说明文本来是用较浅近明了易于理解的文字去解明事物或事理,使它的关系明了,范围确定,意义清晰,给人以关于该事物或事理的普遍的正确的知识……教师的讲义,科学的教科书,大半是说明文……”其实,我们的法学教材尤其如此。比如,你随便翻开一本统编教材,里面对于一个制度的讲述,大致就是基本概念、历史发展、分类、程序等,完全是说明文体裁。我们的同学受到教材潜移默化的影响,一旦自己写论文的时候,也想面面俱到、详尽无余地把一个制度的方方面面都写到,结果就把论文写成了说明文。

第三个原因是与中国法学的学科特性有关系。我们现在熟悉的整个法学学科以及法学论文写作是改革开放之后开始的。在此之前,法学写作跟政治写作没有什么区别,任何话题都要加一个唯物主义角度进行批判。譬如说我们讨论美国的陪审团制度,要写到最开始的起源、现在的发展、世界上通行的模式,一种是集中审查,一种是分散审查。最后再加强批判,这是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我们要批判性地借鉴、借鉴性地批判。究其根源,我们的法学知识大多是改革开放之后移植过来的,对待外国法治经验的态度有了一定的改变,同时国内法治建设亟须外国的经验,甚至需要直接移植。

因此,改革开放之初的法学研究工作者,很大程度上是比较法学工作者。他们在写文章发表的时候,也经常是要介绍外国的某个制度。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题材,就是因为自身体系不完善,要去别的国家“取经”。具体要去哪个国家呢?公法领域、诉讼法领域、金融法领域主要去美国,民法领域主要是德国刑法领域基本上是德国和日本。所以,这就造成了一种“抓药方”思维,也就是说我们的“病”是怎么样的,应该用什么样的“药”,到哪儿去“采药”,到哪儿去引进,引进“药品”之后就得写出来这个“药”该怎么用,这就是通行的论文题材。这就相当于把论文写成说明文,甚至是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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