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性用语是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体现,因此,应根据党和国家的相关方针政策,基于其内在逻辑,掌握相关用语的政治原则。建筑类书稿中常有将台湾、香港和澳门与大陆(内地)并列的情况,还有的是在统计图表中不加注释,直接缺少有关香港、澳门和台湾的数据,还有的书稿中使用台湾所谓的称谓和用语等,这些都需要注意。政治性用语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涉台用语。一是政策性、法律性文件中的涉台用语。如“两岸处于暂时分裂、分治状态”应改为“两岸处于暂时分离状态”,分裂、分治一般指的是对等的主权国。二是规范性文件中的涉台用语。中国台湾的英译文为“TAIWAN,CHINA”或“CHINESE TAIWAN”,中国台北英译文为“TAIPEI,CHINA”或“CHINESE TAIPEI”。以上英文“TAIWAN”或“TAIPEI”和“CHINA”之间必须有标点,且只能用逗号“,”,不能用顿号“、”、破折号“——”或斜杠“/”。不得在国际场合使用中华民国或单独的台湾或台北字样,应称其为“中国台湾”“中国台北”。遇到“两岸三地”的提法要修改为“海峡两岸暨香港、澳门”。“大陆”和“台湾”是对应概念。
第二类,涉港澳用语。对港澳用语必须坚持主权原则,必须坚持“一国两制”的基本国策。如不称“香港政府”“澳门政府”,应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香港特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区政府);“香港问题”“澳门问题”是指殖民主义对中国的侵略造成的,已经解决,所以关于香港、澳门的事务应称为“涉港问题”“涉澳问题”。“香港、澳门”与“内地”是对应概念。
第三类,涉外问题。国家名字或者国旗,有争议岛屿或区段的称谓等,如不称“北朝鲜”或“北韩”,应称“朝鲜”,同理,“南朝鲜”“南韩”应称“韩国”;“独岛”和“竹岛”,韩国称为“独岛”,日本称为“竹岛”,遇此问题,可采用两国名称加括注的方式加以表示。另外,表示界山、界河、界湖的,要用我国的名称,如中朝界山“长白山”,不适用朝鲜、韩国的名称“白头山”。(www.daowen.com)
第四类,其他用语。涉及抗日战争的,“八年抗战”应改为“十四年抗战”,“伪满洲国时期”应改为“东北沦陷时期”。涉及民族问题的,不使用“满清”称谓,改为“清朝”;不能把“伊斯兰教”称为“回教”;等等。
其他用语涉及宗教、历史问题,民族问题,领土、外交等很多方面,在此不一一阐述。书稿中遇到此类问题,一定要多查、多问,慎重规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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